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指的是在我国古代,对于判处死、流、徒刑的人,因为父母或者祖父母都年老,且没有其他成年的子女可以照顾他们,由此将罪犯有条件地暂时不执行原判刑罚,而让他们去赡养亲人,等罪犯的亲人去世了,再执行刑罚或者重新审判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道德。该制度在中国延续了1400余年,时至今日,存留养亲制度中的人文精神、孝道文化仍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由来
东晋咸和年间,存留养亲制度始见雏形。如东晋咸和二年(327年)句容县令孔恢罪至弃市,诏曰:“恢自陷刑网,罪当大辟,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可悯之”。因为罪犯的家人年老,没有人照顾,所以此人的死罪被赦免了。但此期间尚无相关的法令,仅以诏书的形式出现。
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的法律最早出现在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孝文帝下令:“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正始元年(504年),魏宣武帝在《北魏律·名例》中又增加了这一规定,凡犯了死罪之人,若其祖父母或父母年逾七十,又无子女,可向朝廷提出请求,“流者鞭笞,养其亲属,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从那以后,这一规定就成为一项传统。由于它融合了孝道,因而受到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从封建统治者的视角出发,“法外施仁”可以稳定人心;对于民众来说,这是一举两得,既能保住性命,还能照顾父母。
中国古代是一个“家国一体”的社会,“孝”对维系宗法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北魏至清朝,存留养亲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存留养亲制度经历了由原则走向法律的发展过程,但总体来说,凡是有亲属年老重病,没有成年子女的,都可以请求朝廷收留,如果犯人被判处流刑或徒刑,符合以上条件的,还可以实行存留式收养制度,由亲属照顾至老。
二、存留养亲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唐朝适用存留收养制度的犯人,父母、祖父母的年龄要超过80岁,其应是一家独子,或是其兄长因残疾、疾病而无能力照顾至亲之人。而《北魏律》《明律》规定犯人父母的年龄均为70岁,或是无生活能力需要照顾,规定较为宽松。当然,犯人也要孝顺。《清律》明文规定,如果犯人好吃懒做,不孝敬长辈,那就不能留养。此外,若被害人是家中独子,其父母无人抚养,则对罪犯不宜适用存留养亲制度。这体现了一种简单的平等主义。
在程序上,《清律》规定秋审符合条件的罪犯才可申请存留养亲。秋审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疑难及留养承祀五类。秋审入了可矜,方可申请存留养亲。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禁止适用留养制度的情形。另外,犯人即使满足要求,也要受到惩罚,一般是在亲人死亡的时候执行原来的惩罚,也可以减刑,或者用罚金来代替。
三、存留养亲制度的合理性
存留养亲制度是直接依照儒家“孝”文化而设置的法律制度。从北魏到清朝末年,除了少数王朝有过短暂改动,该制度大部分内容基本一样,这也说明了它符合社会需要。
从深层次来看,中国古代以农为主,人力需求大,而作案罪犯多为青壮年,若他们因为犯罪出走,年老者无人照顾,孩子没人抚养,社会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大批游民,这是统治阶级不想看到的。金朝曾经实施过“官与养济”制度,规定不孝顺的人不能留下来养老。但是从古至今,养老的主体还是以家庭为主。在古代,存留养亲制度作为国家与家庭在刑罚关系上的调和剂,其作用在于通过暂时中止刑罚,变通地实现“孝”的理念,使得家庭内部得以稳定。存留养亲制度也契合“礼”。《汉书·陈宠传》记载:“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存留养亲制度在发扬传统孝文化的同时,使犯罪之人能够感受身为人子的责任,有机会照顾父母,为父母养老送终不留遗憾。这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伦理性特征。
中国传统社会以“礼”为核心,法律制度要与“礼”相适应。由此而生发的存留养亲制度则是“孝”的直接表现。儒家注重人情,在封建社会,人情的重要性尤其突出。存留养亲制度能延迟行刑,使罪犯有更多时间和父母在一起,为他们提供物质上的赡养和精神上的关怀。如此一来,罪犯的家属就不用担心没人照顾,过上安稳的晚年生活。这间接体现了古代法律的人文精神,体现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
存留养亲制度,让封建社会的刑罚体系不再仅仅是统治者冰冷的统治工具,对维护社会和谐、巩固统治具有重要意义。
刑罚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惩罚罪犯,而是要改造罪犯,这样才能消除犯罪。从人性出发,囚犯长期被囚禁在冰冷的牢房中,就算走出监狱里,也难以燃起对生活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家属的期望对犯罪分子非常重要。因而中国古代逐渐发展出一套减刑制度,强调减刑在促进犯人改过自新、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作用。身为帝王,除以刑罚惩治罪恶,还应施以仁政。存留养亲制度也是古代君王施行仁政的一种表现。
四、对存留养亲制度的思考
存留养亲制度注重对犯人的改造与教育,这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相契合。罪犯感受到国家的宽容和谅解,有利于他们重返社会,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可以给予社区矫正,使其在社会和家庭的关爱中得到改造。对于被判刑的罪犯,如果他们能主动改过自新,努力减刑立功,且服刑一定的期限,则可以综合考虑是否予以假释,使主观恶性较低的罪犯尽快回到家人身边,尽快担负起家庭和社会责任。
完善非监禁刑是世界各国刑法发展的趋势,也符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要求。在“轻刑化”与“慎用死刑”理念的影响下,存留养亲制度中的人文精神和孝道文化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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