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平
“庚子之变”后,清政府为维持其统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统称为清末“新政”。宪政改革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从清末宪政改革的成果看,主要是在中央成立了资政院,在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中央资政院、各省谘议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立法机构的雏形已经产生。这一新的立法机构诞生后能否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否对作为执法机构的地方公署起到监督作用,能否对宪政改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关系到清末政治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为充分了解清末东三省谘议局与地方公署的关系,本文拟从如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清末谘议局与地方公署的关系,以往的研究存在两种倾向:一种认为谘议局是地方公署的咨询机构,对地方公署起不到任何制约作用;另一种则把谘议局与地方公署间的矛盾和斗争片面化、绝对化,而对两者的妥协与合作略而不提。实际上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有较大区别,尤其在东北,在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之际,为了救亡图存,地方公署与谘议局有着较多的共同利益。锡良任东三省总督后,以利权收回为突破口着手东北的经济改革。利权的收回,金融体制的改革,大力兴办工商业等措施为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极大地维护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些措施得到了以资产阶级上层为主要成员的谘议局的拥护。由于以锡良为首的地方公署维护了谘议局主要成员的利益,为双方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09年锡良在东北各省成立谘议局,并把它们作为地方议会之先声。除赋予谘议局应履行的职责外,还给予它许多参政权。这主要体现在他对谘议局议案的态度上。当时,在许多省份谘议局为行使自己的权力与督抚时有磨擦。但在东北,以总督锡良为首的东北地方公署对各省谘议局呈请的议案很少给以否决,不仅如此,他们还充分发挥谘议局的舆论监督作用,使东北各省谘议局与地方公署之间保持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真正促进了当地宪政运动的发展。如奉天谘议局于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开办后,在开会的五十日内,得决议之案有34件,其中有锡良等草具议案、由谘议局议决的,也有谘议局自行提议、呈请锡良批准后施行的。这些议案有立予实行者,有尚待研究者。锡良准备就绪后,“将各议案分别汇咨馆部,并督饬各属刻期举办,以收庶政公诸舆论之效”①。
(二)清末预备立宪期间,东北地方公署与东三省各谘议局保持着良好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1909年至1911年间东北各省谘议局组织的国会请愿运动得到了东北地方公署的大力支持。宣统二年(1910年)一月,奉天、吉林谘议局代表参加了“一年内即开国会”的十六省请愿团,这次请愿失败后,东三省奉天谘议局出面组成请愿即开国会同志会奉天支部,以推动奉、吉、黑三省的国会请愿运动,得到了锡良和陈昭常等地方大员的支持。九月初,黑龙江谘议局得知第二次请愿无效后,致函国会请愿代表团,愿为第三次请愿作后盾。之后,“黑龙江谘议局副议长战殿臣、奉天谘议局副议长孙百斛到京出席了谘议局联合会第一次会议,议决联合各省谘议局推动‘速开国会”②。九月十八日,吉林省谘议局以代表全体人民名义,泣血上书给东三省总督锡良、吉林巡抚陈昭常,呼吁代奏皇上即行降旨,成立国会。十二月初,被视为龙兴之地的奉天省发起了第四次国会请愿运动。十二月初六日,奉天谘议局出面组织府城8个团体和46个州县的代表,聚众万余人前往东三省总督衙门请愿,锡良大为感动,第二天上了代奏折。他在奏折中说:“当据代表谘议局长吴景濂等面递公呈,大意则以东省大势,较第三次上书时日俄协约,日韩合邦情形,更有迫不容待者。……臣维东三省自甲午、甲辰以后,受强邻之刺激,生国家之思想,人民知身家性命非合群不能自保;复目睹朝鲜亡国惨状,甚恐三省版图首沦异域,即万劫不能自拔,其切肤之痛,较之各行省有特别之危险,不能不有特别之请求。”③当时,各省谘议局议员“大多数都是立宪派或与立宪有联系的人”④。而锡良在这个时期思想上积极向立宪派靠拢,1910年锡良曾两度邀请立宪派骨干人物杨度、汤寿潜等人到奉襄办新政。同时,他与资产阶级立宪派郑孝胥、宓昌墀等人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受他们的影响,锡良逐渐开始赞成立宪运动,并支持谘议局的活动。尤其锡良为速开国会一事替谘议局及请愿团代奏,更充分表明了他的立场。实际上,锡良对谘议局活动的支持,实则是对立宪运动的支持。为声援谘议局的活动,锡良在支持谘议局组织国会请愿的同时,也与其他督抚联衔敦促清政府速开国会。在督抚的三次联衔上奏中,锡良两度领衔,成为清末地方官僚中提倡速开国会运动的激进分子。他的举动大大鼓舞了当地谘议局的士气,为谘议局更深入地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为谘议局与地方公署关系的协调与发展起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说的,“清末新政由一批曾仇视改革或与改革为敌的人物完成了一场带有革命内容的改革”⑤。清末东北地方高级官员与宪政改革的关系正是如此。
(三)从东三省各谘议局的议案来看,它们在参政方面均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而且尽到了“监督行政之责”⑥。东三省各谘议局成立后,基本遵循清政府的“谘议局有地方行政提倡之责”⑦的精神,积极参政、议政,成为“同清朝专制统治进行斗争的最主要的阵地”⑧。以奉天谘议局为例,在宣统二年公布的21张《谘议局专报》中,共提到34个议案,这些议案涉及到教育类3项、司法类3项、自治类4项、捐税类5项、官制改革类4项、工商业类8项、警务2项、航运1项、边垦1项、禁烟1项、救济1项,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奉天谘议局已经能充分运用《谘议局章程》赋予的权力全面参与本省应兴革事件。在《谘议局章程》所给谘议局的12项权利和义务中仅1910年奉天谘议局的议案中就已涉及到8项,这说明从参政的广度上,谘议局已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从深度上看,东三省各谘议局在议决本省应兴革事件中不只停留于书面,而且采取了具体行动。这主要体现在各类经济活动中。谘议局不仅通过自己的力量,而且通过调动周围的力量给地方公署以支持。在吉林谘议局,议员们也提倡实业,并通过商会力图使这项工作做得更好。在东北各谘议局与商会努力寻求协调发展的同时,地方公署也给谘议局以极大的支持,使公署与谘议局、谘议局与商会、公署与商会形成公署—谘议局—商会这样一个有机体,使东北的各项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由于东北地方公署成功地协调了与谘议局的关系,并通过谘议局调动其它方面的力量,为东三省经济发展乃至宪政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此外,谘议局为地方自治呐喊助威也成为支持地方公署实行宪政的一股强大力量。
根据清政府《谘议局章程》的规定,督抚们有权拒绝谘议局的决议⑨,但以锡良为首的东北地方行政官员,给了东三省谘议局以充分的权力,使东北成为全国立宪运动的中心之一,有力地推动了东北宪政改革运动,培植了当地的资产阶级政治势力,促进了东北政治近代化的进程。
①③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主编:《锡良遗稿》,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15、1262~1263页。
②王魁喜等编:《近代东北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67页。
④《辛亥革命回忆录》(三),文史资料出版社1962年版,第151页。
⑤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⑥《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06页。
⑦《盛京时报》,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
⑧耿云志:《论谘议局的性质与作用》。《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2期,第242页。
⑨(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47页。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
责任编辑:蔡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