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西风
新学期伊始,孩子学校的“社会课”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那天放学,不到10岁的孩子拿着老师发的“保护法”讲义,进门就像土改时的翻身老农民一样瞪着眼对我说:好啊你,爸爸!骗了我那么多年!你不是说我不到18岁就“不算人”吗?
如是两天,我和孩子的妈切实感受到了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威胁,它简直就是反家长,要不然就是社会课老师在挑拨孩子和家长的关系。然而这是误解。以后几天孩子告诉我们,老师在课上还教了他们许多别的自我保护方法:比如不到12岁不要单独骑自行车上路,在街上不要随便与生人说话,应当督促父母为子女购买各种保险,购买小吃时不要亮出大票子……等等,总之,内容是挺全面的。
这一天我去旁听孩子班上的观摩课,放学走到校门口恰好看见一个男孩正仰着脸与一位女教师对视着,孩子的眼神是惊恐的、无奈的,而那教师则是严厉的、甚至有几分凶恶的——待了一会儿,孩子的眼珠儿向左一动,老师便啪地拍在他左颊并厉声说:精神集中!一会儿又拍在他右颊说:你又走神了!原来这教师在向一旁的孩子他妈传授让孩子精神集中的方法。
事后我半开玩笑地问儿子,这算不算侵害未成年人权利?你怎么不报警呢?儿子见怪不怪地说:这算什么?上回我们数学老师看到某某上课看词典,就把词典从三楼窗户扔下去!又一回老师还把某某的彩笔扔到楼下去了,那一盒彩笔可是400多块钱呢!我问:你们在社会课上有没有讨论过你们学生在学校内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呢?没有,孩子黯然地摇摇头,然后说:老师不可能告诉这些东西!
其实我早就知道,如今多数学校只会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却决不会告诉他们有哪些“说不”的权利。
学校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治外飞地,这透露了我们现行教育的一种实况:它太关心分数,不大在乎人格!它通过师道尊严让孩子们领略了太多“权力”的含义,却从不告诉孩子,还有一个与“权力”同音不同义的词,那就是“权利”。
由此我想到老马克思讲过的一件事:19世纪中叶,一位老板面对当时社会上流行的自由观念,坦然地在他的车间门口贴出一张告示:这里不允许“自由”!如今我们的学校似乎也可贴出类似的告示:这里不允许“权利”!
(郭扬摘自《三联生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