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寅恪:中国自由主义史学的开山
王焱最近在《陈寅恪政治史研究发微》一文(载《自由与社群》,“公共论丛”第四辑)中对余英时将陈寅恪的思想学术界定为“广义的文化遗民”的观点提出商榷,并对陈寅恪的思想学术从总体上作出新的定位。该文认为,陈寅恪的史学体系为文化史体系,所谓文化史并非通常与政治史、经济史对举意义上的文化史,而是一种根本性的史学体系,即将中国史视为中国文化发生、发展的历史。而陈氏的政治史研究则是隶属于其文化史体系的,也即文化史的政治史研究。文章具体分析了陈寅恪对中古与明清两个历史时段的政治史研究。
陈寅恪以士族政治作为中古政治史的核心,高度重视中古士族对皇权挑战留下的制度性遗产——儒家的礼制以及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政治文化秩序,实际上是力图以之作为实现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可据以发挥的资源。
文章寻绎陈寅恪“议论近乎曾湘乡、张南皮之间”的意涵,勾稽出义宁陈氏一门在清季民初的政治理念。这就是在社会层面取曾国藩兴复礼治的主张,以独立自主的社群构成多元社会的基底;而在政治层面,取张之洞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以此实现中国社会向现代的转型。文章比较了法国古典自由主义大师在近代转折时期的政治文化理念,认为陈氏与古典自由主义高度契合。对于陈氏的“中体西用”之说,文章追源溯流,认为陈氏这一命题,实际上立足于中西语言文化的复杂脉络,具备了全新的政治文化意涵。
为什么陈氏衰年变法,不去总结中古史,而去开辟明清史研究的新领域,这是陈寅恪晚年给后人留下的学术之谜。王文从学术与现实两个方面探寻了原因。从学术角度看,陈氏以中古的士族为华夏文化的文化托命之人,那么在残唐五代的大战乱最终埋葬了士族之后,华夏文化之命将安所托呢?要寻求历史的答案以觇知未来,就不能不将他的史学研究下延至明清。从现实层面上看,四十至五十年代之交的革命,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翻转,陈氏亦不再对通过贵族自由主义实现中国社会的转型抱持希望,这是他学术转向的现实原因。
自五十年代初,不仅陈寅恪对武则天的评价发生了耐人寻味的变化,他笔下文化托命之人的谱系中,也出现了前此所无的人物,如陈端生、柳如是等。她们的共同之处是均为女性,甚或出身寒贱低微,却均能坚守个人“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在陈寅恪看来,华夏文化的托命之人,已由中古的乔木世臣之家,下降到这些“世人皆欲杀”的“王公妾妇牛童马走”身上。陈氏尽管重视作为社会建制的学术文化,但并不意味着他否认超越的思想之意义。在他看来,像陈端生、柳如是这样具备超越性思想的个人,正是历史结构限制中的希望所在。陈氏将柳如是置于明季党社运动的背景下加以探讨,高度强调明人社集运动的政治之维,显示出他与古典自由主义的渊源关系。他的与国家对立的社会观念直接上承孟德斯鸠,包含了公私生活两个领域。由此观察,《柳如是别传》不仅是一部述说三百年前旧事的文化痛史,更是一部寄期望于未来的政治预言。
王文最后认为,以往论者所谓“文化遗民”、“遗老遗少”说其实都不能成立。从根本上说,陈寅恪是传统中国史学在向近代转换的过程中当之无愧的自由主义史学的开山。他以毕生心血所凝的著述,为我们肩荷起个人“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从而成为华夏民族的“文化托命之人”。
回顾民国年间的电影市场
“在民国年间的电影市场上,美国影片始终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不仅是美国电影的艺术水准或技术制作所决定的,它还牵涉到电影作为一门工业所产生的一系列生产、推销行为与方法。近些年来,电影界对电影与市场之间不可分离的关系正在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则企望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与探讨民国年间美国电影之所以在中国行时的过程、原因与意义,为其时美国电影在中国市场的历史境遇勾勒出一个大致的轮廓。”汪朝光发表在《电影艺术》一九九八年一月号上的《民国年间美国电影在华市场研究》征引了大量的史料,详细叙述了民国年间的中国市场上“美国电影的营销方式”、“美国电影的市场阻力”及“美国电影的市场定位”。
“美国电影的放映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商业行为,因而其进口也采取了商业操作方式。与好莱坞大公司在国内直接投资控制院线的方式不同,美国电影商在中国主要是通过销售代理制控制上映片目,占领市场。”“美国电影商在华发行影片的方法有独家上映,一次买断,票房分成等,……较为通行者是实行票房分成(拆帐)制,使双方共享利益或共担风险。”根据资料,票房拆帐制在中国实行,“应不晚于二十年代中期,与美国国内电影业的发展是基本一致的。”这一办法是“美国电影打入中国市场的最重要手段之一。虽然这种方式首先有利于美商的利益,但在影片发行放映有盈余的情况下,影院方面也可获得相当的利益,而且正是因为这种方式的实行,促使影院方面千方百计提高影片的上座率,并将上座信息反馈给制片商,使其生产市场所需的影片。”
“美国电影在中国市场上受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政治上,主要是在国民党上台以后,实行电影检查制度,对美国影片的发行不无影响。经济上,美国影片一般在首轮影院上映,场地租金高,设备好,使得片价昂贵。在三十年代物价较为稳定的时期,一部美国影片在首轮影院的票价最高可达银元一元以上,可买一袋面粉,一般观众无力问津。文化上,中国观众毕竟和美国电影反映的生活相差较远,对其整个文化背景与社会生活了解不多,欣赏时有天然的距离感。从而影响到美国电影在中国的被接受程度。在这些因素中,文化的差异可能是美国电影在中国遇到的最大的市场阻力。”
文章的结论是:“就美国电影在中国的市场影响而言,其一,美国电影的影响基本局限于沿海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内地城市影响较小,广大小城市和乡间村镇则基本不受美国电影的影响;其二,在美国电影影响较大的大城市中,观众以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中青年知识分子、白领职员为主,一般市民观众可能少一些;其三,中国观众可能更习惯于国产片的故事情节与表达方式,尤其在有声片出现后,外片基本都是原文对白片,间有加映字幕者,不太适应中国观众的习惯;其四,随着国产电影的发展和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美国电影在中国市场的总体占有率可能趋于下降。总之,美国电影在中国电影市场上占有重要份额,但还没有达到完全垄断的地位。”
“你们的命运是我们的警钟”
《黄河》杂志今年第一期发表林贤治的长文,题为《胡风“集团”案:二十世纪中国的政治事件和精神事件》。作者认为,胡风案“作为政治事件和精神事件,仍然与我们处于同一个大结构里。它以血和生命书写如下主题:自由,民主,正义,人道主义。这是人类的基本主题,也是永恒的主题;但是,对于当代知识分子来说,无疑显得特别迫切。”显然,作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表达对胡风“集团”案事件的“全面的反思”。
全文分为六大部分,依次为“权力与文学”、“周扬与宗派主义”、“中国作家群与精神气候”、“舒芜与犹大”、“胡风与荆天之梦”和“回溯‘五四与角色重寻”。在前五部分中,作者对胡风“集团”案自始至终的有关重要背景、人物、事件,进行了详尽的梳理,并力图从历史的高度,作出自己的分析,而最后一部分,则集中探讨了五四以来中国知识分子的“角色”变迁过程,其中也包括了对知识分子这一特殊群体性质、功能和地位的思考。
作者认为,“知识分子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幕僚知识分子,葛兰西称为‘统治集团的管家;二,技术知识分子,也称‘技术专家;三,人文知识分子。虽然同为知识分子,但是所处的地位和状态可以很不相同。幕僚知识分子和技术知识分子分别为权力中心和市场中心所吸附,唯人文知识分子留在原来的知识谱系内,成为名副其实的‘边缘人。他们不像另外两种类型的知识分子那样从事实际事务,谋求世俗利益,往往显得不同流俗,不切实际。”“他们是创造者。他们的工作更多地带有乌托邦性质。所谓创造,也只能是思想,一种具有道德价值的象征物。他们的最大特征就是对现实不满,因此,总是站在现存秩序相对立的位置上,施予严厉的批评。”“他们不能接受权力的公开的或隐蔽的操纵,不能扮演别人分配的角色,不能屈从于强盗的逻辑和骗子的谎言。从他们身上,我们可以引出知识分子的一般性质:启蒙性,批判性,颠覆性。这就是葛兰西所说的‘新的知识分子。”而鲁迅,则极其鲜明地表达了同样的思想:“真的知识阶级是不顾利害的,如想到种种利害,就是假的,冒充的知识阶级;只是假知识阶级的寿命倒比较长一点。”
针对中国学术界当前“极力标榜中国现代的一批所谓‘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倾向,作者发问:“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自由主义?有没有从知到行踏实贯彻的自由主义者?”作者认为,与西方不同,“中国自由主义的思想萌芽更多地带有中国母体的成分,传统的成分,陈腐的成分。”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并没有独立批评的能力。作者引用鲁迅评述一九二九年“人权运动”的话说,“焦大的骂,并非要打倒贾府,倒是要贾府好,不过说主奴如此,贾府就要弄不下去罢了,然而得到的报酬是马粪。”
作者还认为,知识分子必须坚守民间的立场,即社会底层的立场、民主的立场、人道主义的立场,但是,民间的立场“同时也是个人的立场,它必须具体化为个人的道德责任和人格力量。如果脱离了个体的实践活动,‘民间将同‘人民、‘公共之类的字眼一样,只是制造出来的泡沫概念。”
“知识分子的力量来源于知识分子自身。对知识分子来说,生存的勇气就是批判的勇气,而这勇气也是只能来自批判的。从批判到批判。‘生还是死?问题并非两难,只是必须由哈姆雷特作出选择。”
法治滞后了吗?
朱苏力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中国法治》(载《学问中国》一书)中,从国家与社会的角度分析了当代法治问题。
文章指出,法治回应的是社会的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因此,法治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所以,如果从学理来考察,今天法治“滞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假问题。因为从社会来看,国家和制度的形成必定应是后续性的。文章分析了中国现代法治的悖论。中国的法治进程是从变法开始的,中国的变法和现代化同时是一个国家重建的过程,是建立和强化国家政权的行政管理,财政管理军队和警察,并以此保证国家推动现代化的过程。这一基本倾向长期没有改变。但是,没有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其他非正式制度的支持和配套,国家正式的制度也就缺乏坚实的基础,甚至难以形成合理的,得到普遍长期认可的正当秩序。改革以来,国家权力开始在许多领域退场,社会活力社会空间在扩大,但必须看到,在法治建设方面我们仍过分强调国家立法主导,往往以为只要通过法定程序,以民主方法通过的立法就是社会需要的法律,就可能建立法治。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学界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主张,表面上看,它强调了法的重要性,然而,其要害是不相信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对社会形成所起的基本作用,而更相信政府的作用,相信国家,国家立法或行政机关以立法的形式对市场的干预和规范。事实上,以政府的力量构建起来的市场,也可能因为政府的力量而丧失活力,同样,以国家权力推行法治,也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加强国家权力,而不是有效的规制国家权力。文章指出,作为现代社会的法治而不是暂时和局部的“有序”,只有在这个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转变大致形成了秩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发生。我们应牢记: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
现代性困境与中国现代化文学
逄增玉在《中国现代文艺思潮中的现代性问题》(载《作家》一九九八年三期)一文中指出,一九二一年文学研究会提出以文学为职业,建立专门化,职业化的著作工会为文学社团的宗旨,这只能是现代社会才可能的事情。社会分工和职业化,正是以工业化和资本主义为核心的现代社会合理化的必然结果。但是,文学研究会主张职业化,另一方面,它却对最早职业化的鸳鸯蝴蝶派大加批判。因此,它对清末以来都市通俗文学的否定,实际上是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批判,或者说是现代性内在矛盾的表现。
一方面,五四的中/西文化叙述,表现为以西方文化的方方面面来批判和改造中国的过程,五四作家的留学生身份,使他们有可能将鸳鸯蝴蝶派置于中国和“传统”的一方批判。另一方面,五四重建民族国家的追求,与后者作为旧国家解体后的社会力量之间有着潜在矛盾。最后,作为迟发展的现代叙述,五四思想中包含着对城市现代的批判。体现一种“反现代的现代追求”。因此可以说,五四的文学论战,体现的是中国现代性的内在矛盾。
文章进而分析了三十年代的“京海论战”,认为京派对于海派的批评,既表现为现代高等教育体制与商业性的文化生产的矛盾,即鲁迅所谓:“在北平的学者文人们,又大抵有着讲师或教授的本业,论理,研究或创作的环境,实在是比海派优越得多。”同时,京派的赞美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有回归传统和“反现代”之嫌,但是,这种类似于新古典主义的追求,却内涵着现代的观念——文学的独立和自由。正像当年的雅俗之争一样,地域之争背后依然是现代性的悖论。循此思路,文章对四十年代民族化,大众化争论进行分析,指出:民族形式中蕴含着普遍主义的规范和逻辑,如国家,社会,新文化等范畴。结论是,我们绝不能简单地把中国现代文学中那些批判现代的力量视为“非现代”的,相反,它正是我们深入理解中国的现代性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