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田
所谓养廉银,就是于正俸(常俸)之外按品级给官员们(主要是地方官员)一定数量的工作、生活补贴银两,以使他们具有合乎自己身份的经济力量,从而保持廉洁奉公,杜绝贪污受贿、营私枉法等现象的产生。
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唐宋时代,出现过给官员养廉银的做法,只是时断时续没有固定化、制度化,随着岁月变迁、朝代更迭,一直到清代雍正朝才形成制度,成为地方各级在职官员的一项基本固定的、大宗的收入。
菲薄的官俸
明清以来官俸是按年度依品级高低不等颁给的,其俸菲薄。据资料记载,清代的封疆大吏、堂堂的一品总督,年俸不过一百八十两银子,而“亲民”的父母官、七品知县的官俸折合每月只有三两七钱银子。这就有些荒唐了。仅靠这么点官俸,官员们恐怕连养家糊口都难以维持,更谈不上用于名目繁杂的各种庞大开支。
最基层的地方官知县是“一县之主”,掌全县的政令,所辖县地方的赋役、诉讼、文教诸事,都由他亲自办理,所以称为“亲民之官”。如此繁巨的工作。对某个人来说,无论从知识、能力、经验各方面来看。都不可能完全具备并独立承担完成。所以,地方官员上任伊始,一般都要延聘一至数名熟悉地方事务富有专门经验的“幕僚”来辅佐军政要务或专职办理文牍、司法甚至钱粮事项,越是高级官员,幕僚人数就越多。
与现代不同的是,清代皇帝只管官员的任命,却不管他们的“办公室”编制和工作班子的安排。从理论上讲,上任官员聘请师爷的费用是需要自己掏腰包的。为了使师爷同心同德、尽力任事,付给的薪酬还不能过于苛刻。据史料记载,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张集馨奉旨补授四川按察使(臬司)时,请师爷三名,每人年束修都在千两白银以上。臬司是一省的司法长官,正三品。年俸一百三十两。这么点官俸只怕连请师爷费用的零头也不够。
对州县官来说,延聘师爷的费用还不是最大的;更大而尤显重要的一笔开支是送“规礼”。清代赋税的大宗是地丁钱粮,由州县官催收后解送国库(藩库),他们的上司并不直接经手钱粮,但上司主官对属下官员有考核、参劾的特权。清代官员的考核,外官名“大计”,京官称“京察”,考核的形式和内容非常繁琐、复杂,但核心是上司评断属下。另外,各省长官(督抚布按等)还有随时参劾下属官员的权力。如此近于独裁的考核、纠参,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下级对上司唯命是从、巴结打点。这就是“规礼”的由来。“规礼”是地方官中的下属对上司馈送的礼金。“规礼”名堂很多,像三节两寿(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上司和上司太太寿诞)要送相当数量的节礼、寿礼。其他无固定的各类馈赠更是多不胜举。总之,不拿银子当灯笼,那你的仕途就是漆黑一团。
至于生活上、工作上的额外支出也是一笔庞大的开销。
作官要有官派,要遵崇朝廷的体制。出外必须骑马坐轿、差身鸣锣清道;起居则须下人端茶送水、前后侍候。这都要大把银子来支撑。如果仅靠那么菲薄的一点官俸,官员们真得“枵腹办公”了,那不显得太滑稽了吗?
千里作官只为钱
过去有句口头禅,叫“千里作官只为钱”。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挑明了封建社会作官赚钱是根本目的。
清代雍正朝以前地方官贪污的途径很多,以州县官来说,大体上分为名义上属于非法和半合法两类。像“亏空钱粮”(将征收的税银欺吞或挪用,从而亏欠国帑),诉讼收贿,利用职务之便纳贿等,这些都属于非法所得。国家对这类犯罪有明文的刑罚。像“耗羡私征”就属于公开的、具有半合法性质的收入。
耗羡,又称羡余,是清代的一种附加税。以补偿征税手续费、杂费及保管解运过程中的损耗所加征的若干钱粮。羡余中火耗所占比例最大。州县官从百姓(纳税人)那里征收的地丁钱粮大都是成色不等的细碎银子,而提解到藩库的必须是重量相等、成色一致的银锭。如此,州县官就要将征收的碎银重新熔铸,熔铸过程的损耗就是火耗。由纳税人承担。这就为州县官贪污中饱提供了一个机会。
由于各地没有也不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火耗率,由火耗所得的银钱上级也不过问,所以有些“不恤民命”的贪官污吏往往恣意提高火耗,横征暴敛,籍此鱼肉百姓。康熙末年鲁豫一带,火耗高达正税的八成左右,几乎使百姓完纳的赋税翻了一倍。
雍正朝以前.耗羡都是由州县官私征私用。是州县官特有的、相对固定的大宗收入(其中相当一部分要孝敬上司)。
过去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封建社会作官决不会成为赔钱买卖,由耗羡私征可见一斑。
养廉银制度的出笼
清代康熙朝后期,官吏贪污,钱粮短缺,国库空虚的情况愈演愈烈,而百姓抗粮欠税已经逐渐演化成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继康熙以后的雍正皇帝,是一个处事雷厉风行,敢于兴利除弊,很有作为的封建政治家。雍正即位之初,就把清理财政、清查赋税放在特别重要的地位。在清查钱粮亏空,打击贪官污吏,充盈国库的同时,经过反复酝酿和精心策划,雍正又实行了前所未有的耗羡归公政策。这项政策规定州县官在征收地丁钱粮正税的同时。按一定比率征收耗羡(一般为10~20%),并随正税全部提解到藩库。
耗羡归公,首先保证了国家赋税足额入库;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州县官横征暴敛、侵蚀国帑、贪赃营私等种种弊端,为澄清吏治打下良好的基础。
耗羡归公,等于断绝了地方官的财路,若不给他们另辟财源,无异会导致新的贪污或变相贪污。养廉银制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笼的。
按雍正的规划,耗羡归公后,“恐各官竞以养廉,以致苛索于百姓,故于耗羡中酌定数目,以为日常之资”。就是让各省从征收的耗羡银中提取一部分,发给从总督巡抚到知县巡检各级官员一定数量的银两,作为补贴。养廉银的数目主要视官职高低来确定。随着耗羡逐年积累,各官的养廉银也在不断增加,直至雍正十二年前后才基本固定下来,一般不再变化。雍正以后的历朝都相沿执行这种做法,发给的对象和数目都没有什么变化,以此成为制度。
权宜之计
实行养廉银制度以后,地方各级官员正当收入相当可观。高级官吏(督抚布按等)的养廉银数目最高的竟达到其官俸的一百多倍,州县官虽然少一些,但最起码也是其官俸的一二十倍。州县官养廉银之所以相对少一些,主要原因在于雍正大力犁剔“规礼”,大大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养廉银制度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只能用一时,不能保一世。雍正以后的乾隆朝,随着国家财政状况日趋好转,国库充盈,对地方官稽查、监察的力度减弱,贪污及变相贪污等封建制度的痼疾又发作得越来越重。
(责任编辑/杨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