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十三大修改团章问答之五

1993-08-27 06:39
中国青年 1993年11期
关键词:团章任期团支部

问:团十三大修改团章对团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有何新的规定?

答:共青团十三大修改团章对团的基层组织的任期作了较大调整,将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由一年改为一年或两年,同时规定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将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由原来的“每届任期两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年到三年”,改为“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这些规定适应了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对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出的改革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团十三大修改前的团章对团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已经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的形势和共青团工作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层团组织换届频繁,既不利于团的基层组织集中精力促进团的工作取得更大发展,也不利于形成基层团组织相对稳定的领导核心。有些团支部干部经培训上岗后,刚刚熟悉团支部的工作,往往就又要考虑换届问题,造成了某些团干部的短期行为,也带来了人力、物力的浪费。二是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战线的基层团组织团员的数量、构成、分布和稳定程度不同,执行一个统一的任期规定,搞“一刀切”,是不切实际的,束缚了基层团组织从实际出发,灵活开展团的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基层团组织的任期作出有弹性的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战线团的基层组织可以根据情况确定任期,则比较切实可行,有利于活跃团的基层工作,促进团的工作水平的提高。同时,考虑到大、中学校学生流动快的因素,为了让更多的学生团员在学习期间能够有机会在团的工作岗位上锻炼成长,规定学生团支部的任期仍为一年。

团的基层组织要认真执行团章关于任期的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不随意提前或拖延换届时间。广大基层团干部要珍惜在团的岗位上工作锻炼的机会,团结和带领团员青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地区、本单位的两个文明的建设中作出成绩、发挥积极作用。

(团十三大修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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