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 确保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序开展

2024-04-12 03:17
云南农业 2024年4期
关键词:烘干机产品质量农业机械

何 湘

(云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云南 昆明 650224)

一、农业机械化特点

(一)以购置小型机具为主

从2018—2021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统计数据来看,4年补贴机具57.4万台(套),补贴超过1万台(套)的机具有15种,占补贴总量的88.5%。其中:耕地机械有微耕机7.27万台(套)、旋耕机1.64万台(套);排灌机械有灌溉首部3.53万台(套);田间管理机械有动力喷雾机2.74万台(套)、茶树修剪机1.91万台(套);收获后处理机械有稻麦脱粒机1.7万台(套)、玉米脱粒机7万台(套)、果蔬烘干机11.4万台(套);初加工机械有玉米剥皮机1.57万台(套)、茶叶揉捻机1.89万台(套)、铡草机3.73万台(套)、青贮切碎机1.3万台(套)、揉丝机1.08万台(套)、饲料(草)粉碎机2.5万台(套);轮式拖拉机1.52万台(套)。农户购买小型的耕地机械、收获后处理和初加工机械占比大。

(二)农机生产企业规模较小

2022年做了1次全省农机生产企业摸底,共收集到108家企业,其中年产值在2 000万元以上的有25家、上亿元的仅有1家。整体来看,多为小型且高新技术含量不高的机具,以生产果蔬烘干机、微耕机、旋耕机等为主,以及小型初加工设备如核桃青皮脱皮机、玉米脱粒机,还有专门生产烤烟初加工设备和配件的企业,如生物质颗粒燃烧机、烟叶烘干机、台式烟苗电动剪叶机、漂浮育苗装盘播种机、育苗盘清洗消毒机、生物质制粒机、可移动育苗小棚等。这25家企业中有16家生产果蔬烘干机、4家生产微耕机、1家生产多缸小缸径柴油机。

(三)农机户文化层次不高

2021—2022年在水稻收获机质量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的分别占调查总数82户的45.16%、89户的57.3%,2022年被调查者中有30%看不懂产品说明书。

二、农机投诉监督和质量调查现状

(一)农机产品质量投诉体系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共有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149个。其中:省级1个、州(市)级16个、县(市)级132个。各地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职责分布不一,省级挂靠在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州(市)级挂靠农机推广站10个、农机安全监理站3个、农机管理站2个、农机化学校1个;县(市)级挂靠农机推广站43个、农机安全监理站29个、农机管理站47个、农机培训学校3个、农业农村局农机科3个、农机局2个、农林局1个、开发区管理3个、执法大队1个。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1.积极争取,提供有力保障。近年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得到云南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自2019年起专门设立“农机质量监督项目”,保障各项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正常开展。2019年财政安排3万元,2020—2023年财政平均每年安排12万元,2024年预算14万元。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被纳入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7个厅局院社联合发文《2023年全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云农质〔2023〕5号),要求全省持续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持续举办“农机3·15”活动,宣传农机质量维权、投诉等相关知识,组织协调处理农机质量投诉。

2.加强培训,提高监督队伍从业水平。自2019年起,每年举办农机质量投诉培训班或农机质量调查工作培训班,到2023年云南省共培训236人次。2019年举办了“全省农机化质量工作培训班”,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发展方向为主要目标,邀请行业专家系统讲解农机化质量工作和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以及投诉受理、质量调查工作方法等,为近年推动全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23年云南省将“农机3·15”活动与农机质量投诉业务培训班相结合,现场观摩“农机3·15”活动启动仪式,邀请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专家作《西南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研究》讲座,提出“丘陵山区适度规模(户作)机械化生产模式”,让学员不仅掌握了业务知识,开拓了视野,更有了触碰农机化先进技术和理念的机会。

3.“农机3·15”活动不断规范,社会影响力愈加广泛。自2019年全国联动开展“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以来,云南省积极响应,参与首届全国分会场活动和举办全省主会场活动,每年向全省各地印发活动通知和宣传资料,形成全省统一活动主题、统一活动标志、统一活动时间、共享活动资料的规范化活动。2023年首次与云南省农业机械行业协会共同举办活动启动仪式,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咨询、产品展示、投诉服务等。活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新华网、云南网、今日头条等21家主流新闻媒体作了大量宣传,仅新华网当天新闻阅读量就超过45万次。经过多年努力,“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已经形成广泛社会影响,有力促进农机质量安全、有效提高农机消费者依法购机和维权意识,增强农机销售企业合法经营意识。

4.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日益深入,质量调查水平明显提升。2019年和2021年参加全国农机质量调查项目,分别开展20户水稻插秧机质量调查,60户水稻联合收割机质量调查和6台(套)田间收获损失率调查。2018年、2020年、2022年云南省自行开展830台(套)果蔬烘干机、83台(套)简易保鲜设备、89台(套)喂入量1 kg/s及以下水稻联合收割机质量调查。调查工作得到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认可。2022年起,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多次安排农机购置补贴举报专项质量调查工作,调查果蔬烘干机4家生产企业8台(套),发现问题7项;微耕机15个农机经销门店及15家生产企业29台(套),发现问题28项;调查铡草机和揉丝机经销门店6家17台(套),发现问题6项。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对涉事企业进行约谈整改。经过近年持续开展质量调查工作,有力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三包”服务水平,同时也培养了一批质量调查员队伍。

5.投诉调处及时有效,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积极受理、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和咨询。2019—2023年,全省共接到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案件16起,受理15起(有1起属于经济纠纷不在受理范围内)。其中:拖拉机7起、果蔬烘干机2起、插秧机1起、打捆包膜机1起、旋耕机1起、微耕机1起、谷物联合收割机1起、饲料粉碎机1起。为用户挽回经济损失27.41万元,结案率100%。云南省至今未发生补贴机具质量重大事故和群体投诉案件。

三、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中的阻点

(一)监督体系难以维系

虽然云南省已建立了三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但以往是原省消费者协会和原省农业厅批准成立,现机构改革后多数单位的“三定”方案中未明确此职能,目前多数市、县无法保障稳定的队伍和财力、物力,导致工作难以维系。

(二)监督职责职能边界亟待理清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职能交叉较多,边界不清,导致执行中矛盾较多。同时,部门间协同联系机制不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不畅,投诉者的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有损政府公信力。加之农机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行政监督和投诉调解任务也都向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转移,而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职能属于行政监督权和行政执法权,按现有农机质量投诉单位性质(即省农机鉴定站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不能履行行政监督或行政执法权的,只具有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职责。

(三)农机装备配套性和适应性差

从前面提到的农机化特点不难看出,丘陵山区对农机装备生产技术模式的需求复杂,近四年开展的农机质量调查结果显示“三性一状况”评价得分中适用性基本处于最低分(见表1)。

表1 近四年农机质量调查“三性一状况”评分

(四)农机使用者保养意识不高

农机户缺乏规范的维修保养常识也是导致投诉发生的重要原因。在2023年云南省农业机械维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调研中,据多数农机维修网点反映,生产企业安装调试完后只进行简单培训,无法保证做到跟踪服务,用户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使用和维护保养知识,多数农业机械使用的季节性强,大多数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不及时保养对机器的损害大,易产生故障。

四、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

(一)准确把握农机质量投诉与监督职责

现急需制修订法律法规或政策,将行政部门间职能和事业单位技术职能划分清楚,提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政策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8〕7号)明确,“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明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因此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职责职能边界就是针对在用的农业机械。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应包含农业机械化的全过程,即对在用机械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

(二)投诉调解主体前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运用信息技术搭建以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为切入点的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及维修人员的诚信机制公共服务平台。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以监管的身份参与其中,对平台中销售、作业、报修、售后服务满意度、用户投诉等进行监督,当出现协会无法调解的矛盾时可转交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处理,另外可掌握用户的需求和报修故障,分析市场需求趋势和机械产品质量问题等。

(三)适时开展在用农机产品质量抽检

农机部门质量调查时应适时开展在用特定机具的抽检,作出在用农机质量评价,维护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该抽检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待销产品抽检互补,更能体现出农机产品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特殊性。如2018年云南省在果蔬烘干机质量调查中,针对板材的聚苯乙烯或聚胺脂密度是否达标问题,采取了生产车间随机板材抽样方式调查。抽检可以作为现有质量调查的补充,一旦检出问题可严肃处理并对企业进行处罚,以此提升监督检查的公信力和威慑力。

(四)加强农机作业质量评价机制建设

农机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效益。作业质量评价不仅可以帮助农机产品改造提升,还可以对农艺改进、提高操作水平等起到促进作用。而更重要的是随着农业生产适度规模化不断发展,农机作业服务被广泛应用,经常会遇到一些一时无法确定是农机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农机使用不规范问题的投诉案件,所以,如何保障作业质量并解决农事服务纠纷,亟待出台各类农机作业质量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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