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兵
王某找到赵某,说他想出卖一辆八成新的小轿车,价格比市场上便宜一大半,不过没有牌照。赵某心想,八成新的轿车这么便宜,一转手肯定能挣大钱,便决定将车买下来。1个月后,王某东窗事发,被捕入狱,原来王某是一盗窃团伙的成员。
王某被逮捕后,供认了将偷来的小轿车卖给赵某的事实。公安机关因此逮捕了赵某,并将小轿车予以扣押。后经法院判决赵某犯有收购赃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赵某不服,辩解说他不知道小轿车是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赵某是否犯罪,关键就在于如何来理解“明知”一词的含义。如何来认定“明知”呢?根据《新刑法条文释义》中有关的司法解释,这种认识可以是不确定的,即认识到可能是赃物就够了,主观上不一定出自确定故意,不一定要由赃物持有人明白说出,可以是心照不宣,也可以由具体情况来推定。王某将小轿车以如此低的价格卖给赵某,又没有合法牌照,赵某应该认识到此轿车可能来路不正,并据此可以推定赵某明知该小轿车为赃物。但赵某受高额利润的驱动,仍然收购了那辆小轿车,因此,法院认定赵某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并断定他犯有收购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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