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与不少犯罪没有必然联系

1986-08-20 04:03田军
中国青年 1986年7期
关键词:布告内因邻居家

田军

一位17岁的女学生,因邻里纠纷,把邻居家5岁的小男孩骗至家中杀死,随后肢解八块抛至荒野。她在被捕后竟说:“人总是要死的,我无非让他死得早了一点,没啥可惜的。”有人据此发议论说,因为她是一个可怕而又可悲的法盲,所以犯了罪。

我以为,把这位女学生说成是“法盲”是不恰当的。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之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布告又每每公之于众,谁无所见,谁无所闻?若说她不知道故意杀人罪属《刑法》第几条第几款,不能概括其概念和特征倒是可能的。但说她不知杀人为犯罪这一妇孺皆知的道理,怎能令人信服?退一万步说,即使她真不知杀人是犯罪,也不应将其犯罪的内因归咎于此,得出假如她知道杀人要犯罪,就不会去杀人的结论。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懂法的人可能会犯罪,懂法的人也可能会犯罪,不少犯罪与法盲没有必然联系。我们切不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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