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平
老王以半生积蓄,推倒了自己的祖遗平房,建起了一座两层小楼,全家人喜气融融地搬进了新居。但不久,烦心的事就来了。老王新居的旁边开了一家个体家具厂,堆放了大量的木材,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可能。这时,老王想到了保险。于是他到某保险公司办了房屋的保险。他根据自己的房产价值,投保10万元的房屋保险。
老王以为这下可以安安心心地过日子了,但一位同事却说,保险当然是好事,但问题在于发生事故后,很少有人能得到全额赔偿,并建议老王到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重复保险。老王觉得同事讲的不无道理,于是依言照办。老王的担心果然不无道理,6月的一天,家具厂失火,殃及邻居,把老王的房子烧成了一堆瓦砾。
老王迅速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知道老王重复保险的情况后,调整了原定的赔偿金额,老王并没有得到超额赔偿,总共只得到了9万元的赔偿金。
老王冤枉地将一笔保险金扔进了水里,原因在于他对我国保险法律知识的无知。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重复保险和一次保险的法律后果都将是一致的。在《保险法》中,还指明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都属于重复保险。
(责任编辑/刘祖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