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亢美
1993年12月7日,上海开往鹰潭的358次列车始发后,上海站公安段即接到该次列车乘警发回的紧急电报:列车车厢大面积破损,整节车厢茶几、行李架铝合金包条被盗,茶桶失窃……作案者为6名流浪儿。
年龄幼小、感情脆弱的流浪儿浪迹天涯,到处乞讨,形成一个处境最为困难、最值得社会关注的群体。
有关专家呼吁全社会注意:“三毛现象”如不及时治理,他们将成为对社会极具破坏力的犯罪大军……
国际会议爆出一组惊人数字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治理流浪儿问题请求国际社会援助。当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首次向我国民政部治理流浪儿童项目投资10万美元。
1993年10月,中国四省市预防、教育、保护流浪儿项目评审国际会议在上海举行。随着与会代表的发言和递交的材料,中国流浪儿现状彻底曝光:
——上海1992年收容流浪儿3000多名;
——新疆和田、喀什、阿克苏等四地区现有流浪儿5000名左右;
——黑龙江佳木斯年收容流浪儿3000多名;
——辽宁沈阳两年间收容流浪儿1300多名……
综合来自各地的报告,全国目前流浪儿总人数近20万名,几乎是一个小县城人口的数量!
救助流浪儿需要钱。会议传出一个福音:我国政府已经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送了《中国流浪少年儿童基本现状》,建议在以后几年间给予不间断的经济援助。
他们为何离家出走
上海火车站。1993年岁末,上海铁路局公安处在此收容了50余名扰乱车站治安的流浪儿,年龄最小的9岁,最大的16岁,分别来自包括本地的全国13个省市。他们成帮结伙攻击旅客,作案数仅半个月就占车站地区治安案件的32%以上。
他们为何离家出走?记者在铁路局南翔派出所采访了这批正在接受感化教育的“车站小幽灵”。
门一开,喧闹的室内立刻复归平静,其中稍大的一个还装模作样地读起了报纸。他们虽然个个肮脏不堪,但身体都很健康,眼里闪着机灵的目光。警员告诉记者:流里流气、说谎、好逸恶劳是他们的品行。他们本来都是好孩子,突如其来的变故使他们成了“小虾球”。年仅9岁的杜小勇是一个孤儿,他的父母在接连而来的病灾中相继去世。贵州农村的一个人贩子将他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当他历经磨难好不容易逃出来后,又在贵州火车站再次受骗被人卖到上海。买下他的老头教唆他偷东西,他忍受不了老头的打骂再次出逃。以后就跟着上海站周围浪迹天涯的小哥儿们混日子。
14岁的小龙飞来自内蒙古,流浪前也有一段辛酸史。他之所以从赤峰的家中逃出来,是因为受不了继父的虐待。大都市上海是他寻觅的目标,钱花光了,他便与几个流浪儿合伙倒卖火车票。警员介绍说:像龙飞这样从离异家庭中出逃的孩子占了流浪儿的近一半。
有关部门曾调查了千余名流浪儿童出走的原因:一、随着社会离婚率逐年升高,不尽抚养教育子女责任和义务的离异夫妻也随之增多,孩子因得不到家庭温暖而出走流浪,占被调查的38%。二、一些中小学教师将考分看作衡量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对成绩差的学生教育失当,往往用变相体罚或找家长进行惩罚的方式促使学生提高成绩,结果造成学生为躲避打骂、摆脱双重责罚而外逃。这样的流浪儿占被调查的23%。三、受到社会负面的影响,为丑恶现象所诱流向社会的占23%。四、个别家庭将呆傻儿童视为包袱,不愿尽教育抚养责任而把他们弃于社会。这类孩子占8%。五、贫困地区人口外流,一些儿童也随之外出流浪,以乞讨为生。这种情况占5%。同时,“民工潮”也是造成流浪儿的一个原因,农村外流人员带回去种种有关城市的消息,激发了孩子们的新鲜感与好奇心,从而诱使他们外出“闯世界”。
主管流浪儿童收容遣送的工作人员说:这些年龄幼小、感情脆弱的流浪儿浪迹天涯,无处吃住,无法入学,蓬头垢面,到处乞讨,形成一个处境最为困难、最为可怜、最值得社会关注的群体。他们面临着三种严重威胁:一是夭亡,二是病残,三是变坏。根据对部分流浪儿的身体检查,他们中20%以上患有各类不同的疾病;行为调查表明,他们中有的行窃卖淫,有的酗酒斗殴,相当多的人走上了犯罪道路,甚至参与重大恶性刑事犯罪活动,沦为罪犯。因此,对流浪儿童现象应落实具体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让这些儿童在社会的怀抱中得到切实保护,修补他们残缺的心灵,让他们健康成长,而莫使他们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呼吁建立“流浪儿教育营”
流浪儿浪迹天涯,何处是归宿?
面对这一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全国各地普遍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发现一批遣送一批。
上海站每周二、四、六都有专门车厢遣送外来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中就夹带着不少流浪儿。他们不同于违法乱纪的案犯,遣送管理人员不能对他们采用强制性法律手段,于是,遣送途中溜脱事件不断发生。甚至于遣管人员还未返回,他们的踪迹重又游荡在遣送前的城市。屡遣屡返在一些地区已成为普遍现象,浪费了国家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从贫困地区流浪到上海的某少年对公安人员称,他已被遣返3次了。他还要回上海来,原因是,车站候车室有空调,检检空瓶空罐,吃点旅客剩下的面包肉食,不愁吃住。公安人员对他进行观察,发现他已从乞讨发展到小偷小摸,还有敲诈勒索之嫌。
少儿之所以流浪,其根源不外乎贫困、灾难、家庭变故、教育不当等方面原因。有关法律工作者引证我国宪法条款提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国家培养青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少儿的受教育、生存、人身等诸种权利。1991年我国签署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中有专门条款:“我们将努力改善千百万生活在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的命运——孤儿和街头流浪儿童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受害者;残疾儿童和受虐儿童;社会处境不利的儿童和受剥削的儿童。”并据此提出,对缺乏正常保护的流浪儿,社会应承担起保护他们的责任,将他们作为特殊保护对象,给予教育、矫治与安置。一些社会工作者也认为,应当迅速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流浪儿教育营”,给予流浪儿集中监管教育,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之材。
1992年,我国一批社会工作者考察了菲律宾治理街头流浪儿的工作。据介绍,马尼拉市共有30多所流浪儿收容所,有国立的、地方政府办的,绝大多数系宗教慈善机构所办。收容所的工作人员有专职的和志愿服务者,他们担任流浪儿“替代父母”的角色。收容所兼有临时庇护和长期庇护的功能,流浪儿在收容所里可以得到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和非正规教育,得到“家庭般温暖”。在收容所的教育和寻找下,50%的流浪儿能在1年内回到亲人身边。其余失去亲人的流浪儿或被人领养,或由收容所长期抚养,教会谋生技能后走向社会自立。
我国福建省民政厅自1975年起创办建宁塔下农场儿童队,收容教育16岁以下未成年儿童。专职管理人员中有教师负责收容少儿的课堂文化教育;有儿童心理疏导人员对收容少儿进行心理纠偏和行为矫治;有生活管理人员安排收容儿童的食宿医疗。近1500余名流浪儿在该队劳动和学习后,96%改掉了不良习气,无一人走上犯罪道路,离家出走的找到了亲人。许多流浪孤儿在儿童队的培养下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有的参了军,有的成为出色的电工、驾驶员。这个农场儿童队为我们广泛建立“流浪儿教育营”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温暖工程”与“法制工程”并举
如果说建立“流浪儿教育营”有利于净化目前的社会环境,达到治标的效果,体现社会的爱心,是一项社会“温暖工程”,那么,以法来预防少儿外出流浪,从根本上控制这一社会事态的发展,则是一项与“温暖工程”并举的必不可少的“法制工程”。只有“法制工程”才能治本。
我国保护未成年少年儿童最基本的两部法律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虐待未成年人的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外流,绝大多数都因他们的受教育权、受抚养权、生存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如果这些侵权行为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街头流浪儿现象就难以发展。法制工作者认为,为防止流浪儿现象大面积发生,一是社会守法的意识亟待加强,必须以普法宣传来强化群众守法的自觉性。二是社会的执法意识有待提高。对那些由于社会或家庭的原因得不到养育的孩子,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那些弃儿、不尽养育责任的父母,以及粗暴施教造成后果的教师,应依法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以法制手段来整肃造成少儿流浪的违法行为,强化社会治安,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舆论普遍认为,“法制工程”同时还应包括立法工作,宜借鉴先进国家的未成年人法制保护措施。如英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父母管教不了、或不宜由父母管教的未满17岁儿童,经少年法院认可,地方当局可实施强制性保护并代行亲权。”丹麦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对有问题的家庭进行援助和指导,必要时将儿童从家庭中领出来加以保护”……我国有我国的国情,但确立对未成年人的福利救助性的保护法规,能及时地解除未成年人生活和心理上的危机,预防少儿流浪事件发生。
我们呼吁:尽快建立和发展社区青少年保护队伍,确立和强化法制措施,对境遇不佳尤其是单亲、重组家庭的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咨询、帮助和保护;实施家庭援助和养育援助,指导和尽早帮助发生问题的家庭,使少儿在社会福利的惠泽和法律的双重保护下健康成长!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随着经济建设的日新月异,流浪少儿终有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