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明代生员是士大夫阶层中最基层的一个群体,虽不属于正式职官,但拥有特殊的身份地位,这使得他们在诉讼案件中频繁出现。生员涉及的诉讼案件无外乎户婚、田土、钱债以及社会公共案件,地方司法官往往根据官方律令及当地乡俗民约进行审判。地方司法官的职权虽小,但生员所犯案件多集中在民事部分,这使得司法官有权可使,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大有可为”。所以在不涉及伤残性命的案件中,官员祁彪佳对生员有犯的态度多以宽容为主,但一旦涉及司法底线,他会严格执行律法,坚决捍卫儒家伦理纲常,肃正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明代地方儒学生员是士大夫阶层中最基层的一个群体,是连接民众与官府最便捷的桥梁,是基层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对社会建设和民众生活都发挥着独有的作用。
《莆阳谳牍》是晚明官员祁彪佳在兴化府任推官时(1624—1628年)所撰写记录的判牍判语合集,里面详细记载了生员在社会生活中涉讼的方方面面,为我们了解这一群体的涉讼情况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一、生员涉讼的缘由
生员大致可分为国子监的贡生和地方儒学生员两类,但明代文献所言生员更多是指明代地方政府学校的学生,生员以学生身份接受地方学校的管理。明太祖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颁布学规:“今后府州县生员,若有大事干于己家者,许父兄弟侄具状入官辩诉。若非大事,含情忍性,毋轻至于公门。”由此可见,官府对生员的要求是专心读书,动心忍性,不要轻易参与词讼。但为何在晚明时期生员频繁卷入词讼案件?“自明代中期以后,生员数骤增已是不争的事实。”生员人数增加,且其社会地位虽低于士大夫,但高于庶民,与普通民众相比,在服饰、社交、经济等方面都享有优待和特权,特殊的身份地位致使其频繁涉讼。再者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大多数词讼表面争理,也有很多民众邀请生员替他们争取利益。这样一来便掀起一股生员参与词讼的社会风气。由上可知,及至晚明,生员因其身份涉讼的数量不在少数。
二、案件概况
《莆阳谳牍》中涉及生员身份的案件主要分布在卷一、本府两部分,共有119件(实则117件,重复2件),基本分为田土、户婚、钱债及一些社会公共问题。其中生员案件中涉及土地纠纷的有53件,所判罪刑以杖罪和免罪居多,偶有罚谷以示训诫;婚姻问题10件,多判以杖罪;宗族问题10件,多判以杖罪、罚谷;经济纠纷27件,多以杖罪判之;生员受人请托的有5件,均免罪;因发生争执兴诉的有6件,以杖罪、绞罪判之;涉及社会问题的4件,因生员参与人数众多,有司官员不敢擅自决断,呈报上级寻求处理意见;奖励生员的1件,查明生员身份等问题的4件。
由是,本章选取了《莆阳谳牍》中较为典型的生员争讼案件,且结合官修律法等资料总结诉讼类别,并加以分析。
(一)土地问题
福建地少人多,且明初实行海禁政策,福建人民临海却不能出海为生,只好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土地,这使得土地争讼频发。生员涉讼案件中涉及土地纠纷的有53件,其中兴化府50件、福宁道1件、仙游县2件,所判罪刑以杖罪和免罪居多,偶有罚谷以示训诫。
在涉及生员的案件里田土诉讼占比最大,民众对田地的争讼数量居高不下。
本府一件横篡惨伤事
今阮腾龙葬在此界之北,非越界也。据朱经历勘报,故称有碍风水,则阮非侵顾山明矣。合着阮腾龙出银二两与顾生,以全山邻之好……再照以阮坟东二丈为顾坟界,两家永不许争。
本案中顾生以争坟越界之由向官府主动兴讼,根据查报实则是顾生因风水之说争告,而非阮侵占顾生土地。祁彪佳对此案的判定是:“阮腾龙出银二两与顾生,以全山邻之好”,勘定界限,防止两家以此再生争端。
(二)婚姻问题
在婚姻问题研究中,女性地位一向是研究热点,妾是“不正规的家庭成员”,“没有取得所谓宗族观念秩序之家中地位”,但是在“日常生活方面具有作为家族一员的地位”。审判官的道德价值和个人情感都对案件的走向有着影响,古代男尊女卑、男子三妻四妾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体现。
生员涉讼的婚姻问题有10件,以杖罪和免罪处罚居多,重刑复审案件1起。而涉及生员的案件中,并不都是生员本人犯罪,如“本府一件男命惨冤事”中的民众利用陈焕章生员身份蓄意诬告,以达到自己的目的;“本府一起急救异吓事”中生员刘殿卿亦被奸情之名诬告。除此之外,如果生员涉及婚姻犯罪案件,审判官的审理也会不同。例如:
一件奸杀女命事
审得陈宗臣、公谟之侄女配郑生须徵为妾,以小产伤风而死,医生林梅宇凿凿可证,宗臣控之县,已审诬矣。公谟复控之府,已属多事,又越而控道,何耶?公谟称须徵妻妾妒争,中闺之事谁为见证?而陈翰乡以青衿帮诬,尤属非法,公谟杖之,翰乡姑免科。
本案系郑生之妾室因小产伤风而亡,妾室族伯控告至官府,从判词可知,公谟称侄女死因是妻妾争斗,“中闺之事谁为见证?”由于古人对物证掌握技术有限,故十分看重人证,祁彪佳因有医生人证一词,判定实情俱悉,小妾族伯一再非法控告,且缠讼不休必须杖责。《大明律》“教唆词颂条”中明确规定:“凡教唆词颂即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人同罪。”陈翰乡帮诬,但祁彪佳在判词中特指出因其生员身份,不追究其责任。
祁彪佳秉持良贱观念,妾室不具有独立的人身权,且在讼案中也没有发言权,这反映了祁彪佳坚决维护伦理纲常的传统士大夫态度,且作为司法官忽视女性自主性。
(三)生员干预宗族事务
福建地区宗族众多,且多聚族而居,百姓重视宗族利益和立嗣继承,官府对待宗族问题一向不敢小觑。古代立嗣多为后继有人,选择并确立继承人来延续香火。从明代的立嗣之法可知,选择承嗣人首先要根据古代宗庙的排列顺序,立嗣应先亲后疏。
生员涉讼宗族问题有10件,多判以杖罪、罚谷。除了宗族继承问题外,另有生员利用其身份干预宗族事务为自身谋利的案件。例如:
一件夺继惨天事
审得立嗣者以序,亦须以贤,继子先从继父。曾宦应骢生子士俊,身故无子,以长房应鲲之次子体胖为子。胖故,胖之长子震侯继之。于法于情亦即恰矣。列怀奇诸恶状以为破曾宦之产业,堕曾家之声……应夔独得租九十石似属偏饶。
此案中司法官认为“立嗣者以序,亦须以贤,继子先从继父”,祁彪佳认为虽然怀奇“有堕家声”,但考虑怀奇曾有继议,还是对其进行了财产补偿。上述明代律法中虽然对继承有明文规定,但无立嗣以贤的规定,在实际裁决中,祁彪佳根据案情提出了立贤的裁定,并指出曾应夔独得租九十石“似属偏饶”。宗族族长没有发挥实际作用,而是生员曾应夔以其身份主持立嗣,而宗族的处理结果并不属于承嗣人的曾应夔得租九十石,士瑛得租三十石,从判词中可知两人是这场家族纠纷的最大获益人。古代立嗣本为传宗接代,生员倚其身份干预诉讼,表面争理主持,实则争利。
三、祁彪佳对待生员有犯的态度
明代地方官员在处理生员有关案件时,即便有时生员有错在先,但只要没有伤亡情节,司法官一般都采用宽宥的态度。
(一)宽宥
“仙游县一件杀命事”中,“林振国原非争山之人,只以与柯怀山比邻,左袒怀山,于徐霖非有积怨深怒,何至伤青衿?”从判词可知,当生员的利益受到侵害时,祁彪佳会站在生员的立场报之以同情,对侵害人的行为表示斥责。
“本府一件急救釜鱼事”中,赌犯许圣邻被押十多天,许生员忽然认其为子求其免罪,祁彪佳审理认为许圣邻送之以财,而许生员收礼故有此事,判词中:“本生贫固当怜,而赌犯法难轻贷,不准豁免。”而对生员并无处罚。
从以上判例可看出生员因其身份能得到司法官的礼让,甚至有时还会获得赔付,得到一定的利益。而祁彪佳在审理时往往也参考人情因素,例如生员的经济能力也是祁彪佳判决的参考因素之一。
(二)严格执行律法
有司官员对待生员有犯也不是一味地宽容同情,在生员行止有亏、造成重大伤害伤亡、触犯律法的情况下,司法官将严格执行律法,肃正社会风气,绝不姑息。
如“一起人命事”里,“前件看得张春万倚其兄青衿,继以樜干碎指、断肋、折足、伤头,一绞固其所应受者,伏侯裁夺”。
根据《大明律》中“斗殴及故杀人”条:“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重伤,下手者,绞。原谋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余人各杖一百。”在重刑案件中,审判官查明张春万倚仗自己亲属的生员身份殴打老妪,致其惨伤,判之绞刑,这种情况下审判官将严格执行律法,以正社会风气,绝不姑息纵容。
(三)上呈上级
“公呈”是指某一群体将观点呈词公开地张贴在街头巷尾,及至晚明,许多生员利用“公呈”的公开性裹挟官府。因“公呈”和生员两重因素都具有社会影响力,故在处理此类群体性案件时,审判官十分谨慎,往往寻求上级的处理意见。如“本府一件覆射圃等事”中,乡绅为解决当地孔庙的排水问题,共商筹备费用修建,这也侧面反映了生员在地方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当地官员不得不考虑其民间地位与影响。
四、结语
《莆阳谳牍》中生员犯罪案件以田土问题居多,经济纠纷、婚姻问题、宗族问题各有十余件,有司官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要没有伤亡情况多照顾生员身份,顾全生员情面。而因身份地位受人请托、集中商议地方社会问题等也体现了生员在地方社会生活中的独特性。
第一,作为推官,祁彪佳对待生员有犯的态度是宽严有济,对生员本人加以礼待。究其原因,生员属于学校,饱读四书五经,其特殊身份使他们行走在乡间事务和社会关系中,在民众中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信服力。祁彪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其社会影响,判牍中“本馆一件鼎建文昌等事”“漳平生员黄宰等奖励节善等事”都肯定了生员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他们分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减轻了地方官管理基层社会的难度。
第二,祁彪佳作为晚明传统士大夫群体中的一员,其思想深受儒家文化影响,儒家倡导“仁恕”思想,在其司法运作中,“慎刑”的司法理念贯穿始终,祁彪佳在审理案件时不免以个人价值和道德理念作为评判标准之一。
第三,生员虽未入仕,但他们与地方官员有着紧密的联系,有司官员需考虑公众舆论、权势等因素。祁彪佳虽注重情理因素,但一旦涉及律法层面,坚决执行律法判决也是他作为司法官的司法底线。
第四,作为地方基层推官,结案是为了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追求公平合理并非为每个案件的基本准则,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以尽快结案是司法官的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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