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
谁能为制止腐败开一剂良药
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杞人忧天。
1952年初,建国仅仅两年多,河北保定上空响起了震惊大地的枪声,两名曾在革命战争年代出生入死、功绩卓著的共产党高级干部随之命归黄泉,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从此成为私欲膨胀者的前车之鉴。
都说“前车已覆,后车当戒”。但是44年前的枪声似乎已成为遥远的过去,刘青山、张子善已化作泥尘,可是他们的幽灵好像又回附到一个个更为贪婪的躯体之上,而且在更加疯狂地重复着他们的“事业”。蝗虫般的腐败分子们以无限的食欲侵吞着人民辛勤劳动的果实,他们的胆大妄为足以让刘、张二人在阴曹地府瞠目惊叹。
1952年4月18日,也就是在枪毙刘、张二人两个多月之后,中央人民政府以主席毛泽东的名义,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也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法规,并使一批批腐败分子得到了相应的惩治。但是,时至今日,有谁能乐观地说腐败现象已被遏制?
今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会议提供的信息是:自去年1月至今年3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7657件,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达51亿元!工作成绩无疑巨大,可是也让人忧心忡仲:那些未被查办未被揭露的蛀虫是不是依然在啃啮着人民的财产和信念?
我们不敢作出否定的回答。
这种忧心在一天天加重,并非无端的疑惑,更具有权威性的信息让我们不得不面对现实。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罗辑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反贪斗争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大要案呈上升趋势;
顶风作案突出;
权钱交易公开半公开化;
窝案、串案增多;
破坏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型犯罪不断出现。
我们反腐败的决心不容置疑。可是腐败分子们何以常常无廉耻无节制,竟视堕落之渊如同乐园?
因此才急切呼唤:谁能为制止腐败开一剂良药?
金融实名制:是不是良药
能不能拉起一张更为有效的网,让个人的私欲在这张网前难以膨胀?
1993年底,四川省泸州市招生办主任石仁富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此案一出,轰动全国。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司法机关在其住宅中竟搜查出定期存单63张,计50.3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以及各类企业、银行债券、持有卡达280多张,金额24.8万元;此外,还有现金8.5万多元。区区一个招生办主任,竟有80多万元的个人财产!
更让人深思的是:石仁富自1983年任招生办副主任至案发有10年之久,10年中,石仁富疯狂地聚敛金钱,为什么其胆大如此,而没有被人们及早察觉?
一个个类似石仁富这种在家中的角落藏着各种各样的存单、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犯罪分子被挖出之后,人们终于想到了一个力图及早防范这种腐败现象发生的措施,这就是:金融实名制。
所谓金融实名制,就是指个人或法
人与金融机构往来时必须用真实姓名的制度,即个人或法人向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时用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或者用法人名及纳税注册号。对于防止个人腐败行为,其意义在于,当某个人的个人存款不正常地出现迅速增长时,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地发现并监控,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达到尽可能及时发现腐败行为的目的。
几年来,有关部门和专家们对这一制度的实现投注了极大的热情。1995年1月,中纪委五次全会通过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之后,关于制定《财产收入申报法》的呼声更为迫切,许多人相信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法律会很快出台,而进一步希望在更为前沿的地带设置一道能有效遏制腐败行为发生的防线,这就是金融实名制。
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有这样一句话:“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个人收入申报制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一明确的信息让我们看到了实施金融实名制的真实可能
从理论上说,金融实名制当然是防止腐败发生的一剂良药。
远水能不能解近渴
有力地支持金融实名制是防止腐败发生的一剂良药的事例,就在离我们并不远的韩国。
1993年,韩国总统金泳三发动了一场反腐败运动。在这场震动韩国朝野的运动中,金泳三推出的两项重要举措,就是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1993年8月,韩国发布了《关于金融实名及秘密保障的总统紧急财政经济令》,正式推行金融实名制。这一制度的推行,如同是一剂针对韩国多年腐败沉疴的猛药,以至使这场反腐败运动被人们视为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但是,一个简单的现实就可以让我们思之再三。韩国的地域与人口无论如何难以与我国相比较,在韩国易于实现的事情,在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我国就可能是一个巨大的难题。
金融实名制所需要的一个基本技术条件就是,必须让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包括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邮电等部门,形成一个统一的计算机网络,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参与任何金融储蓄、投资、获得股息、红利、汇款、转让不动产等活动,由于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所以都能纳入有关部门的监控之下。仅这一项技术的实现,对于有十多亿人口的中国来说,就是一项无比浩大的工程。
为储户保密,不问储蓄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是银行储蓄部门的规则。为维护国家利益而施行金融实名制可以说并不会使这一规则发生原则性的变化,而欲让许多还处于手工结算的阶段,压单压票现象远未消除的那些遍布城镇的储蓄所、信用社都进入计算机网络,银行部门的有关人士对此也只能报以苦笑。而各商业银行存在着激烈竞争,因此保守商业秘密这一无懈可击的理由也将是实现这一技术的难题。
对实行金融实名制报以极大热情的除了纪检、监察和检查部门之外,还有税务部门。1995年,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为131亿元,比上一年增加了50多亿元。可是,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易运和估计,1995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数额也只是应征数额的三成,也就是说,有70%左右大约300亿元的个人所得税未能收入国家的钱库而留藏在了那些收入巨丰的个人腰包,而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来源,却主要来自工薪阶层。
面对国有资产的流失,税务工作者也只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没有有效的监控手段,有时明知某人获取了巨额收入,但由于其资金投向渠道甚多,而无法进行查证。而希望靠个人觉悟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只是管理部门一个良好的愿望,对那些获有不正当收入的人来说,更是对牛弹琴。
金融实名制看来还只是在探索和呼
吁的阶段,远水还一时不能解近渴。
法律法规易定,真正执行更难
尽管建立金融实名制的呼吁屡屡在报章上出现,但正如一位作者所言:“财产申报法何时能够出台,目前还看不到尽头,因此,金融实名制似乎又距我们很遥远。这种遥远,不仅是指关于金融实名制的制定和出台,因为制定一部法律性规定还是容易的,遥远还在于使它真正管用和有效。”金融实名制有效实行的前提之一是实现个人收支票据化,没有这一前提,大量现金交易,特别是大数额现金交易的存在,将使金融实名制形同虚设。
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位人士也谈到了这一点。她说,对于普通百姓,金融实名制对他们的经济生活不会有任何影响,而对于那些获取非法收入的人来说,自己财产的隐秘和安全是第一位的,而放在银行生利息则是次要的需求。就目前而言,即使真的实行了存款的实名制,那么他可以将资金分散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或者索性将大量现金藏匿。
如同己制定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一样,金融实名制在没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支持下,即使制定出台,也可能只是一项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法规。
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腐败分子是在申报收入过程中东窗事发;而因存款数额巨大被有关部门追查出来的更是未有所闻。
所有人在从事有关金融活动时,他的每一项金钱往来,都只能是以票据的形式进行,即使他是在远离城市的偏僻乡村一个小信用社存入一笔很小的收入,都将随着其身份证号码的显示而记录在网络之中。这样,一旦某人的收入出现了不正常的增长,有关部门即可迅速察觉。在这一严密制度的保障下,那些诸如石仁富、王建业、许建洪、叶之枫、高森祥、潘克明、洪永林、王宝森等“著名”的腐败分子们将会在他们还没有给我们的事业造成巨大损失之时,即可被迅速查处。更为有意义的是,这一实名制的建立,是为所有党政干部划下一道不可逾越的黄线,个人的私欲在这道黄线面前只能知险而退,我们的党风政风因此而纯洁。
这是我们的理想。可是当我们为实现这一理想而呼吁和进行不懈的实际努力时,却不能消除我们的忧愤,因为那些腐败的蛀虫正在因实现这一理想的过程尚且遥远而疯狂攫取着人民的财产!
今日反腐败唯一的良药:峻法严刑
金融实名制的建立尚需时日,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在今天就没有遏制腐败的能力。
所有腐败分子的“成长”过程,无一不是从贪恋小利开始。法网疏则贪利者众。那些腐败分子心存侥幸一次次由小到大将国家的财产攫为已有,直至昏昏然竟忘了还有党纪国法。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尽早尽快尽力地抽出法制的利剑!
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是:杀人者偿命。
另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个党政干部的腐败行为对我们的事业,特别是对群众信念的打击,其程度并不亚于一个刑事犯的恶行对社会的伤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更为严重。
太多的“警告”““撤职”一类的“惩治”只能让腐败分子们窃窃发笑。那么,在这种权钱交易已到公开或半公开化的时候,我们为什么不能像对待那些抢劫盗窃、行凶施暴的刑事犯罪分子一样,对腐败分子进行不懈和真实的严打呢!
对那些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损害人民和党的利益之事的腐败分子,理应罪加一等,给予实实在在的加倍惩处。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贪生者也必然惧死。唯有如此,必能令腐败分子日夜胆寒,寝食难安!
当我们为金融实名制的建立苦苦思虑时,决不应忘记:对那些腐败分子,应该拿出峻法严刑。
在今天,为了遏制腐败,除此还有其他良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