龚 静
牵动着普通百姓最敏感神经的医疗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呢?它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能防患于未然吗?应《现代家庭》杂志之约,身为医科大学教师的我采访了包括医务人员、医学伦理学教授、病家在内的一些人士,为了保证听到的都是真心话,我答应隐去他们的真实姓名。
医生家属:医疗事故不罕见
讲述人:朱先生,44岁,妹妹是医生“这种事情不要太多噢!我妹妹工作的妇幼保健院里有一个王医生,工作好几年了,应该说手术经验也蛮丰富的,不过,手术中意外也会发生的。有一次,他为一个产妇施行剖腹产手术,麻醉等手术前的准备做好以后,他熟练地拿起了手术刀,不料,可能是用力过猛,也可能是刀稍稍偏了一点,产妇的肠子被手术刀擦破了。一时间,王医生心头一紧,身边的护士倒没有注意到,幸好,他还算技术熟练,及时将肠子缝好,手术继续进行,还算顺利。手术以后,王医生心里总感到不放心,多次去病房看望产妇,作为主刀医生这一切显得十分自然,产妇也以为碰到了一个认真负责的医生,其实只有王医生心里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所幸产妇手术后一切都恢复得很好,1O天以后就顺利出院了,王医生的心头也落下了一块石头。”朱先生的医生妹妹是这样评论的:“这种事情是难免的,不出事还好,出了事情就麻烦了。”我知道,所谓“出了事情”指的就是“医疗事故”被确认了。
病人家属:大多数时候,我们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讲述者:孙先生,60岁,父亲“意外死亡”“1993年的一天,我父亲突感左胸部不适,疼痛不已,上午10点多急送上海第X人民医院。看病的是一个年轻的实习医生,当他从我们家属口中得知病人曾有高血压史,实际测得血压并不高,而血色素又低时,就断定我父亲患了心肌梗塞,于是给我父亲打麻黄素。麻黄素是收缩血管的,我父亲更感剧痛,给病人连续输血4次,共800CC,但情况还是未见好转。为了止痛甚至给病人打了吗啡,直到第二天早晨,一位老医生了解了症状后,让护士拿来一个针筒,扎进我父亲的腹部,顿时针筒注满了血。原来并非心脏的问题,而是内脏出血!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我父亲去世了。死亡原因上写的是‘急性胰腺炎出血致死。我不知道这是不是医疗事故,也不知该如何去确认,但这事留给我们全家的伤痛是永远的。”
医生:“这个问题实在太敏感了。”
讲述者:胡医生,60岁,某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说到某些具体事情,胡医生总是伸手遮住采访机,说:“请把这个东西关掉。”中午共进午餐时,她向我抱歉:“我这次肯定使你失望,这个问题实在太敏感了,不能多说。”)她不无感慨地说起她早年做医生看病时的情景:“那时候我们看病就像梳头一样,左一遍右一遍,仔仔细细理一遍才行。假使手术中出了什么问题,总要反反复复检讨自己。如今有的年轻人在办公室经常打打牌什么的,看书比较少。有的因为不熟悉某项治疗手段,他就干脆不做,怕出事,就等上一级的医生来做,这样业务水平怎么提得高呢?总不能老是靠高资历医生吧?”她说起前些时他们医院发生的一件事:有产妇因羊水栓塞而死,病人家属吵到院部。但一般认为羊水栓塞也是产科中无法避免的突发事件,是不构成医疗差错或事故的。
“那就真的没有办法避免了?”我问。
“与经验有关,还有要注意观察。当产妇被注射了催产素后,一定要严加注意,留心产妇的身体反应,而不是隔一段时间再去观察,这样未及发生羊水栓塞已可以采取措施了。”她遗憾地叹口气,“类似粗疏引发的事故真是不少。”
医生:“医疗事故一般分责任性和技术性两种。”
讲述者:江医生,37岁,市级医院眼科医生“医疗事故一般分责任性和技术性两种。责任性往往是由于医生疏忽粗心大意引起的,技术性属于功底问题。我认为前者罪孽更重一点,后者相对还情有可原。当然,这种事情最好不要发生,不仅影响个人前途,还要影响医院声誉,弄得不好,文明单位、三级医院的牌子要被摘掉。但没有办法,事故年年有的,发生的因素实在太多了。”他给我举了一个例子:在眼科中有—种治疗白内障的超声乳化新技术。以往的手术晶体切口大,手术后有散光,而超声乳化技术则对晶体操作小,切口只有2.5—3毫米,但超声对角膜会有影响,医生操作时也易将后面的膜弄破,所以千万要小心。他采取的措施是,手术前和病人说清楚,手术中尽量小心,万一出了问题只好过一段时间再为病人做修补手术。当然,时间长了,掌握这门技木熟稔了,病人也可少受“两遍苦”了。这样说来,对某个病人而言是有些残酷的,但对大多数病人而言是幸运的。这就是技术性的医疗事故。
他又说他们医生之间平时一般不说这个话题,对此类事情都比较谨慎。他做了十多年眼科手术,现在开刀还是像从前一样,总是严格核对病历,不是想当然地认为那只是病眼。因为你一刀下去,病人在全身麻醉情况下自己也搞不清楚,最容易出事。他认为,“只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做,是不会发生责任性事故的。”
医务干部:希望早日有医疗法可依。
讲述者:沈医生,42岁,市级专科医院医务科干部(他是专门负责处理医院里有关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的。采访中,他的声音压得非常低,像在谈什么秘密一样,有同事进来我赶忙捂住采访机以免引起怀疑。)“医疗事故总是难免的。做我这工作,有时真是很难,出了事情,一头是病家的利益,一头是医院的声誉和利益,我们像三夹板一样夹在中间。再说我们国家关于处理医疗事故还没有有关的法律,只有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一个‘处理方法,所以,我们做起工作来蛮难的。”“我们医院一年一般总要有十多次医疗纠纷,不过有的定性为医疗事故,有的只是医疗差错。当有病家对病人死因或病情提出疑问时,我们首先要安抚病家,然后医院再作详细的调查,还要请有关单位协助做尸体解剖确认死因,然后医院技术事故鉴定小组再作出处理意见,一般在医院内部解决的比较多。如有疑问,病家和医院都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他坦言道:“目前的‘医生法、‘护士法尚未出台,因此我感到做这项工作很为难。”(因为做了这项左右为难的工作,他的性格变了,比以前沉默寡言多了。他在与我交谈时常说起“真想重新去当医生”。)
国际惯例又如何?
我翻看了一些资料,一些发达国家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的确比较有法可依,也比较详细。主要是看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过失和给病人带来的后果,然后由法院判决。
在美国,医疗事故由法院判处经济赔偿后,赔偿的金额要根据对病人机体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对其职业和生活带来的影响,以及根据病人预期生命的测算而确定。如病人是儿童或青年,按预期生命测算,赔偿的金额就比老人高;如病人是钢琴家,损伤手指则赔偿要比一般职业者多。
在澳大利亚,按照刑事诉讼法决定给予赔偿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多。新西兰的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的赔偿经费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由雇主每年按职工工资总额交纳1%的费用;二是每辆汽车的主人每年交的14.20新元;三是政府从税收中补助。法律规定因意外事故受伤不能工作者,按受伤前每周工资的80%发给赔偿费,如果一直不能工作要赔偿到65岁,除每周赔偿80%的工资外,还要另外补助生活费和肢体残废金,两种合起来有最高限和最低限。受伤者需要家庭护理、出国治疗的费用以及受伤者死亡后的安葬费、父母子女的抚养费等,都要找赔偿委员会赔偿。新西兰医务人员出了医疗事故处罚比澳大利亚轻得多,他们认为出了医疗事故,医师虽然不负赔偿责任,但工作却有被解雇的可能。
在丹麦和比利时,有明文规定,凡不属医师责任而使病人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医师有责任,一般以公函形式通知医院和本人,指出医务人员在某一方面发生了医疗错误,严重的要提交法庭,法庭的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停止医师从业(这是最重的处分)。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及有一定的危险性,法庭对判处停止医师从业特别慎重,至今还没有医师受停业的处理。赔偿费用一般为受损害人的2—3年的收入的总合,病人还可以从社会得到救济金。
不少国家都设有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如澳大利亚在医院工作的医师都参加个人保险,每人每年交100~200澳元的保险费。护士和其它工作人员的保险费由医院负责交纳。美国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与纠纷一般有三种对策:一是小心谨慎、防止事故差错的发生;二是参加“事故保险”,一旦出了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三是和病人搞好关系,希望病人不起诉。除了经济赔偿以外,如医院院方告发医务人员触犯刑法,则还要负刑事责任。此外,美国医师如多次发生事故差错,政府将扣留或吊销其行医执照。
医学伦理学教授:很多医疗事故来源于对生命的漠视
讲述者:曹教授,53岁,医科大学教授“医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利益关系的直接性,它的服务对象是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许多医疗事故恰恰就是由马虎不认真引起的。在医疗活动中出现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不完善或失误,统称‘医疗缺陷。医疗差错、事故与纠纷,均属医疗缺陷,而且是构成了不良后果的缺陷。医疗缺陷多发生在诊断、治疗、抢救、用药、手术、护理等重要环节上,可划分为轻度缺陷、中度缺陷和重度缺陷,医疗差错属中度缺陷,医疗事故则属重度缺陷。
事故与差错的区别主要是后果的差异。由于诊疗错误直接造成病员组织器官损伤,而导致功能障碍、残废或死亡之不良后果的,便属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发生诊疗错误,导致这些不良后果的乃医疗责任事故,由于技术因素而导致的列为医疗技术事故。”“概念的界说总是显得过于冷静,其背后所涵盖的却是一件件一桩桩惨痛的生命事件。”
医生的反思:医疗不能出次品,生命只有一次
讲述者:陈医生,43岁,外科医生“很多事就是事与愿违,医生做久了便易生麻痹之心,多数医疗事故的根源均在于此!1995年,某市级专科医院发生一例手术开错部位的医疗事故,病人的患部在左胸第六后肋,结果手术时医生却开在了患处下面的健康肋骨处,以致不得不再次手术,给病人带来很大痛苦。1994年,某专科医院有一位4岁的患先天性心脏病法乐氏综合症的小病人,手术后已经渡过了难关,突然家属发现病孩没有小便,赶忙叫护士,护士说不要紧的,医生也未仔细观察,也随口说不要紧。都是漫不经心的‘不要紧,然而结果却是由于观察不及时,导致病孩心悸死亡。才4岁的孩子。如果当时医生护士重视一些,注意观察一下,也许还得来得及抢救的。只是,说‘如果已是后来的事了。我们要常记这些教训,因为生命只有一次。”
律师:打医疗官司很难,但我愿意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讲述者:詹律师,上海恒信律师事务所,电话:64222915“保障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不受侵害,及在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够及时、公正、有效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应是现代法治的第一要义。但令人遗憾的是有关医疗过失造成病员严重损害而得不到公正赔偿的案例很多。目睹和接触这类案件,我的心情很沉重,也曾倾注过全部力量去帮助这些受害者,但收效甚微。其主要障碍在我国法律体系内部存在严重的法规冲突。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受到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阻碍。《处理办法》是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由卫生部负责起草,而卫生部又是各级医院的行政主管,与医院的利益基本一致,这无异于给医疗单位颁发了一张‘打遍天下无敌手的王牌,使原本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明显不平等。
好在人民的维权意识日渐觉醒,老百姓在医疗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引起纷争,不再自我了断,而是拿起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涉及最多的便是损害赔偿问题,但老百姓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对有关损害赔偿的法律了解、掌握得不全面、不完整。所以,我愿意出来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医疗新技术应用的争议
1995年,市级某专科医院,有一位病人,患的是室上速预激性心脏病,通过新闻媒体看到医院有一种电消融手术能治疗,且收效很好,便慕名而来。医生诊断后很肯定地说没问题。病人拿着七拼八凑借来的钱入院,并进行了手术。不想电消融手术并未如所期盼的那样成功,心动过速治好了,却出现了旁道阻塞,术后病人需装起搏器。这样,病家与院方便发生了矛盾,因为术前医生并未说明此手术需装起搏器,而装了起搏器势必会影响病人将来的生活工作,原先从事的铁匠工作肯定是没法做了,病家背了一身债慕名求医,竟是如此结局。
电消融手术是一项比较成功的新技术,又的确有一定的失败率。最后,院方和病家协商,以免除手术费用来赔偿经济损失。但医生也说,起搏器10年为限,10年后又将重新换装,病人的痛苦已无法免除了。但通过此病例,对将来同样的类型施行电消融手术肯定好多了,这门新技术或许会更臻完善。
对于如何运用新技术,一位市级医院肝癌研究所的教授级医生说:“难度较大的手术,有可能出问题,我认为要有勇气敢于承担风险。当然,手术前要多做研究,不要怕出事。”一位陈姓病人则说:“进医院本身是没办法的事,总希望顺顺当当的,如果因为新技术产生了医疗事故,落到自己头上,那还得了?”一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友人则认为:“如果是医生疏忽所致的医疗事故,是应该谴责医生的,因为这是可以避免的;而如果是在医疗新技术的探索过程中的失败,那应该是可以理解的。航天领域的失败消息时时传来,难道允许其它领域的高科技有失败的记录,而不允许医学领域有吗?”
后记
文章写到这里,心情是有些沉重的。多么希望攸关生命的医疗差错和事故不再成为人们脑海中悲痛的记忆,可又明白面对坚强又脆弱的生命,由于医疗技术上的不成熟而造成种种医疗差错和事故也许又是难以避免的。但以此为某些人玩忽职守的理由却是不恰当的,因为谁都希望生命的天空永远阳光灿烂。(漫画/潘顺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