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铁原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一文(载《读书》今年第二期),对新闻媒体将未被法庭判罪的“罪犯”称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作者认为,新闻工作者没有任何理由必须按照司法术语来严格区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而“可以凭着自己的直觉、感情、思考和判断甚至便利自由地使用他所愿意使用的任何一个词语”。作者是在探讨学理时谈到这一问题的,然而,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在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在报道中如何称呼涉案者,首先是一个很实在的实践问题。
曾听到一位老报人极力称赞国外记者现场报道警匪枪战的措辞,“记者听到一声枪响,同时见到犯罪嫌疑人倒地”。较之“警员拔枪击倒罪犯”(这在国内媒体几成常规用语),这种局外人看来似乎
法律上的事,是不能想当然的。去年闹得满世界沸沸扬扬的亚特兰大奥林匹克公园爆炸案和辛普森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都被无罪开释。如果有媒体轻易指认朱厄尔或辛普森为“凶犯”,事后人家要较真,打起官司来,还真是麻烦。
事实上,国内媒体诸如所谓“少年犯”犯罪(事涉《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名道姓地报道患者的疑难杂症(事涉“公民隐私权”),将“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混为一谈的报道屡见不鲜。新闻单位惹上官司的事也时有所闻。虽然,一些新闻单位可以凭借自身的“特殊身分”在法庭内外逢凶化吉,但可以断言,随着法制的健全和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类美事会越来越少。因此,记者在写报道时还是多用司法术语为妙。如果真的凭自己的感情、判断,自由地使用任何词语,没准一不小心便惹上官司,稀里糊涂地成了“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