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乐天
在《辞海》条目“主观和客观”中,编者认为,“客观指人的意识以外的物质世界,或者认识的一切对象。”在我看来,这一定义使“客观”概念的外延存在歧义,因而不够妥贴。
首先,按照这一定义,“客观”概念的外延可以仅限于自然界,定义前半句中的物质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物质的高级运动形态。作为物质世界一部分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有显著的区别,按照列宁的说法,有意识的生物的社会(即人的社会)必须依赖于有意识的生物的存在而存在和发展(《列宁选集》第二卷第331—332页)。这就是说,在人类社会这种特殊的物质运动形态中,“人的意识”作为类意识内在地包含于其中,它是人类社会的有机部分,并且,正是这个特殊部分的存在,才使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因而,当“人的意识以外的”作为定语加在“物质世界”前面,而“人”的意识又理解为“类”的意识的时候,人类社会实际上被排除于“客观”概念之外了。
其次“人的意识”也可以理解成“个体的”或“人们的”意识,在作这样理解的时候,“客观”概念的外延就把人类社会囊括于其中了。人类社会无疑是在个体的或人们的意识以外的物质世界。
第三,定义的后半句“认识的一切对象”具有比上述两者更宽泛的外延。认识的对象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也包括社会意识。例如,为了全面了解一个社会,单单认识它的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社会生产方式是不够的,还必须认识它的传统、风俗和习惯,认识它的文化背景。不仅如此,个体的人的心理和思想也是人们认识的对象。“认识你自己”,这句古希腊德尔斐的古老神庙前的一块石碑上刻着的箴言,成为许多思想家追求的目标。
在上面关于客观的三种不同外延中,前二种外延过窄,它们都把社会意识排除于“客观”之外。实际上,虽然社会意识是个人主观活动的产物,但是,当它们在历史的演化中成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不断地积淀下来的时候,它们就构成了社会的文化的和精神的背景。这种背景虽然是精神性的,但它存在于个人之外,不依个人的思想、意识为转移。因而,正如人类社会的客观性一样,社会意识的客观性不在于它要排斥人的参与,而在于它是人一生下来就碰到的一种既定事实。
与前二种不同,第三种的含义则过分宽泛。严格说来,人对自己的认识是自我反思,是在主体内进行的精神活动,这种活动及其对象不能认为是客观的。
据于这些分析,我冒昧地提出自己对“客观”概念的一种定义:“客观指独立于个体意识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