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新生
文章的题目是来自《读书》第八期何兆武《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中的第三部分。作者通过对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的比较分析,在第三部分提出了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即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历史的和非历史的。接着作者认为:寻求事实要用历史的思维方式,寻求真理要用非历史的思维方式。我不知道作者在文中对真理内含的界定是什么,按本人的理解,“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客观世界,当然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谓真理性的认识,也只有人才具有,人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统一体,人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人的历史性,人的认识也同样不可避免具有历史性。那么真理的历史性也就显而易见了。作者称“真理并不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它只问正确与否”,显然,作者此处所指的真理,已不再是前面我所说的真理。即使是自然界的真理,也是以自然界的客观运动为条件而存在的。作者所说的绝对真理事实上不管在人类社会还是自然界都是不存在的,作者以此为前提而得出的那种追求“先验”真理的“非历史的思维方式”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很显然,不论从哪种意义上讲,思维都不可能划分为历史的和非历史的思维方式。这种“非此即彼”式的划分形式,不是为了简便,就有“偷工减料”之嫌,是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是一种想当然的产物。在追求真理与欣赏诗歌、音乐方面我们很难找到相同之处。前者是一种客观世界作用于主观世界的结果,后者是主观世界的感受。正如作者所说,“无论如何,摆事实与讲道理毕竟是两回事”,用事实(例子)是不能证明“非历史的思维方式”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