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我们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毫无疑问,过渡时期中商业的一切活动,也必须是根据总路线所指示的方向来进行,并为总路线和总任务的胜利实现而服务。
为了便於能够把问题说得比较清楚一些,首先讲讲商业是做什么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自有商品生产到商品生产消除时这一历史阶段内,商业是社会劳动产品分配、交换的一种经济组织的形态,是社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历史阶段内,商业是整个国民经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它担负着生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和居民个人的生活消费)移动过程中分配交换(以货币为媒介的产品交换)的组织工作;没有它,人们生活所需物质资料的满足是困难的,社会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进行是不可能的。
但,就在这一个历史阶段内,商业的活动范围和作用,也不是完全一样的。在奴隶社会制度(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发生的起始)和封建社会制度下,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虽在逐步发展、扩大,但由於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占着绝对优势,故其活动范围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商品生产发展到了顶点,人们对市场的依赖更加密切,商业的活动范围也就空前地广泛和扩大起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业是资产阶级剥削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资本家进行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享用,更不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而是为了出资产品赚取利润——最大限度的利润,他们剥削工人阶级的剩余价值,就是通过同业的活动而实现的,离开了商业,资本主义社会是一天也不能存在的。在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里,也有商业,并且也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但与以前各个社会阶段内的商业部有本质的不同,它是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业,没有投机者参加的商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於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和剥削制度的消灭,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范围也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只限於人们生活消费品的方面;而生产资料,除了在对外贸易方面以外已不再作为商品来进行买卖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业,是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发展、为满足人民生活所需物质资料的供应而服务的。
在我国,目前商业的活动范围也巳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在国营企业内部直接分配的生产资料不再是商品),但它仍为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门。我国现今存有四种商业,这就是:(一)国营商业;和它的助手(二)合作社商业——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它们两者之间虽还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但却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业,是没有资本家参加、没有投机者参加的商业,它们不剥削任何人的劳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於生产、服务於人民、服务於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服务於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为目的的。(三)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直接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成分同资本主义成分联系或合作的商业,是国家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过渡的商业形态,其形式有公私合营,代国家收购商品,代国家销售商品及从国营贸易公司批购商品并按国营贸易公司规定的价格出售等。(四)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它是以从事中间剥削、获取商业利润为目的的。在一定时期中,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它对国民经济虽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於它那种私人占有的、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本质,就决定了它必然带有很大的投机性和破坏性,这已由旧中国和过去四年中私营商业活动的许多事例完全证实了。前些时候在粮食市场上私商所表现的投机性破坏性则尤为突出。
上述四种商业,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商业是居於领导地位的。我国过渡时期中过去的四年,各种商业在国营商业的领导下,在扶助、促进工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组织供应人民生产、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稳定物价,组织扩大城乡、内外物资交流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其中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由於其本质的优越性,发展的速度是很快的,发生的作用也是最大的。私营商业在国营经济的领导和监督下,有利於国计民生的部分,也发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的并已改造为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其不利於国计民生的部分,有的已被淘汰,有的则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过去如此,今后怎样呢?适应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购买力日益提高的要求,仍必须不断地发展、壮大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扩大社会商品流转额。对於私营商业,其有利於国计民生的部分,除应适当地加以利用外,并应积极地有区别、有步骤地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关於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因《中国青年》一九五三年第二四期上已有
文章谈过,所以本文不着重分析。
上面讲过商业的作用及我国商业的一般情况,那么,在我国的过渡时期中,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作用如何呢?它如何根据总路线所指示的方向进行活动,并为总路线和总任务的胜利实现而服务呢?
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指示我们: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一切活动,首先就必须以有利於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为标志。我们知道,要发展工业,除了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外,还必须要有充足的粮食和原料的供应,要使工业品畅销无阻,得到广阔的销售市场。而这两个条件的实现,目前就必须主要依靠於商业。因为:粮食和一部分工业原料的生产者是农民,要把农民的这一部分剩余生产品集中起来供给城市工业建设的需要,使城乡经济很好地结合起来,就需要依靠商业。在目前,通过买卖的交换,是广大农民唯一可以接受的与城市进行经济联系的形式。这里必须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对粮食和某些主要农产原料的有计划的收购、掌握,不但可以保证工业建设的需要,有利於工业的发展;而且对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克服农民盲目的自发倾向,也有极重要的意义。此外,工业建设所需的一部分设备和器材,目前还必须由国外输入,主要是由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输入,为此又必须组织国内的一部分产品(目前主要是农业产品和副业产品)输出,这样,也就必须有与此相适应的对外贸易的发展才能办到。二、要使工业品顺利地进行交换,使工业经常不断地得到扩大再生产的刺激和保证,就必须通过商业把工业品推销到广大消费者手中。斯大林在论述苏联由战争过渡到经济建设时期发展商业的重要意义时,说道:“因为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有生产而没有销路,便是致工业於死命;因为只有藉发展商业去扩展销路,才可扩展工业”(注)。我国的事实也一再证明:只有商业相应地发展了,并且做好了工业品的推销工作,才会对工业生产的发展起积极的推进作用。
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还必须为社会主义工业化事业积累资金。为此就必须从组织活跃城乡经济中,不断地扩大社会商品流畅额,加速商品流转。过去几年的事实证明,只要城乡经济活跃了,社会商品流转额扩大了,不但国家的税收有了扩大和增长的保证,国营工业的资金积累有了保障(扩大了产品销路),而且国营商业本身也可为国家提供、积累更多的资金。同时,也必须改善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地降低商品流转费用。目前国营商业的商品流转费用是很高的,根据中央商业部的计算,一九五一年为纯销货额的百分之一六.二七,一九五二年为纯销货额的百分之一五.九,如果按照现在的经营水平,假定今后五年内销货额以一千万亿元计算,商品流转费用率若能逐渐降低,到一九五七年降为百分之一一.一五的话,那末,就可为国家节约费用二十二万亿元左右。这是一笔多么可观的数目啊!如果把这笔钱用来建筑铁路,可以铺设约二万五千公里的铁轨,用来建设工厂,就可以装配五万纱锭的纺织厂一百个。由此可见,国营商业在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节约资金方面,负有极严重的任务,必须努力作好这一工作。
其次,国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指示我们: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一切活动,也必须是围绕着这一总任务的要求并为其胜利实现而服务。为此就必须:
一、大力开展对农产品、副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收购工作,并积极组织供应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所需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随着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逐步合作化,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所能提供的商品量亦将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扩展了的商业的发展,没有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组织得合理的供销工作,则不但不能很好地改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活,而且农业和手工业的生产发展亦将受到影响。我们知道,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他们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的东西,除一部分是由自己的劳动产品自给以外,另一部分则是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产品换来的。所以,他们的剩余生产品能否卖出,卖出了以后又是否能买回自己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成为他们经常考虑和关心的问题,甚至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状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於这一方面。这样,我们就必须适应着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适度着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通过收购与推销农产品、手工业产品和供给农民、手工业者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刺激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改善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活,从而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并吸引农民、手工业者参加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
二、必须积极而稳步地发展农村的供销合作社。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除应在生产上把分散的个体农业逐步组织起来,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以外,还必须通过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在供销方面也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有如此,才更有利於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才可能使小农经济与国家的计划经济联系起来。我们知道,分散的个体农民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的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每一农户每年的生产安排(即种植什么作物,不种植什么作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取决於自由市场的供销关系的。显然,在这种状态下,农业生产是不能得到正常的合理的发展,小农经济是难於与国家的计划经济联系起来的。而这对农民、对国家都是不利的。所以,必须通过供销关系来组织、扶助农村的生产,使小农经济与国家的计划经济联系起来,克服其在供销方面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倾向,并且使农民免除了商人的一部分中间剥削,逐步地切断农民与资产阶级的联系。过去几年的事实说明,通过供销合作社把农民在供销方
面组织起来,有计划地对农民所需的生产资料(如化学肥料、饼肥、农具、农用药械等)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及对农产品、副业产品的大量收购、预购、定购等,不但有效地扶助、组织了农村的生产,改善了农民生活,而且对国家有计划地掌握某些主要农副业产品、推销工业品方面,也起了很大的保证作用。
三、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国营商业也必须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这就是通过公私合营、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收购、经销、代购和代销等方式,使他们的有利於国计民生的生产和商业活动,纳入国家的总计划之中。在这些方式中,很大一部分是须要国营商业机构来加以组织实施的。过去几年,国营商业对私营工商业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收购、经销、代购和代销等业务,虽巳有很大的开展,但今后还必须进一步有计划地扩大和加强。同时,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也必须通过自己的商业组织,正确地运用和掌握价格政策,限制资本主义商业的破坏性和投机性,向投机倒把、抬高物价的不法行为作斗争,以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的生活。只有如此,才有利於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最后,我们知道,我们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在於使我国由一个经济上极为落后的农业国家变成一个经济上先进的、生产力有了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工业国家。而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不是别的,正是为满足人民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如何把社会的产品及时而合理地分配到每一社会成员的手里,以满足其需要呢?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必须主要依靠於商业机构。例如,农民在出售粮食、棉花和其他农副产品以后,紧接着就要买进农具、肥料、布正等生产资料和必需的生活资料;今天工人和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劳动的报酬,还是以工资的形式偿付的,他们拿到货币工资以后,就要换取生活上所需的各种物品。假使商业机构的供应工作组织得不好,物品不充足,货色不齐全,或组织得不合理,就像过去有些国营贸易公司所作的“夏货秋来到,冬货春又来”那样,那么就不但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购买力实现,而且长久下去,也将会因此而影响一部分人的劳动积极性。由此可见,即使我们生产了大量的各式各样的人民生活必需的工农业产品,如果没有商业的发展,没有布满城乡间的广泛的商业网的设置,或商业机构对这些产品的流通缺乏迅速而合理的组织,同样是不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的物质需要。
总起来说,在国家的过渡时期中,商业的任务,就是从扩大城乡互助、内外交流中,稳定市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和合理利润,为国家积累资金,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逐步保证人民需要和巩固工农联盟。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必须是有利於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利於国家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胜利实现。
(注)斯大林:《论列宁主义基础》,《列宁主义问题》,莫斯科中文版,第九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