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科技创新为支撑、新产业为引领的新质生产力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也对完善当前的法治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水平法治建设能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优化新质生产力的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不断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当前,针对知识产权制度、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科技领域颠覆性关键性技术突破与新型产业领域面临的挑战,需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数据合规制度建设、推动科技创新领域制度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协同发力,形成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治保障体系。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 法律挑战" 法律保障" 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4"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01.011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对黑龙江进行实地考察时阐释“新质生产力”,强调“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全面振兴”。[1]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2]202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时再次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3]这些重要论述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及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主导,是生产力质的跃迁,[4]其涵盖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生物科技等前沿领域,是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实现产业升级换代的重要力量,其蓬勃发展离不开坚实有力的法治体系的推动与支撑。[5]当前,亟须将法治建设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构建与时代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框架,有效保护各类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高水平法治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空间、数据隐私、产权保护等领域在法治层面面临新的挑战。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有利于防范潜在的法律挑战和风险,助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高水平法治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保障。法治的核心功能在于确认、保护和调整社会各领域的关系,引领、评价、预测并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通过法治的规范和引导,可以有效降低市场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极大增强市场的可信度。加强法律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规制和保障,需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行为规范,凝聚社会共识,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提供强大动力、拓展广阔空间。一方面,健全的法律体系为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其蓬勃发展注入法治活力;另一方面,有效的法律机制能够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法则及明确清晰的社会责任体系,从而使广大民众共享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高水平法治优化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营商环境。高水平的法治体系有利于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得到依法平等保护,从而最大限度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因此,通过实施有效的法治策略,积极推进与营商环境相关的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持续提升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水平,将有助于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致力于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及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惩治措施。此外,我国还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创新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通过优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努力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创新和创业的环境。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经营主体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也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高水平法治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力。法治能够保障经济活动有序开展,为市场创新活动提供可预测的合法框架,从而有效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具体而言,一是法治通过构建一个明确且系统的法律框架,为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了必要的规则并划分了合理的界限,确保所有创新理念和实践活动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这种保护机制激励了更多的创新行为。二是通过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商业法律体系,可以更好地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创新思维,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通过法治手段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消除传统行业之间的壁垒,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从而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形态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通过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可以增强企业家的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发展新质生产力对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
新质生产力往往源自技术革命性突破,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技术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一些新兴技术应用存在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
知识产权制度亟待完善。在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为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亟须更新完善。例如,以数据为代表的新型生产要素,作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需尽快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以确保新型生产要素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兴技术,不仅在生产要素和新型组织方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还在主客体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责任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诸多亟待解决的制度性难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将直接影响新兴技术的现实应用和未来发展。为此,需要深入研究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确保新兴技术能够在法律的保护和规制下妥善应用与健康发展。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愈发严峻。在数字化驱动时代,数据已经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利用数据信息以及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和加强隐私保护,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在立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数据权属的有关规定。随着大数据市场迅速发展,如若未能同步跟进、解决数据权属问题,则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由于缺乏数据合规理念,部分数字企业建立的数据合规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6]在新质生产力驱动下,企业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用户的个人数据,极易侵犯用户的个人隐私。在当今社会,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充分利用数据资源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已经成为数据合规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大挑战。一方面,隐私保护是现代社会至关重要的议题。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变得越来越便捷,这无疑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另一方面,数据的充分利用对于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限制数据的合理利用,将会阻碍技术创新的步伐。然而,如果过于强调数据利用,忽视了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数据被滥用,引发公众的不满和信任危机,最终将会对数据驱动型产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亟需适应性更新。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新兴领域或将面临法律空白或法律滞后的局面,这要求法学界必须不断创新理论和制度,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和交易模式构建法律框架,以解决由新技术和新业态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冲突。科技领域颠覆性关键性技术突破或将打破既有的法律框架限制,且其涉及的领域复杂多变,相关法律可能存在因滞后而失去约束力的问题。例如,一些新兴技术或商业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规制或保护;部分现有法律框架可能无法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和预测工作,及时填补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和政策缺位。同时,司法部门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宣传解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适应新的复杂条件,及时制定适应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法规,重视对颠覆性关键性技术的法律治理。[7]
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律保障路径
以高水平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不仅要有效应对当下多重挑战,也要着眼未来发展战略及长远规划,更要紧跟技术革新与社会进步的步伐。加快构建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是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随着中国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应及时优化知识产权法理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在第四次信息革命和产业革命背景下,数字经济影响力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当与时俱进。[8]一是要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等新技术领域的立法工作。必须在立法、修订法律等多个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必要的适应性调整和创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一方面应当完善相关主体规则和权利归属规则,另一方面应当通过提高客体要件标准以及优化客体审查手段等方式完善相关客体规则,以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9]二是要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需不断健全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亟需加强。例如,现有相关法律体系未能充分发挥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难以有效震慑和遏制频发的侵权行为;未能充分利用举证妨碍制度,无法有效减轻知识产权人的举证负担,等等。因此,司法机关必须迅速地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新技术的运用范围划分明确的法律界限。通过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依法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与协作,推动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更好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加强数据合规制度建设。当前,数据合规形势愈发严峻,数据产权归属认定不清晰,企业数据合规管理不完善,隐私保护和数据利用难以平衡。首先,要完善数据合规监管机制,制定详细的监管职责清单,借助大数据分析、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数据实时监测和预警,按等级划定差异化的监管红线,统一执法标准和惩处措施。[10]其次,建立健全数据合规法律体系,及时明确数据权属问题。促使企业建立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并对那些积极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以及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的企业和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激发企业创业活力。最后,加强对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一方面,必须明确地界定隐私保护的界限和标准,制定严格的隐私保护准则。这些准则应详细规定企业在收集、存储、使用、共享以及销毁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明确数据分类和分级标准。依据数据的重要性和开放性,制定相应的利用规则和开放政策。在对数据进行细致分类时,可将数据分为敏感数据、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并针对每一类数据制定不同的管理和使用规则。对于敏感数据,应严格限制其访问权限和使用范围,确保其在高度安全的环境中存储和传输。对于重要数据,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其使用范围,以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而对于一般数据,则可以制定更为开放的政策,鼓励数据的共享和创新利用,以充分发挥其潜在价值。通过科学合理的分类和分级标准,在保障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创新发展。
推动科技创新领域法律制度发展。建立与发展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科技创新体制,应当确保相关法规和政策能够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唯有进一步全面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打破束缚科技创新的制度障碍,才能有效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针对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的生产、运用和保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增加网络平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立法供给,对算法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领域适当前瞻性立法,汇智聚力研究科技规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弥补部分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空白。当前,要注重地方立法与国家法规相结合,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新兴领域风险点、空白区,健全科技创新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能源、生物医药、基因技术、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立法,注重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保障产业链与创新链相结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为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保障,确保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能够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领域聚集,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消除劳动者在产业创新过程中的顾虑,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首先,应当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并颁布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法规和政策,构建覆盖从政府就业政策的制定到产业工人职业教育、技能培养、就业服务以及就业管理全流程的制度体系。针对具体环节出台一系列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求的促进措施,以此提升就业的整体质量,保障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其次,将新型就业纳入就业促进法律政策框架内,以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形式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范围,同时要求相关企业以合理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未来还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地位认定标准,对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更为细致的审视和调整,以适应新兴的就业模式,确保新兴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能够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推动可持续发展。
总之,新质生产力不仅是我国汇聚发展新动能、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的引导力与推动力,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及重塑国际竞争新优势的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法律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面向未来,应继续深化对法律与新质生产力关系的认识和研究,运用法治思维解决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不断创新和探索法治对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路径,夯实科技强国法治之基,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注释
[1]《牢牢把握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战略定位 奋力开创黑龙江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人民日报》,2023年9月9日,第1版。
[2]《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4年2月2日,第1版。
[3]《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勇挑大梁——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在江苏广大干部群众中引发热烈反响》,《人民日报》,2024年3月6日,第1版。
[4]韩喜平:《新质生产力的政治经济学逻辑》,《当代经济研究》,2024年第2期。
[5]姚宇、刘振华:《新发展理念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西安财经大学学报》,2024年第2期。
[6]陈兵:《数字企业跨境流动合规治理法治化进路》,《法治研究》,2023年第2期。
[7]雷磊:《新科技时代的法学基本范畴:挑战与回应》,《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8]冯晓青:《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数字法治》,2023年第3期。
[9]冯晓青、孙雪静:《新质生产力的知识产权法保障研究》,《知识产权》,2024年第7期。
[10]李东格、孟雪:《我国数据合规环境建设亟需跨越三大难关》,《数字经济》,2024年第5期。
责 编∕方进一(见习)" 美 编∕梁丽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