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春秋决狱”作为法史学界的经典课题,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代的社会背景为“春秋决狱”这一历史现象作了准备,在其实行过程中,生发出独有的法律观念与法律精神。根据残留史料书籍分析可知,汉代“春秋决狱”中的法观念主要是尊重法律事实和重视主观两个方面,其内容丰富,对现代司法实践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引言
中国近现代法治道路的起步与发展受西方法律制度影响颇深,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将我国优秀的传统法文化和法律实践融入法治体系建设之中,这一点至关重要。汉代“春秋决狱”作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历史现象,从20世纪开始就受到各路学者的重视,是法史学界的经典课题。作为探究中国古代法文化特质的钥匙之一,“春秋决狱”蕴含着深刻的传统法文化韵味,虽已被探讨百年有余,时至今日依旧值得我们借鉴、学习与反思。
纵观学界各类研究路径,前辈学者首先将“春秋决狱”作为宏观的法文化现象看待,研究其内涵、思想、影响,从文化学角度出发对“春秋决狱”进行综合性考察。如在《“春秋决狱”新论——一种法文化的视角》中,作者武树臣通过论述“春秋决狱”现象的形成、价值取向、历史地位,将“春秋决狱”定位为成文法与适用判例相结合的中国混合法的雏形。在《“春秋决狱”形成的法律文化模式及其功能》一文中,作者陈思思运用新的分析模式,脱旧日褒贬评价二元论之窠臼,将“春秋决狱”放于礼刑分离与融合的背景下,借“春秋决狱”展现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模式的变迁与功能,并逐渐过渡到从微观出发,对残留的案例进行方法论分析。这一研究视角近十年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并有不少研究成果。如《论“春秋决狱”中的“司法审查”因子》《法律儒家化对司法体系的重构——以两汉魏晋为视角》《论〈春秋〉“为汉制法”的三重功能》《春秋决狱与法律解释——以董仲舒春秋决狱案例为中心的考察》《先秦秦汉时期的法律方法》等。本文选择聚焦汉代“春秋决狱”中的法观念,旨在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提供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精神滋养。
一、汉代“春秋决狱”的生成背景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指在刑事审判实践过程中,在律条无明文解释或无相关律条的情况下,将《春秋》作为主要审判依据的一种审判方式。这一特殊历史现象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汉初分封制与郡县制杂糅的政治架构渐显不稳定性,发展到汉武帝时期,中央与地方矛盾加剧,中央集权的相关配套制度,如封国制度、官吏管理等制度的变革在所难免。
“我们看历史上一切制度,都该注意到每一制度之背后的当时人的观念和理论。”治理思想的变革为“春秋决狱”提供了思想指引。汉初奉行的黄老思想已经无法有效面对社会环境,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生顺势入朝堂,提出“天人感应”论和“性三品”说,其中的“三纲五常”“《春秋》一统”为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和皇权提供了政治与思想武器。在儒家思想的席卷之下,“春秋决狱”应运而生。
此外,汉承秦制,在坚持成文法传统的背景下,有限的立法水平与历史因素交织,导致一些过时僵硬的法律条文无法被及时修改、清除,引进外部理论对法律进行解释、加以适用,则顺理成章。
二、汉代“春秋决狱”法观念的基本内容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作为“春秋决狱”的总原则,这句话点明了“春秋决狱”重视法律事实、强调主观思想的法观念。下文以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六个案例为主,详细阐述汉代“春秋决狱”法观念的基本内容。
(一)尊重法律事实
在养父匿子案中,甲乙为养父子关系,在儿子乙杀人后父亲甲选择藏匿乙。董仲舒以《诗经》中的现象为论据,认为甲不受连坐之刑。该案的判决理由为:甲视道旁捡到的弃婴乙为亲子并将其养大成人,甲乙之间构成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根据《春秋》“父为子隐”的原则,甲藏匿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不应受到连坐的惩罚。①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养父子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按照汉律规定,只有父子关系才适用“相为隐”,因此对养父子关系的法律认定结果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到直接影响。董仲舒对养父子关系作出“同父子关系”的认定,主要是考虑到一般社会观念与儒家思想对“养育之恩”的推崇。在论证过程中,他更是巧妙地运用经义中动物界的例子以增强说服力。由此可见,汉代“春秋决狱”法观念中所认可的是符合社会情理的“法律事实”而非“自然事实”。
在弃子杖生父案中,董仲舒持同样观点,即生父未尽抚养之责,杖父则如同杖外人,从反向肯定了养父子与亲父子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两案认定“养父子”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子关系。这不仅体现了儒家思想的伦常礼法,也是对律条漏洞进行填补与解释,是汉代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重视主观动机
子误伤父案中,甲的父亲乙与丙发生口角后,丙拿刀刺乙,甲为了保护乙而出手击打丙,误伤乙,甲按律当枭首。然而董仲舒经过论证后认为甲不应受刑罚处罚。该案件的判决理由总结成一句话即“君子原心,赦而不诛”。因甲本身出于护父才动手伤人,虽伤父但意在护父,主观方面为过失而非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免于枭首。②
本案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加入对主观因素的考量。在汉代,对构成犯罪的判断多以客观归罪为主。然而从本案来看,董仲舒在进行犯罪认定时,对主观动机的重视超过了对客观行为的关注,进而得出了与法律规定截然不同的结论。这就是“春秋决狱”审判原则“原其志”的具体应用。
“原其志”又称为“原心定罪”,就是按当事人本来意图、主观动机定罪或量刑。此处“心”的概念较为宽泛,主要指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春秋繁露》对其进一步解释:“志邪者不待成”“本直者其论轻”,即只要符合儒家思想倡导的美好品质,即使违法也应从轻处罚,而心怀恶念者即使处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应受罚。由此可见,汉代“春秋决狱”十分重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与法家一味主张客观归罪形成鲜明对比。
当然,这一观念的运用确有不妥之处。判断“原心”善恶需要法官具有极高的个人素养,其形成不仅需要系统的儒家教育,也需要常年处于司法一线工作的丰富经验,这样的人才并不多见。而主观动机不仅较难取证,过度重视行为动机的法观念也会为舞弊留下方便之门。但将其置于历史长河中观之,汉代“春秋决狱”重视主观的法观念闪烁着人本主义光辉,其朴素的正义观也描摹出现代犯罪理论的雏形,是一种进步性的观念。
三、汉代“春秋决狱”法观念的现代启示
(一)“庭审实质化”中的观念指导
“庭审实质化对应的是庭审虚化与形式化,其要义是实质性或决策性的审判活动必须且只能在庭审中展开,涉及的是审判与非审判的结构性关系。”刑事司法机关采取各类方式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但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仍有疑问:“庭审实质化”是否仅指庭审程序的优化?
推进“庭审实质化”需要程序优化与内容实化齐头并进。实际上,汉代“春秋决狱”的法观念重视“事实”与推进“庭审实质化”所倡导的公正司法观念不谋而合。事实认定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与“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并不冲突,甚至相得益彰。
(二)刑事司法实践中强调主客观归罪相结合
归罪原则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灵魂,也是刑事司法审判的核心问题。现代刑法理论一再强调,判断某个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从主客观角度统一考察,甚至由此衍生出各类正当化事由与相关理论。由于种种历史与现实因素交织,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偏重客观归罪,这在20世纪末的几起大案中尤为明显,近年来逐渐有所改善。汉代“春秋决狱”的法观念注重主观动机,这对现代司法实践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四、结语
独特的社会环境是汉代“春秋决狱”生发的现实因素,董仲舒的儒家思想为“春秋决狱”赋予了独特内涵与功能。“春秋决狱”中“尊重法律事实”与“重视主观动机”的法观念,不仅具有儒家思想特色,也不失法家思想底色,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从现代着眼,汉代“春秋决狱”中的法观念也可为现代司法实践提供启示。
注释
① 原文参见唐杜佑《通典》卷六十九,东晋成帝咸和五年(330年)散骑侍郎乔贺妻于氏上表引:“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② 原文参见《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参考文献
[1]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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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左卫民.庭审实质化改革实证研究——以法庭调查方式为重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