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团的组织,对于严重违犯团章团纪的团员、干部,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给予不同的处分,这是保持团在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统一的极其重要的措施。团的组织在执行组织处分时必须重视思想上的教育,这样不但可以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同时也可以教育广大国民和青年群众,加强团与青年群众和人民群按的联系,因面也就加强了团的战斗力。
但是在有些团的组织内,在执行组织处分时,没有能贯彻这样的精神,还存在着忽视思想教育的单纯组织处理和草率不负责任的现象。例如有些地方在“三反”运动结束阶段,对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错误的团民进行处理时,有些团的干部和团员认为:“处理用法团中央规定得很明确,按规定办事就行了,何必在团的小组和支部里再行讨论,多此一举。”有的认为:“要处理就要重一点,才能使犯错误的人知痛而改,旁的人才能更加警惕。”有的不让犯错误的团员申诉,不对他们进行耐心的教育,只在团支部大会上用生硬的办法,布置积极分子通过团支部委员会的意见,缺乏民主作风;有的甚至不按一定手续,未经团小组和团支部的讨论,草率地由团支部书记在群众大会上,宣布“立即开除某某人的团籍”。另外也有些团的干部对于一些犯有严重错误的团员拖延不加处理,以致团内纪律松弛,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执行团的组织处分时,忽视思想教育的单纯组织处理为什么不对呢?因为这样作,受处分的团只不能很好地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分清是非,也就不能使他有决心和信心去改正这些错误,这样作往往还会使受处分的团员产生对抗情绪或悲观情绪;另一方面也不能通过处分这些犯错误的团员,使全体团员和青年群众,认识到团的纪律的严肃,具体地知道那些思想行为是团所不容许的,从而从思想上提高一步,不去犯这些错误,这就削弱了团的纪律处分的积极意义。
至于在执行团的组织处分的草率不负责任的确度,更是不能容忍的。团的组织在执行团的纪律处分时,必须要实事求是,做到恰如其分。因此也就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各人所犯错误的不同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不能采取简单化的办法。有些团的干部不管团员所犯的错误是偶然的还是一贯的,是明知故犯还是属于幼稚无知,是经过教育后愿真诚悔改还是一错再错坚持错误,只是简单化地“有错误就开除”,或者不是实事求是,以致该处分的不处分,不该开除的开除了。例如有一个团支部开除了八个团员,在决定中写着:“作风坏,屡经教育不改,故开除。”这八个团员的错误在程度上是否有区别呢?作风是否都坏到需要开除团籍呢?团组织对他们是否经过了教育,而这些团员经过教育后是否没有什么改正呢;这种在执行团的组织纪律时不加分析、不研究的草率做法,是对团员政治生命不负责任也是对革命工作缺乏高度责任心的不良作风。
为了要克服这些现象,团的干部应该认识,执行团的组织纪律处分不是消极的惩罚,而是积极的教育。团的基层组织,应在执行处分时结合实际情况,学习团中央有关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手续,发动团员民主讨论,对犯错误的团员做出恰当的结论,以达到教育团员、巩固组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