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清
某市的餐饮行业面对同行间的激烈竞争及春节后的市场清淡情况,均纷纷推出促销手段。其中,某火锅城的广告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兴趣。该广告称:自选火锅,每客25元,包吃饱吃好,并列举了足以吊人胃口的山珍、海鲜、肉食之类的菜单,虽然电视镜头是一闪而过,却也琳琅满目。工薪阶层的消费者李某因受该电视广告的诱惑,特意约了几位朋友于周末来到该火锅城。
上桌之后,李某发现火锅的菜料十分有限,而且所有的肉食海鲜类都是定量供应的。正当李某一行草草吃完,颇为扫兴地准备结帐离开时,却发现服务员送上的帐单中又多出了每客10元的服务费。对这毫无来由的服务费,李某断然拒绝支付,便与火锅城的经营者发生了争执。该经营者倒不激动,只是语含威胁。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如数付帐。事后,李某觉得不应上这种当,于是便投诉到当地的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及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例中,火锅城的经营者违反这一规定。他故意以虚假广告引客上门,实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根据这一规定,李某等人投诉的结果将是:从火锅城获得二倍于其支付价金的赔偿费。
(责任编辑/刘祖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