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琦 邦兴
在《中国少年报》的编辑岗位上,我们时常收到“特殊来信”。这些信以质朴的言辞,恳求报社表彰为灭火救灾而负伤、牺牲的少先队员。今年3月1日,《人民日报》刊载了河南林县五少年为扑救山火英勇献身的消息。此后,这类“特殊来信”骤然增多。
少年救灾,其情感人。孩子们冲入火海,与火神搏击的过程,实实在在体现了舍己为公的高尚品德。请看各地报载——
“火情就是命令,老师还未发话,少先队员们就立即冲向马头山……队员们喊着‘赖宁来了毫无畏惧地跳入火海。”
“师生们为扑救山火,脸上起了泡,头发烧焦了,双双手血淋淋,他们全然不顾……山庄保住了,师生们精疲力尽,瘫软在地上。”
“被烧死的救火队员申玉斌年仅11岁,他口袋里装着一个馍,已经焦了——他连啃一口也没顾上。”
野火烧山,烧的是国家财产,并没有烧到孩子们的自家。然而,他们毫不犹豫地呼喊着“学赖宁”的口号冲了上去。这样的壮烈行为,说明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在少年儿童身上生了根,开了花。
然而,少年儿童终究年小力单,不具备战斗能力,他们在社会上是受保护的对象。倘若这类稿件见报,会把更多的孩子引上救灾的前线。《国家森林法》规定:16岁以下少年儿童不准参加森林救火;《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在灾难降临的时刻,法律赋予了孩子们受保护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应当是老师、编辑记者的首要职责。
面对烈火吞噬国家财产的场景,作为成年公民,理当舍生忘死去救灾。但作为小学教师,此时又恰恰在监护着一群少年儿童,请问该怎样做?
此时,许多老师采取的做法往往是:带领或者命令孩子们冲去救火。请看报载——
“在火灾面前,厉校长当机立断:决定三年级以上学生由班主任率领前去西山救火……”
“发现了火情,班主任老师一边派人汇报,一边组织学生冲向起火地点,刘成同学一马当先……”
“黄用书老师带领20多名小学生来到火场……这里火焰3米多高,野火蔓延2公里。”
其结果是:前两例有20多人负伤,2人入院;后一例有5人重伤5人死亡 。死伤者全部是小学生。那么,面对着火情,有没有老师从保护儿童,维护法律的角度出发,带队后撤的呢?我想是有的,只不过这种事例不好写或是不也敢写,写了也没人去登。
回想两年以前,《中国少年报》曾组织“向赖宁哥哥学什么”的大讨论,意在引导小读者准确发掘赖宁的高尚品德。谁知不少的来搞竟是“向赖宁哥哥学救火”。山西、河南、浙江都有孩子表示:“做梦都盼自家的村头也着一场大火”,“这样,我就能当赖宁啦!”
孩子们思想单纯,幻想多,知识少,易冲动。遇到赖宁这样的典型,首先想到学救火,这并不奇怪。问题是老师应该正确引导。小学生身弱力单,一旦冲进火场,既无工具,又少本领,只能遭火吞噬,其惨痛情节往往令人不忍视闻。下面的几段文字摘自林县来稿:
“大风呼啸卷来,十几名孩子衣服起火,有人被火扑倒……”“一名学生呼救:老师呀,救救我!又一名学生浑身是火头发烧光,分不清男女,边嚎边跑……”
“人们在山坡上找到了5名学生,他们身无片布,周身焦黑,惨不忍睹……”
这是几行血泪写就的文字。它不仅从情感上给人重重一击,更紧要的是:能提示人们充分体味:“少年儿童需要保护”的法律依据。
四川宣汉县教师汤胜利直言相陈:“如果有未成年人在火灾现场,首要任务应是救人,其次才是救火。”“至于组织孩子救火,哪怕组织者出发点再好,其行为是违法的。”
我们希望用闪光的智慧,把维权护法与弘扬高尚品德统一起来。但当两者不能统一时,必须把维护青少年的权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