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与精神病患离婚吗

1999-06-07 13:36郑瞻培
大众医学 1999年10期
关键词:行为能力监护人人民法院

郑瞻培

与精神病患者结婚而组成的家庭并不在少数。其中,有些人在结婚前不知道对方患有或曾患过精神病,有些人则了解对方有精神病史,但其在结婚前后并无精神病表现。

与正常人的婚姻一样,与精神病患者结婚后也存在离婚的问题,且在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中占了首位。那么,究竟能否与精神病患者离婚?

首先,既然是离婚,同样得依据法律办事。有关离婚的法律条文,在《婚姻法》中写得清清楚楚。其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次,既然一方是精神病患者,自有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是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是无行为能力的,因此他(或她)本人不能作出自愿离婚的真实意图,得由其监护人代理。如果一方是精神病患者,另一方坚持要离婚,法律虽强调调解,但对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事实上无法实施调解。那么,根据上述法律精神,是否准许离婚就得依据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拟出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涉及精神病患者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容为:“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无论哪一种情况,都是以疾病久治不愈为条件。在这个条款中,既保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又保护了精神健康一方的利益。

精神病也是可以治好的,恢复后也能与正常人一样承担家庭义务,精神健康方既同意与其建立家庭,就应该体贴、照顾他(她),而不应该有任何歧视和偏见。如果虐待他(她),不仅要受到社会谴责,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要体现保护精神健康方的权益,因为与久治不愈的精神病患者生活在一个家庭里,不但无幸福可言,而且在少数场合还会带来灾难,因此,提出与久治不愈的精神病患者离婚也是合情合理的。

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弱者,人民法院在判决这类离婚案时会在生活安排、财产分割等方面适当予以照顾,并安排好事后的监护等事宜。如育有子女的,一般不判给精神病患者抚养,因为无论从教育方面,还是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方面,精神病患者都不具备承担抚养子女的行为能力。但其监护人应按照协议或判决的规定,向抚养子女方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离婚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是雪上加霜的痛苦事件,因此,应对患者做好安抚工作,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为减少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提请当事人注意以下几点。

1.有过精神病发病史的,婚前最好向对方说明,取得对方的理解,免得以后相互责怪、埋怨。而且婚后也可以大大方方地服药,不必偷偷地进行治疗,甚至停止治疗。由于治疗不正规而导致疾病复发的情况屡见不鲜。

2.选择配偶一定要慎重,条件要适当,有一颗善良的心是最重要的,不要贪恋钱财和外貌。女性患者特别要警惕被少数怀有不良意图的人欺骗利用。

3.精神病患者的父母为子女找寻对象时应当慎重,应当听取精神科医生的建议,不要急于操办婚事。借“冲喜”治病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故应该禁止。最重要的是要把病治疗好、巩固好,在适当机会结缘就水到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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