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朱婴
一方认为辞退工人是为了深化改革从严治厂一方强调搞好企业应依法办事不得任意而为厂方认定女工张志萍“严重违纪”予以辞退处理张不服上诉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恢复其劳动权利
1991年8月6日,南京塑料十四厂以“宁塑十四办字(91)014号”文,辞退了该厂青年女工张志萍。
辞退决定书称:张志萍较长时间来表现较差,特别是不能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厂纪厂规。1990年12月10日,张志萍曾因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车间领导安排,并在车间吵闹致使流水线停产两小时以上被停职检查4天。今年7月份工厂突击完成外贸鞋生产期间,张志萍消极怠工,3天只生产壹双鞋(日生产定额10双)。7月26日上午张志萍爱人杜志亮以为张请病假为由,来工厂寻衅闹事,行凶打人之后,张于下午2点多钟同其姐妹来厂,张不分青红皂白殴打并撕坏了厂保安人员的衣服,进而又叫其妹将其70岁的老母拖来工厂,母女俩在工厂办公室无理取闹,静坐示威,占据厂办公室时间长达4天4夜,严重影响了工厂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已经下达的外贸玩具鞋生产任务(8、9两月10万双)被迫撤回……鉴于张志萍同志的一贯表现及其错误事实和拒不认错的态度,为严肃厂纪厂规,转变厂风,为更好地教育本人及广大职工,现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及劳办力字(1991)32号文精神,并征得本厂工会同意,决定给予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经批评教育仍然无效的张志萍辞退处理。
张志萍对辞退决定不服,于8月17日向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张在申诉书中说:自1981年进厂后表现一直很好,曾两次被评为厂先进个人,考勤表还证明她没有迟到、早退、旷工和其他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记录,厂方宣称的其“较长时间来表现较差”和“特别是不能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厂纪厂规”缺乏事实依据。1990年12月10日,她因生产质量问题与车间主任发生争执而被叫到厂办公室,这属工作中的正常现象,且当时厂办主任和分厂厂长有明确说法,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不存在流水线因此停产两小时以上的事实。对于说她在突击生产期间“消极怠工”,她认为厂方认定的事实脱离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第一,她当时刚调到机工岗位,生产工艺不熟,厂方对她按全定额下任务不妥;第二,当时她身体极度不好,血压很高,坐在工作台上看到机头抖动就头晕,每天工作十几小时,没有星期天,几次请假看病厂领导就是不准,并且规定“病假算事假,事假算旷工”,还说:“工人只要有一口气就要干活!”这样她一周内三次昏倒在厂里。7月26日,替她到厂里送假条的爱人与厂领导发生冲突被打,她赶到厂里要求解决请病假问题,因领导不理不睬只好在厂办静候等待了4天4夜,但不存在生产任务因此被撤销的事实。张志萍认为:厂方的辞退决定“在认定事实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操作方式上歪曲事实,简单粗暴,在处理时效上既没有发出辞退警告,也没有给任何考察期限,是个错误的决定,剥夺了申诉人的正当劳动权利。”为此,她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她恢复正当的劳动权利。
二、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宣布工厂辞退工人无效厂领导不服裁决集体辞职事态扩大引起社会反响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志萍的申诉后,依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审理,得出以下结论:1.张志萍除1990年12月10日、1991年7月期间与厂方有矛盾之外,无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记载,群众反映张从不迟到、早退、旷工,工作吃苦性强,不属于一贯表现不好的职工。2.1990年12月10日在其与车间主任因生产质量问题发生争执被叫到厂办期间,由另两名工人顶岗作业,流水线停产2小时以上的提法不能成立。3.1991年7月工厂突击完成外贸鞋生产期间,张身体确实有病,无法胜任工作的实际困难厂方应予以考虑,认定其对合理安排不满、消极怠工不能成立。4.7月26~30日,张及其母在厂办要求厂方解决其病假问题情况属实,但事出有因,厂方有责任及时缓解矛盾,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简单认定为无理取闹,静坐示威。此外,厂方认定8、9月份已下达的10万双外贸鞋任务因此被迫撤销亦无依据。仲裁委认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积极而稳妥地进行;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张志萍在厂内要求解决病假问题而滞留4天,做法是错误的,但尚不能认定为‘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该职工也不属于‘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违纪职工。厂方适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将其辞退做法欠妥。”
11月18日下午,在先行调解失败后,仲裁委进行公开裁决:撤销厂方辞退张志萍的决定,恢复张的工作权利,张的缺点错误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在厂内重新适当处理,厂方承担张被辞期间的标准工资和各项政策性补贴及医药费;等。工厂领导当场不服,随即在会上宣读“声明”,要集体辞职以示抗议,并于当日向主管部门南京市二轻局正式提出集体辞职。
11月19日,南京市二轻局印发《二轻动态》,称:“南京塑料十四厂无法接受上述裁决。他们认为,张志萍的违纪行为是在工厂深化改革、狠抓管理、从严治厂,开展生产自救、摆脱困境的情况下发生的,工厂是依据国家辞退违纪职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是正确的。”而裁决结果“必将给工厂深化改革、从严治厂带来不良后果,全厂一千余名干部、职工奋斗一年并已初见成效的好形势将毁于一旦,企业将重新陷入困境。”“11月19日,南京市塑料十四厂的领导已全部停下工作,工厂处于瘫痪。”
11月26日,白下区仲裁委再次向市委报告:11月23日上午,厂方集合40余名职工到区政府“要厂长”“要饭吃”;11月25日,事态进一步扩大,该厂铁门紧闭,厂内张贴许多大字报,切断电源,工厂停工。仲裁委的呈报材料说: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有效地保障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市二轻局的有关规定,十四厂领导集体辞职在未予批准前,有岗不上的做法属旷工行为,应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就在此期间,11月25日,消费时报在一版头条位置以《南京塑料十四厂依法辞退职工被否决,厂领导因无劳动用工权提出集体辞职》为题发表消息;而在前一天,江苏工人报亦在一版以《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白下区仲裁委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结果工人胜诉》为题报道了此事,各自的倾向性显而易见。有人预言:将有一场大辩论。
由于南京市委领导的直接干预,事态被控制,十四厂4名正副厂长于“辞职”16天后回厂上岗。但是,观念上的碰撞仍在继续。
三、执法部门理直气壮力陈深化改革要避免违法犯规谈企业厂长苦不堪言有关人士称法规滞后改革难
执法部门的一位干部说:“企业厂长行使权力要不要依法办事,这是争议的焦点。”他说:南京塑料十四厂是“特困企业”,搞生产自救,愿望是好的。但是剥夺职工因病正当休息的权利,取消公休日无节制超时间加班加点,对职工的身心承受能力和后方权益不闻不问,声称“工人只要有一口气就要干活”,这些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基础、管理、效益差的企业,搞改革应循序渐进,百废待兴都有一个过程,但抱着“不惜有较大震荡哪怕局部罢工也在所不辞”的心理,声称“要用一些非常规手段推进改革”,这么干职工是否能够承受,就要打问号了。这种“改革”有缺陷,先天不足,缺乏基本的素质和法规常识,就必然结出苦果,在国家法规的天平上失衡败诉。我们认为,企业深化改革应当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要有“力度”,要破除旧观念,但决不可以蔑视法律法规,决不可以漠视职工的合法权益。假改革之名行违法犯规之事,我们就不能姑息迁就,否则国家搞仲裁制度干什么?宪法明文规定:国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最后有关领导还进一步指出:要处理好改革与依法办事的问题,不仅仅要注意到实体法,而且还要注意程序法,程序不合法照样败诉。
工厂及主管部门另有一番苦衷和看法。他们说:工厂的特困程度难以想像,1988年,基本情况是“资不抵债”。1989年全面停产,工人拿29.50元生活费回家,厂子想被兼并都没人要。1990年生产自救,生产任务来了,劳动效率却上不来,就要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改革。1991年7月开始加强改革力度,严肃厂纪厂规,从而出现三个变化,一是生产秩序正常了,以前一天130号人迟到不算怪事,现在迟到现象没有了,而且工人自觉延长工作时间;二是工厂的生产和效益变化了:由全面停产到目前生产任务饱满全面加班,企业逐步扭转危机,效益由月亏损十几万减亏到几万;三是职工实际利益有了变化,不仅上班拿全工资,福利也在改善。7月底张志萍在厂里闹事,生产全乱了,工人都从车间探头出来看,看厂里怎么处理。我们确实尽了最大努力,否则就架出去!不然还像个工厂吗?改革要根据厂情,职工加班,一天干十几个小时,那不是为资本家干而是为自己干。不这么干就完不成外贸任务,工厂就完蛋,职工就没饭吃,还谈什么权利权益?土政策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考虑,是为老实干活的人考虑。工厂不管行吗?当然要管,管违反纪律,管违反规章制度,否则一盘散沙。人人都讲改革难,我们体会更深。一难,难在改过去不合理的东西。事物不断前进,法规也需不断扬弃与完善,可有人习惯用几年前的规章制度来套。新事物和旧事物的碰撞还不是一个法制健全不健全的问题?二难,难在对待新事物的观念上。是用新观念看待新事物,还是用旧观念看待评价甚至约束新事物?而有些特殊事件的处理法规上是没有规定的。三难,难在改革改到自己头上的时候会有抵触情绪。厂领导集体辞职,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认为改革的综合配套没跟上,工作难度太大了……
1991年12月4日,不服仲裁结果的南京塑料十四厂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到记者发稿时止,此案正由法院重新调查审理。
记者认为,上面记述的不是一个简单的官司,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当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冲突。毋庸置疑,当前,按照中央精神推进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改变“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已经是大势所趋,改革企业内部机制,坚持从严治厂,向管理要效益是搞好企业的出路之一,各方面应该保障企业的自主权。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是社会主义企业严格管理不等于违法管理、盲目管理。既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又要做到依法办事,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让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坚定广大职工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这是搞好企业管理的关键。我们不能忽视搞好企业的最终目的,各项改革方案出台时机、政策力度的把握,要充分考虑职工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保证改革的结果在总体上使绝大多数职工受益。要加强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的思想,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使每一个劳动者在自己的岗位上以主人翁的姿态工作。只有这样,我们的改革才不会走弯路,才有辉煌灿烂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