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军
1998年6月,有人举报“为民”药店非法从事大量批发药品的业务。某市卫生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前去调查,发现举报属实,并发现该药店只办理了药品零售的经营许可证,而没有取得经营药品批发所必须具备的“两证一照”(即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及药品营业执照)。依照《药品管理法》第52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1条的规定,某市卫生局作出对“为民”药店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给予该药店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立即停止药品批发业务;(2)没收药店仓库贮存的批发药品;(3)罚款2000元,并于当日将没收的批发药品运回市卫生局封存。同年7月8日,市卫生局又以行政处罚通知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适用同一法律规定,作出对“为民”药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的行政处罚。“为民”药店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药品管理法》第52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停止配制制剂,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又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51条规定:对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停止配制制剂外,还应没收全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其所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剂剂正品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对“为民”药店在没有取得经营批发药品所需“两证一照”的情况下所从事的经营批发药品这一行为,市卫生局可以同时处以责令停止营业、没收全部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所经营药品价格的5倍以下罚款这几种行政处罚。某市卫生局在第一次行政处罚通知书中只进行了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仓贮批发药品和罚款2000元的处罚,而漏罚了没收违法所得,故在第二次处罚中予以补罚。但市卫生局的前后两次处罚实质上只是一个处罚决定,不存在着重复处罚的问题,据此,法院最后判定,维持市卫生局对“为民”药店实施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祖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