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研究以1950—1975年出生的群体为研究对象,该群体诞生于新中国成立后的两次人口生育高峰期,并经历了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一孩”政策的实施阶段,成为该政策的主要目标群体,从而形成了中国首批少子老年人。2010—2035年,这一群体将逐步进入老年阶段,他们不仅是中国历史上赡养父母的最后一代人,同时也是首批因子女数量减少而面临赡养资源不足的老年人群体。这一现象给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了严峻挑战。本研究基于1982—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及其他一些数据,采用队列分析方法,系统描绘并深入分析了该群体的生命历程。研究重点关注了计划生育政策对其婚姻与生育行为的影响,以及一系列历史事件对其受教育水平、就业状况、行业分布、人口迁移及城乡分布格局的塑造作用。此外,本研究还对其家庭结构、居住模式、健康状况及失能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并探讨了其潜在需求。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本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与解决方案,以期为应对少子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挑战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少子老年人;计划生育;“一孩”政策;生命历程;养老
“少子老龄化”现象是指因生育子女数量减少而引发的人口老龄化,该现象揭示了生育率下降与人口老龄化的内在关联,但尚未深入触及养老问题的核心。“少子老年人”这一概念则聚焦于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更能凸显养老问题的实质。在中国情境下,根植于民众内心的“养儿防老”观念以及法律所规定的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①共同构成了家庭养老的社会基础。当子女数量充足时,他们具备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与能力;当子女数量稀少,甚至仅为独生子女,且因工作等原因远离父母时,尽管子女赡养意愿犹存,但实际赡养能力却大打折扣,家庭养老模式因此遭遇重大挑战。
一、背景和思路
解决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对新中国成立后两次“婴儿潮”时期出生人口的养老挑战。1950—1958 年为中国第一次“婴儿潮”,九年间共出生1.84亿人,年均出生2044万人;1962—1975 年为第二次“婴儿潮”,14年间共出生3.59亿人,年均出生2564万人。两次“婴儿潮”之间的低谷期,三年仅出生0.42亿人。若将1950—1975年连续计算,26年间共出生5.85亿人,这是中国历史上人口增长最为迅速的时期。该群体在1982年人口普查时年龄跨度为7—32岁(见图1a),自2010年起陆续迈入老年,2020年普查时年龄为45—70岁(见图1b),至2035年年龄为60—85岁(见图1c),将全员成为老年人,因此,2010—2035年是中国老年人口增长与人口老龄化最为迅猛的阶段。
1950—1975年出生的人口规模庞大,且在其婚育年龄期间恰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政府于1970年提出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73年正式实施。政策初期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随后生育率显著下降。1978年6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新要求。198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正式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标志着“一孩”政策的全面实施。1984年实施的新政策规定,农村地区若第一个孩子为女孩,妇女可生育第二个孩子;若第一个孩子为男孩,则不再允许生育,此政策被称为“开小口政策”或“一孩半”政策。这期间城市仍然执行“一孩”政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农村地区普遍允许生育两个孩子。2013年底,国家推出“单独二孩”政策(2014年开始执行),2015年底推出“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开始执行),2021年5月底开始允许生育三个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影响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妇女。1950年出生的妇女在1973年时年龄为23岁(见图2),当时政策允许生育两个孩子;1980年“只生一个孩子”政策开始执行时,1950年出生的妇女年龄为30岁,而1959年出生的妇女年龄为21岁。1950—1955年出生的妇女实际上在1980年之前有机会生育两个孩子,若此前仅生育一个孩子,则后续几乎无生育二孩的机会。1956年以后出生的妇女,在1984年之前基本无生育二孩的机会。1960—1975年出生的妇女在生育期内经历了从1984年到2013年的“一孩半”政策,少数人在2014—2016年还经历了“单独二孩”政策。1950—1975年出生的妇女中,绝大多数并非自愿,而是受到政策要求在1973—2016年只生育了一个或两个孩子,这批人被称为“少子老年人”。目前,该群体部分已进入老年,可视为潜在老年人,至2035年后将全部成为老年人。
在“少子老年人”之前出生的妇女未经历“计划生育”,因而生育子女数量相对较多;而1975年以后出生的妇女则赶上了“二孩”甚至“三孩”政策放开,具备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孩子的条件。“婴儿潮”时期出生的“少子老年人”,部分已步入老年,部分即将进入老年,这一群体在中国历史上极为特殊。她们年轻时响应国家号召,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少生孩子的义务;然而到了老年,由于子女数量有限,难以依靠子女养老,其养老问题亟须国家和社会给予特别关注。
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孝”文化以及多子女大家庭传统多重因素相互交织,塑造了以家庭养老为主、子女赡养为核心的社会养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子女将关心与赡养父母视为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不仅被视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促进了中国传统家庭长期的和谐与稳定。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以多子女为前提,然而这一前提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因计划生育政策而被打破。具体而言,1950年之前出生的个体构成了中国最后一代能够获得子女赡养的老年人群体;而1950—1975年出生的人群是最后一代承担赡养老年人责任的群体,同时也是第一代“少子老年人”,即首批面临子女赡养不足问题的人群。如何为这一特殊群体提供养老保障,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养儿防老”或“子女养老”的观念已深植于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及日常生活之中。从观念层面来看,“少子老年人”依旧寄希望于子女为其养老,而子女亦存有赡养父母之意愿;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当老年人生活无法自理或真正需要他人照料时,子女往往会发现自身在赡养能力与条件上存在严重不足,从而导致代际间矛盾的产生。此类矛盾并非源于主观因素,而是基于客观现实,且几乎难以调和。
解决中国老龄化问题不能局限于问题本身,而应全面考虑问题产生的原因、环境、条件和背景,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这对于理解问题的性质、设定解决问题的方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至关重要。“少子老年人”这一群体之所以“特殊”,不仅因为其规模大、子女少,还因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经历了一系列社会变迁和体制转轨,既是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牺牲最多的一代,也是为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发展贡献最大的一代。
代际公平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念,强调在不同代际之间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其核心要义在于,当代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必须兼顾后代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同理,当代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满足的过程中也应充分考虑上一代人的牺牲与贡献,包括上一代人因奉献而失去利益的相应补偿。在此框架下,对“少子老年人”群体生命历程的深入剖析,成为理解其特殊地位与需求的关键环节。
生命历程理论为理解个体生命轨迹提供了重要视角,强调个体一生需经历个人角色路径与社会历史或环境路径两条主线(Elder, 2003; 2015)。个人角色路径涉及个体在特定时间、年龄或随身体状况变化所承担的相应角色与责任,如从婴幼儿到学生、就业、结婚、生育、为人父母、养育子女、赡养父母、步入老年、经历空巢直至生活不能自理等各个阶段;社会历史或环境路径则指社会事件的发生对个体或群体生命历程产生的重大影响,甚至可能改变其生命轨迹。对于“少子老年人”而言,他们属于“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一代。由于在改革开放前出生,他们经历了“短缺经济”或“计划经济”时代,自出生起便被赋予城市人(或非农业人口)或农村人(或农业人口)的身份,并将出生地登记为户籍地,其身份与户籍在一生中难以改变。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他们被限制在户籍地生活,农村人依赖种地以“自给自足”方式维持生计,城市人则由政府安排就业,几乎所有生活资料均由政府统一供应。
该群体除了具有“子女数量较少”与“群体规模庞大”的特点外,还经历了中国历史上社会变迁最为剧烈、社会经济转型速度最快的时期。具体包括1959—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1966—1976年的“文革”以及当时盛行的“读书无用论”思潮、1973—2021年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①、1977年底恢复高考制度、1978年之前普遍存在的食物短缺与生活贫困状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改革开放以及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城市层面,1968—1978年有1700万中学毕业生响应号召上山下乡,90年代起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导致大量职工下岗;在农村层面,1982年以前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模式,此后推行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显著提升了农业生产力与农民生产积极性,进而引发劳动力大量剩余,并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大批农民向城市流动,成为城市中的边缘群体。许多“少子老年人”个体在其生命历程中经历了“出生时遭遇饥荒、求学阶段遭遇停课、毕业(特指城市青年)后被迫下乡,成年后需晚婚、生育时受限于少生政策、中年时期(城市居民)面临下岗以及(农村居民)外出务工,老年时缺乏子女赡养”的复杂过程。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轨迹形成了这一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特殊群体。
当然,个体在不同年龄阶段遭遇同一事件时,该事件对其产生的影响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少子老年人”的个体生命历程由其在多元社会角色序列中所处的状态及其转变时间所构成。角色转换过程受到个体所处的空间环境、历史时间以及所经历事件的影响,同时,事件的发生时间与持续长度亦对个体产生作用。最终,个人生命轨迹与社会变迁的交织共同塑造了个体在老年阶段的现状。
若不深入研究老年人的生命历程,就无法全面理解老龄问题。换言之,仅关注老年人当前的状况而忽略其过往经历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关联,将难以准确把握问题的根源,更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本研究将借助1982—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从队列分析的视角出发,详细描述并揭示中国第一代“少子老年人”的成长历程。具体而言,本研究将分析计划生育政策对这批人在婚姻和生育方面的影响;探讨历史事件对其受教育水平、就业状况及所从事行业的影响,以及人口流动和分布的变化;考察“少子老年人”家庭结构和居住状况的变迁;评估其健康和失能状况,以揭示“少子老年人”的潜在需求。最终,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解决老龄问题的思路与建议。
二、“晚婚”政策对“少子老年人”初婚时间的影响
1971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该报告规定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必须降低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增长率,旨在改变此前无计划的生育状况。当时,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为男性不得早于20岁,女性不得早于18岁①。至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正式提出了“晚、稀、少”政策,其中“晚”表示男性需达到25岁、女性需达到23岁方可结婚;“稀”意味着生育间隔应延长,建议约为4年;“少”则是提倡每对夫妇仅生育两个孩子。尽管当时的《婚姻法》对结婚年龄有明确规定,但晚婚政策出台后,《婚姻法》在实际执行中几乎成为一纸空文②。例如,1950年出生的人在1973年时为23岁,按当时《婚姻法》的规定,此年龄男女均可结婚;然而,依据当时的“晚婚”要求,女性可结婚,男性则不可结婚。男性若想结婚,必须等到25岁或1975年之后。由于“晚婚”是一项强制性要求,因此1950年之后出生的人群明显受到“晚婚”政策的影响,其平均初婚年龄迅速上升(见图3)。例如,1946—1947年出生的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1.2岁,而1949—1950年出生的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至21.7岁,1955—1956年出生的女性平均初婚年龄达到最高值,为22.5岁。
与平均初婚年龄的变动趋势相仿,24岁及以后结婚的人口比例在该阶段亦呈现迅速上升态势(见图4)。例如,1946—1947年出生的女性中,24岁及以后结婚的比例仅为18.6%;而1949—1950年出生的女性,该比例上升至27.9%。这一比例的峰值出现在1954—1955年出生的队列中,当时的比例达到了37.0%。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尽管新婚姻法将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了两岁,但仍比规定的晚婚年龄低了三岁。新婚姻法公布后,全国人大明确强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强制晚婚”,即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而晚婚则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的自愿推迟,晚婚并非强制性的,而是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做出的选择。由于全国人大明确了“晚婚不是强制,而是自愿”,最终结果是1981年新婚人数大幅增加,“60后”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以及24岁及以上初婚比例基本上都恢复到了提出“晚婚”政策之前的水平。
三、“少生”政策对妇女终身生育率的影响
终身生育率(Lifetime Fertility),亦称完全生育率(Completed Fertility)(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1992),是衡量妇女生育历程结果的指标,指特定时期内出生的一批妇女从生育期开始至结束时平均生育的子女数量,反映了妇女生育期结束后的累计生育孩子数。国际上,多数国家将生育期界定为15—49岁,部分国家则定义为15—44岁。依据经验数据,妇女35岁以后的生育常被视为“高危”生育,因为此时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及出生缺陷发生率均相对较高。因此,绝大多数妇女倾向于在35岁前完成生育,尽管在此之后仍有部分妇女生育,通常源于特殊情况,例如意外怀孕等。
自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起,历次人口普查均向妇女询问“截至目前您生育了多少个活产子女”等相关问题。1982年、1990年、2010年和2020年的人口普查针对的是15—64岁的妇女,而2000年普查对象的年龄范围为15—50岁。鉴于测量终身生育率在44岁或49岁之后更具意义,本研究仅选取了1982年、1990年、2010年和2020年四次人口普查中针对15—64岁妇女的调查数据,且每次普查仅统计当时44岁及以上妇女生育的活产子女数(见表1)。
1982年数据反映的是1982年7月1日零时这一普查时点,年龄介于44岁(出生日期为1937年7月1日—1938年6月30日)与52岁(出生日期为1929年7月1日—1930年6月30日)之间的妇女群体,其平均活产子女数量。当时,45岁及以上年龄段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均超过5人,最高值达5.69人,而44岁妇女的平均生育子女数也接近5人。若这批妇女目前仍然健在,那么在2025年7月1日,她们的年龄应当处于84—99岁这一区间范围内。
1990年的数据反映的是1990年7月1日0时这一普查时点,年龄在44岁(出生日期为1945年7月1日—1946年6月30日)至60岁(出生日期为1929年7月1日—1930年6月30日)之间的妇女群体的平均活产子女数。该年龄段的妇女均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出生的人群。在该数据中,48岁及以上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均超过4人,而48岁以下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则未达到4人,这可能是因为部分妇女尚未完成生育过程。实际上,1990年49—64岁各年龄段妇女与1982年41—56岁各年龄段妇女属于完全相同的出生队列,即出生时间完全一致,然而1990年各年龄段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却明显低于1982年的数据。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为死亡率因素。在1982—1990年这9年期间,部分妇女不幸离世。通常情况下,贫困地区以及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死亡率相对较高,而这些妇女的生育率也相对较高,由于这部分妇女在1990年已去世,从而导致当时仍然存活的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出现下降,这正是回顾性调查中死亡选择性问题的一个典型例证。其二为漏报因素。至1990年,这批妇女年龄进一步增长,记忆力也随之衰退,加上她们曾经生育的孩子数量较多,且过去死亡率较高,部分孩子中途夭折,往往使得她们难以准确回忆自己究竟生育了多少子女。尽管存在上述情况,但1949年前出生且在1990年7月1日仍然存活的44—60岁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仍在3.5—5人,这一数据反映出在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中国早期妇女的生育水平确实处于较高水平。
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呈现的是年龄在44岁(出生日期为1965年11月1日—1966年10月31日)至64岁(出生日期为1945年11月1日—1946年10月31日)之间的各个年龄段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从数据中可以看出,妇女年龄越小、出生时间越晚,其生育的子女数量越少,这一趋势正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所带来的结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10年11月1日年龄为64岁的妇女与1990年7月1日年龄为44岁的相应妇女基本上属于同一出生队列,二者在月份上仅存在些许差异,前者出生时间范围是上一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而后者则是上一年11月1日至翌年10月31日。同样地,2010年的平均活产子女数明显低于1990年普查时登记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其原因与之前所述类似。
2020年47岁、48岁和49岁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均为1.59人,为各年龄段中最低。这批妇女在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放开时几乎已无怀孕的可能性,因此未能成为“二孩”政策的受益群体。而相较于她们年龄稍小的妇女,生育率却有轻微的提升,这表明确实有一部分“70后”妇女生育了二孩。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44—54岁的各年龄段妇女与2020年54—64岁的各年龄段妇女属于同一队列人口,然而两组的平均活产子女数并不相同,且2020年同一队列妇女的平均活产子女数较2010年有所减少,但二者之间的差异则显著缩小。
四、“文革”对“少子老年人”受教育水平的影响
1966年5月“文革”全面发动,自6月份起全国各类学校纷纷开展“停课闹革命”活动。彼时,1950年、1951年和1952年出生的人群分别年满16岁、15岁和14岁,他们刚刚完成初三、初二和初一年级的学业(被称作老三届中的“老初三”)。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他们并未继续接受正常的课堂教学,而是与那些留在学校但未毕业的1966年、1967年和1968年高中毕业生一起在1968年被认定为毕业。其中,城市中的毕业生绝大多数被安排到农村,成为“知青”。而1953—1958年出生的人群,在1966年时均处于小学阶段(当时许多地区规定8岁入学),1959—1969年出生的人群则基本上是在“文革”期间接受教育。当时,在校学生主要任务是学工、学农和学军,基本不涉及文化知识的学习,加之社会上宣传“读书无用”的观念,导致教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至1976年“文革”结束。可以说,“50后”以及部分“60后”人群,是被“文革”耽误的一代人。尽管他们名义上接受过小学、初中、高中教育,甚至部分人还拥有高中毕业证书,但按照现代教育标准,其中许多人所掌握的知识水平勉强仅能达到小学毕业的程度。
1982年,即“文革”结束后的第六年,我国开展了第三次人口普查。普查数据详细列出了1949—1964年出生(普查时年龄为18—32岁)人口接受各类普通教育的比例(具体数据见表2)。首先,1959年7月1日—1961年6月30日出生的人群(普查时年龄为21—22岁),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获得高中学历的比例均为最高。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该年龄段人群在小学阶段经历了“文革”,到了中学时期,“文革”已经彻底结束,教育体系开始逐步回到正轨;另一方面,这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是在三年困难时期出生的,他们是1949—2020年人口普查前出生人数最少的两个年龄段。由于教育资源相对稳定,人口数量较少的队列自然会获得更多接受教育的机会。数据进一步显示,年龄越大(或出生时间越早),受到高中教育的比例也越低。1949—1954年出生的人群(普查时年龄为28—32岁),接受过高中教育的比例非常低。这是因为这些人在“文革”开始前正处于小学和初中阶段,基本未能完成高中教育便已毕业。由于他们在上小学时“文革”尚未开始,因此最终完成小学教育的比例相对较高。1982年普查时,年龄在18—32岁(1949—1964年出生)的人群中,接受大学以上教育的比例也极低,男性为0.89%—1.80%,女性为0.37%—0.74%。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是,“50后”妇女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比例相当高,其中1951—1953年出生的妇女文盲率更是高达40%。改革开放之后,教育被提升至重要地位,这一时期的学龄儿童和在校学生所接受的教育质量远超改革开放之前。因此,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整个70年代出生的人群的受教育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文革”不仅对中小学生的学习造成了严重影响,还中断了大学的招生。自1952年起,全国实行统一高考制度,1965年是“文革”前的最后一次高考。1966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当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推迟半年进行。6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宣布“废止现行的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法”。1966—1971年,大学停止招生。1972—1976年,大学采取“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审”的办法招收工农兵学员。1977年底,高考制度得以恢复,为已经离开学校的“50后”以及正在中学学习的一部分“60后”(主要是1960—1961年出生的人)提供了上大学的机会。由于很多人在学校学习期间未能学到有效的知识,1977—1981年,共有2240万人次参加高考,高校共录取了151.6万人①,五年的平均录取率仅为6.77%。
1965年之前参加过高考的人至1982年年龄都在35岁以上。由于中间有11年没有高考,除了少部分“工农兵学员”外,1982年35岁以下(1946年之后出生)的人在1977年之前均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这部分后来上了大学的人几乎全部都是1977年恢复高考后上的学。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可以看出(见表3),普查时年龄小于35岁且已经大学毕业的人,基本上是1977、1978和一部分1979年考上大学或大专的人,共有127.3万,其中25—29岁组的人数最多,为57.0万人。1982年年龄为35—39岁和40—44岁,甚至一些45—49岁年龄组的人也是在1977年和1978年上的大学。当然,这个年龄段的人更多是“文革”前上的大学。1982年普查时在校大学生基本上是1979—1981年上学的人,此时在校学生中年纪偏大的人并不多,基本上都是15—34岁,共计有132.1万人,当然此处也有一部分是肄业,而35岁以上的人绝大多数也属于肄业。
20世纪80年代,很多中学开设了初中、高中文化补习班,以及中文补习班和外语补习班。同时,一些职业院校、大专院校或党校也纷纷举办职业学校、成人夜校、走读学校或函授大学。此外,国家和各省区市还专门成立了广播电视大学,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成人自学考试,为考试合格者颁发中专、大专,甚至是本科文凭。尽管“少子老年人”中的“50后”和部分“60后”在学龄阶段失去了诸多受教育的机会,但许多失去高考机会或高考未被录取的青年人和成年人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补课和学习,其中不少人在后续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学习途径获得了大学专科甚至大学本科文凭。到了1990年,1949—1964年各个出生队列①(年龄为26—40岁)中,专科和本科学历所占比例与1982年同一队列相比,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实现了大幅度的提升(见表4)。例如,1982年男性23岁和24岁(1957—1959年出生)登记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均为0.89%,到1990年,当年龄达31岁(1982年时为23岁)时,该比例上升至2.51%,32岁时进一步上升至2.54%。女性方面,1982年23岁到1990年31岁时,该比例从0.37%上升至1.03%,1982年24岁到1990年32岁时,比例从0.38%上升至1.08%。这表明这批人在1982—1990年的八年时间里仍在努力学习。甚至到了2000年(年龄为36—50岁),各个队列中男性和女性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比例仍然在大幅度提升。直至2010年和2020年,各个队列受大学教育的比例才基本趋于稳定,但是,女性受教育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且年龄越大,差异越明显。
如果将年龄范围拓展到“少子老年人”之外,我们可以看到“少子老年人”受大学以上教育的比例仍然较低。在某些情况下,许多队列中受大学以上教育人群的比例甚至低于比他们年龄更大的老年人,且远远低于比他们年龄小的中青年人。例如,2020年接受过大学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低于2.00%的是60—79岁组,而80—84岁及以上各组接受过大学及以上教育的比例为2.15%(见表5)。
五、改革开放对“少子老年人”城乡分布和就业的影响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仅为10.6%,到1960年迅速提升至19.8%。然而,在三年困难时期,国家对城市人口进行了削减,导致城镇人口出现明显下降。到1963年,城镇人口比例降至16.8%,随后的1964年又回升至18.4%(乔晓春,2019)。进入“文革”时期,特别是1968年开始的大规模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干部下放农村导致城镇人口比例持续减少,1972年达到最低点,城镇人口或非农户籍人口比例仅为17.1%①。随着部分知青和下放干部返城,1972年以后这一比例逐步回升,到1978年达到17.9%。这意味着1950—1975年出生的“少子老年人”中有80%以上在出生时属于农村人口或农业户籍人口,而只有不到20%的人属于城镇人口或非农户籍。
改革开放对农民影响最大的一件事情是人们可以摆脱户口的限制而自由地外出打工或去城镇生活。1982年人口普查是第一次不按非农业户口,而是按区域和常住地来定义城镇人口,当年全国城镇人口比例为20.6%,县(农村或乡村)②人口比例为79.4%,1年以上跨市县人户分离人口(或外出人口)共计有657.5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的0.66%(见表6)。这意味着乡村人口的外出并未对城乡人口分布格局产生太大的影响,此时的乡村人口与农业户籍人口数接近一致。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这一政策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的首次突破。通知明确规定,允许进入集镇的农民获得常住户口,并颁发《自理口粮户口簿》,同时将其户籍性质归类为非农业人口。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对市镇人口的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③,结果显示,市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6.2%,而乡村人口占比为73.8%。与此同时,农业户籍人口的比例为79.8%。需要注意的是,乡村人口与农业户籍人口的比例开始出现分离,这一现象的重要背景是1年以上的跨市县人口流动规模显著增加,达到2160.9万人,是1982年的3.3倍。此外,人户分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至1.91%。
随着粮食和日用消费品供给的日益充裕,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国家逐步取消了对城镇户籍居民的商品粮供应及粮票制度,粮食可以自由买卖。这一政策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制度性障碍。至2000年,中国市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迅速上升至36.1%,而乡村人口占比则下降至63.9%。与此同时,半年以上跨市县人户分离④人口达到7875.7万人,占总人口的6.3%①。然而,农业户籍人口的比例仍高达75.3%,这表明尽管常住人口的城镇化进程显著加快,但户籍人口的城镇化进展相对滞后。2010年,乡村人口比例进一步下降至50.3%,并于2020年降至36.1%。这与人户分离人口爆发式增长密切相关。数据显示,2010年半年以上的跨市县流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2.8%,到202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21.6%;跨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比例也从2010年的19.6%大幅上升至2020年的34.9%。尽管1982—2020年的38年间中国人口的城乡分布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农业户籍人口的比例在2010年仍维持在70.9%。直至2020年这一比例才出现明显下降,为54.6%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乡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迁移,“少子老年人”的城乡分布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通过比较1990年和2020年两次人口普查中同一队列乡村人口比例的变化③可以清晰地观察到这一趋势(见表7)。例如,一是15—19岁队列的变化。1990年15—19岁年龄组中,乡村人口占比为76.0%。到2020年,该队列的年龄增长至45—49岁,这一比例下降至35.4%,30年间下降了40.6个百分点,相对降幅为114.7%。二是35—39岁队列的变化。1990年35—39岁年龄组中,乡村人口占比为70.5%。到2020年,该队列的年龄增长至65—69岁,这一比例下降至46.3%,30年间下降了24.2个百分点,相对降幅为52.3%。三是45—49岁队列的变化。1990年45—49岁年龄组中乡村人口占比较高。到2020年,该队列的年龄增长至75—79岁,这一比例下降幅度相对较小。这意味着年龄更大的老年人独自一个人在农村生活会比较困难,有些人离开农村投奔在城镇生活的子女。
尽管2020年乡村人口仅占全国总人口的36.1%,但在“少子老年人”群体中,除45—49岁年龄组外,其他各年龄组的乡村人口比例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65—69岁年龄组的乡村人口比例高达45.9%(见表7)。此外,高年龄组的乡村人口比例也普遍较高,尤其是75—79岁年龄组,其乡村人口比例达到49%。这一现象表明,乡村地区滞留了更多的老年人口,而年轻人口或老年人的子女则大量迁移至外地就业,从而导致乡村地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具体数据显示,2020年乡村地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3.8%,显著高于城市和镇的老年人口比例(分别为15.5%和16.4%)(见表8)。与此同时,乡村地区的老年抚养比高达41.8%,远高于城市和镇的老年抚养比(分别为22.6%和25.8%)。
改革开放不仅深刻影响了中国人口的城乡分布格局,也对“少子老年人”群体的就业过程及在业人口中从事农业劳动的比例产生了显著影响(见表9)。1990年,除15—19岁年龄组因多数人仍处于上学阶段而就业率相对较低外,其他年龄组的就业率普遍较高。其中,男性25—39岁年龄组的就业率接近100%,而女性该年龄组的就业率均超过90%。然而,30年后的2020年,由于所有人群年龄增长了30岁,除最低年龄组外,其他队列的就业率均显著下降,尤其是60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率大幅降低,但男性的就业率仍明显高于女性。需要注意的是,60岁以上人口继续就业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乡村地区。从在业人口的行业分布来看,1990年,男性各年龄组中超过60%的人口从事农业劳动,而女性的这一比例则高达70%以上。然而,到2020年,60岁以下男性从事农业劳动的比例已显著下降至30%以下,而60岁以上在业人口中仍有超过50%的人从事农业劳动。其中,65—69岁年龄组从事农业劳动的比例与其30年前的比例非常接近。与男性相比,2020年女性在业人口中从事农业劳动的比例更高,且60—69岁年龄组的这一比例与30年前她们在30—39岁时的比例也十分接近。这一趋势表明,尽管全国范围内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比例较30年前大幅下降,但这种下降具有显著的年龄选择性。具体而言,30年前从事农业劳动的低年龄人群大多已转向其他行业,而当时年龄较大的农业劳动者则多数仍留在农村继续从事农业劳动。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农业生产主要依赖于高龄农民群体的支撑与维持。
六、“少子老年人”的家庭结构和居住状况
“少子老年人”群体的子女数量分布及其变化趋势反映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及社会变迁对家庭结构的深远影响。表10按出生队列展示了这一群体中妇女的存活子女数量分布,包括无子女及仅有一个子女的妇女(或家庭户)数量。以下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关于无存活子女的情况。数据显示,高龄妇女无子女的比例较低,例如1951年出生的妇女中,无子女比例为1.8%,对应人数(或家庭户)为11.4万。然而,随着年龄的降低,无子女比例显著上升。例如,1962年出生的妇女中,无子女比例为2.7%(25.8万人);1967年出生的妇女中,这一比例上升至4.5%(46.9万人);而1975年出生的妇女中,无子女比例达到6.4%(63.5万人)。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妇女终身未婚、不孕不育以及独生子女死亡(即“失独”)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独生子女比例的增加,“失独”风险也随之上升。其次,关于“一孩”比例的变化趋势。数据显示,年龄越低的妇女,其生育一个孩子的比例越高。例如,1950年出生的妇女中,一孩比例仅为12.6%(74.8万人);而1960年出生的妇女中,这一比例上升至33.7%(217.6万人);1975年出生的妇女中,“一孩”比例高达46.8%(464.5万人)。再次,关于“二孩”比例的分布。“二孩”比例相对稳定,基本维持在40%左右。1950年和1951年出生的妇女中,该比例略低,主要原因是多孩比例较高。而1966年和1967年出生的妇女中,“二孩”比例达到峰值,分别为42.4%和42.3%。最后,关于“多孩”比例的变化趋势。数据显示,年龄越低的妇女,其生育多个子女的比例越低。这一变化既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有关,也反映了妇女生育意愿的普遍下降。
从家庭养老的角度来看,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老年人面临较高的养老风险。基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估算结果:到2025年,年龄在60—75岁(1950—1965年出生)的无子女妇女累计将达到333.7万人,而仅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数量将达到3924.5万户①;到2030年,年龄在60—80岁(1950—1970年出生)的妇女中,无子女的妇女或家庭数量将增至611.6万,仅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数量将达到6540.3万户;到2035年,年龄在60—85岁(1950—1975年出生)的妇女中,无子女的妇女或家庭数量将高达927.3万,仅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数量将达到9155.9万户。在如此大规模的无子女和独生子女家庭中,完全依赖子女或家庭提供养老支持将难以为继。
现实情况更为复杂,不仅“少子老年人”群体生育的子女数量较少,而且许多子女已离开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前往外地工作。这些“外地”既包括省份内其他地区,也包括其他省份。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见表11),全国人户分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5.0%,其中省内人户分离占26.1%,省外人户分离占8.9%。分年龄组来看,30—49岁各年龄组的人户分离比例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50—69岁各年龄组的人户分离比例则在20%—30%之间。需要注意的是,30—49岁年龄组的人群中,许多是本文定义的“少子老年人”的子女。当这些“少子老年人”需要子女照料时,可能有35%—47%的子女并不在父母身边。与此同时,一些50—69岁的人群正在为他们的老年父母提供养老支持,而这一群体的人户分离比例相对较低,介于20%—30%。
由于“少子老年人”群体中仅有一个子女的比例较高,且这些子女很可能因工作等原因迁移至外地,无法与父母共同居住,这一现象直接导致了老年人单独居住或空巢老人家庭比例的显著上升。根据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共有4.94亿个家庭户,其中包含老年人的家庭户为1.74亿户,占家庭户总数的35.2%。进一步分析老年家庭户的构成,数据显示(见表12),独自一人居住的老年户共计3729万户(或人);老年人与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户数为205.9万户;两位老人单独居住的户数为4090.3万户(或8180.6万人);两位老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的户数为283万户。若将这四类情况均归类为空巢老人户,则全国空巢老人户总数达到8308.2万户,涵盖13170.4万老年人,占全部老年家庭户的47.1%,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49.9%。
空巢老人户的比例呈现显著上升趋势。按照相同口径计算,2010年空巢老人户比例为35.2%,2015年上升至37.2%,而到2020年则大幅攀升至47.1%。从2015—2020年的短短五年间,空巢老人户比例增加了9.9个百分点。这一快速上升的趋势与“少子老年人”群体进入老年阶段密切相关。自2010年起,“少子老年人”逐步进入老年阶段,到2020年已有10个出生队列全部成为老年人。这些队列中,无子女比例有所上升,而仅有一个子女的比例则随着年龄的降低显著增加(见表10)。这一趋势在表12中不同年龄组老年家庭户的结构中也有所体现。例如,2020年60—64岁老年妇女(1956—1960年出生)是普查时所有老年人中仅有一个子女比例最高的群体,因此这一年龄组中仅有一对老人单独居住的户数比例显著高于更高年龄组,进而导致其空巢老人户比例达到52.5%,高于65—79岁组(47.9%)和80岁及以上年龄组(36.8%)的比例。这一现象表明,随着“少子老年人”群体逐步进入老年阶段,空巢老人比例将继续快速上升。
七、“少子老年人”带来的潜在问题
学术界通常将人口老龄化现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底部老龄化”,即由于年龄金字塔底部收缩(生育率下降)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增加,也称为少子老龄化;二是“顶部老龄化”,即由于年龄金字塔顶部扩展(老年人口规模扩大或寿命延长)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增加。“少子老年人”群体不仅是中国人口“底部老龄化”的直接后果,同时也是“顶部老龄化”的重要成因。
与当前老年人口状况相比,未来中国老年人口规模的扩展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其一是“进口效应”,即未来各年进入老年阶段的人口数量大幅增加;其二是“出口效应”,即老年人口死亡率显著下降或预期寿命延长(Oeppen and Vaupel, 2002),导致老年人口退出(死亡)的速度放缓。“进口效应”显而易见,因为“少子老年人”群体主要由两次“婴儿潮”时期出生的人口构成,这些人口正逐步进入老年阶段。而“出口效应”则体现在老年人口死亡率的下降、预期寿命的提高以及不同年龄组老年人口增长速度的变化上。以下数据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趋势:首先,根据1987年中国人口死亡水平计算①,男性从60岁存活至90岁的比例为4.2%,女性为9.4%;而根据2020年的死亡水平计算②,男性从60岁存活至90岁的比例上升至13.7%,女性则达到24.1%。其次,在1982—2020年的38年间,中国总人口增长了0.4倍,而60岁及以上人口增长了2.4倍,80岁及以上人口增长了6.1倍,90岁及以上人口增长了16.8倍,100岁及以上人口增长了29.9倍。这些数据表明,年龄越高的群体,其人口增长速度越快,反映出“高龄化”进程的加速。由于“出口效应”主要由寿命延长驱动,因此“顶部老龄化”也可称为“长寿老龄化”。在此分析中,“进口效应”被排除在外,因为它是一种人口内部结构的自然延续,而非由外部因素(如生育、死亡和迁移等)直接决定。
在“进口效应”(即大规模人口进入老年阶段)和“出口效应”(即老年人口死亡率下降和寿命延长)的共同作用下,1950—1975年出生的人口从2010年开始逐步进入老年阶段。到2025年,这批人口的年龄将分布在50—76岁;到2035年,其年龄将上升至60—86岁,此时他们正式成为“少子老年人”;到2045年,这批人口的年龄将进一步达到70—96岁,其中大多数人将成为高龄人口。随着这一群体逐步进入老年并迈向高龄阶段,不健康和失能老年人口的数量将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一现象主要由以下两个原因驱动:首先,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健康比例和失能比例显著上升。即使在分年龄不健康比例和失能比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老年人口和高龄人口的规模扩大也会直接导致不健康和失能人口数量的增加。这是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直接结果。其次,老年人口寿命的延长使得不健康期和失能期相应延长。由于不健康和失能问题主要集中在高龄阶段,老年人寿命的延长意味着他们经历不健康和失能状态的时间也会增加,从而导致老年人口中不健康和失能比例上升,同时健康预期寿命相对下降(乔晓春,2022)。基于中国数据,我们可以对第一个原因(即年龄结构变化导致的不健康和失能人口增加)进行初步估算。
表13显示了2020年人口普查老年人总体和分年龄组老年人不健康和生活不能自理所占比例,2015年全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以下简称“四调”)数据中老年人总体和分年龄组失能、半失能所占比例,以及老年人需要他人照护①的比例。2020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数为26401.8万,不健康老年人占10.41%,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占2.34%,由此估计出全国不健康老人总数为2748.4万人,不能自理老年人总数为617.8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2200万人,笔者自行对“四调”数据进行汇总并计算得出,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占被调查老年人的比例分别为6.80%和4.13%,由此估计出全国半失能老年人1509.6万人,完全失能老人916.9万人,失能和半失能合计为2426.5万人,老年人需要他人照护的比例为15.2%,略高于失能和半失能合计比例,估计的需要照护人数为3379.6万。2015年调查失能人口比例与人口普查统计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占比有很大差异,即使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人数与完全失能老人人数相比,二者也相差了300万人。
基于对未来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及年龄结构的预测(乔晓春,2024),并结合表13中显示的分年龄健康和失能比例(假设这些比例保持不变),我们可以估算出未来老年人口中不健康、不能自理、半失能和完全失能人口的数量,并与基期数据进行比较(见表14)。计算结果显示,到2035年,不健康和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口数量将比基期(2020年)增长近1倍,到2050年将增长约2倍;半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口数量到2035年将达到基期(2015年)的2.2倍左右,到2050年将增至基期的3.3—3.8倍;需要照护的老年人口数量到2035年将增长至7531.5万,是基期的2.2倍,到2050年将进一步增长至1.16亿,是基期的3.4倍。从估算结果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即使在假设失能率不变①的情况下,失能人口的绝对数量仍将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且几乎不存在失能率下降的可能性。
另一个实际发生的例子可以进一步说明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长寿化对健康和社会服务体系的深远影响。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关注残疾人的生活与健康,并于1987年和2006年分别开展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两次调查间隔19年。1987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残疾人口总数为5164万人,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为4.90%。而2006年的第二次调查显示,残疾人总数增至8296万人,比1987年增加了3132万人,增长了61%;残疾人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上升至6.34%,比1987年提高了1.44个百分点。这一显著增长与人口年龄结构的老龄化、高龄化以及寿命延长有直接关系。事实上,长寿本身也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健康问题。许多老年疾病通常在老年阶段,特别是在高龄期发病。当人口整体寿命较低时,这类疾病的发病率相对较低;随着人口寿命的显著延长,特别是高龄人口的快速增加,这类疾病的发病人数呈现爆发式增长。例如,阿尔茨海默病主要发生在高龄阶段。当人口寿命较低时,发病人数较少;但当大量人口活到高龄时,阿尔茨海默病的发病率显著上升,发病人数呈现爆炸式增长。这种现象给医疗体系和社会服务带来了巨大挑战,包括疾病治疗、康复护理以及大量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长寿化带来的另一个显著问题是“小老人”(60—75岁左右的低龄老年人)需要承担照护“老老人”(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的责任。这一现象在中国尤为突出。1982年,全国9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仅有26.1万人,而到2020年,这一数字已增至471.0万人。与此同时,这些高龄老人的子女大多也已进入老年阶段,许多人仍在照护自己的年迈父母。2015年“四调”数据显示,老年人的主要照护者中有49.5%为其子女,而这些照护者中有19.7%的人自身已是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照护高龄老人是一项需要长期投入耐心和专业技能的繁重工作,对于“小老人”而言,这不仅意味着身体上的巨大压力,还可能对其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长期照护可能导致“小老人”自身健康状况恶化,甚至可能拖垮他们的身体。
八、结论、讨论和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2035年作为“少子老年人”全部进入老年阶段的最后时间节点,从现在到2035年将是中国应对老龄化挑战、构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时期。
从构建中国养老服务体系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是关注养老服务的潜在需求。需求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出发点,养老服务体系的规划与设计必须紧密围绕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展开,即以需求为导向,先明确需求,再构建供给体系。作为落脚点,养老服务体系是否完善,最终应以老年人的需求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为衡量标准,而非仅仅关注服务网络的建设规模、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中心的数量,或养老床位的配置数量。换言之,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不能脱离需求、不能单纯追求供给侧的扩张。供给侧的建设只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而需求侧的满足才是根本目的。
本文聚焦“少子老年人”群体,旨在深入分析其养老需求。与一般老年群体不同,“少子老年人”因其独特的历史经历和群体特征,在解决其养老问题时需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健康基础相对薄弱。20世纪50年代出生的群体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的饥荒,童年时期普遍营养不足,身体素质较差。这意味着他们进入老年后健康状况可能更为脆弱,对医疗和护理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第二,受教育水平较低,适应能力受限。50和60年代出生的人群在“文革”期间大多数人未能接受系统、完整的正规教育。尽管部分人通过恢复高考或业余学习提升了文化水平,但整体上,这一群体属于“文化洼地”,其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于上一代和下一代。这导致他们在老年阶段接受新事物、新技术和新工具的能力相对较弱,可能难以适应智能化养老服务的需求。第三,独生子女家庭带来的养老风险。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这一群体中绝大多数人仅生育一个子女,独生子女家庭面临双重风险:一是“失独”风险,即中年丧子导致无人养老;二是独生子女因工作或生活在外地,难以履行赡养义务。这也是当前空巢老人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城市老年人的经济困境。20世纪50至60年代出生的城市老年人大多经历了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下岗潮”。由于文化水平低且缺乏技能,许多人难以重新就业,收入水平较低。部分人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只能依赖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水平有限,经济压力较大。第五,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与生活挑战。出生在农村的“少子老年人”中,近一半仍生活在农村,许多人仍在从事农业劳动;另有30%已迁移至城镇生活或获得城镇户口,但其经济条件仍普遍低于城市老年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缺乏购买市场化养老服务的经济能力。第六,代际压力沉重。当这一群体进入老年后,许多人不仅需要照料孙辈,还要赡养自己的高龄父母①,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双重压力。这种代际负担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少子老年人”这一独特群体的形成与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其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计划生育政策的起因与这一群体直接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经历了两次大规模的生育高峰,人口快速增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难以承担如此迅速增长的人口压力,这促使政府最终决定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其写入宪法。其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象正是这一群体。计划生育政策从1973年开始推行,初期允许生育“二孩”,到1980年转变为严格的“一孩”政策,并覆盖全部非农户籍人口和部分农业户籍人口。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2015年才正式结束。从1973至2015年的42年间,恰好覆盖了1950—1975年出生妇女的整个生育期。最后,计划生育政策的后果正由这一群体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直接后果在“少子老年人”群体中尤为显著。目前,无子女家庭中至少有100万户属于“失独家庭”②,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数量更多。此外,30%以上的家庭为独生子女家庭,40%左右为“二孩”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家庭结构将向更为不利的方向转变: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将上升,而“二孩”和“多孩”家庭的比例将下降。
家庭结构的变化随着“少子老年人”逐步进入老年阶段而显现。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64亿,其中60—70岁(1950—1960年出生)的人群已包含在内。而2020年45—59岁的人口共有3.37亿,他们将在2020—2035年逐步进入老年阶段。这一规模远超202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总数。值得庆幸的是,尽管到2035年这批人将全部成为老年人,但其中绝大多数仍属于“小老人”或“活力老人”,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子女的养老压力相对较小。这为老年人、子女、家庭、社会和国家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窗口”,即从现在到2035年的十年左右时间是应对老龄化挑战的关键准备期。
2035年以后,随着老年人口规模和比例的进一步扩大,不健康、失能、失智老人的数量将显著增加,子女、社会和国家的养老压力将迅速上升。与此同时,中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自2011年起持续减少,劳动年龄人口的负增长趋势不可逆转(乔晓春,2024)。子女数量的减少不仅加剧了老年人的养老困境,也给子女带来了生活、工作和精神上的多重压力,这是家庭或微观层面面临的主要挑战。从宏观层面看,劳动年龄人口的减少意味着未来养老服务人员的缺口将极为庞大,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老年人照护需求。这一问题几乎到了“无解”的程度(乔晓春,2021)。从养老资源的角度来看,中国未来可能并不缺乏资金支持,但必然面临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
“少子老年人”这一群体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均缺乏应对此类问题的经验,一切都需要从零开始探索。然而,留给我们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如果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中国社会将面临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老年人的生活将更加困难,子女将承受更大的焦虑,甚至可能因赡养责任而放弃工作,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种“两代人困境”可能成为现实,即一代人的困难转化为另一代人的压力。过去常说“独生子女父母是为计划生育做出牺牲的一代人”,而这种“牺牲”在很大程度上将在他们的老年阶段显现;如果处理不当,他们的下一代也可能被迫承担额外的负担。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在解决中国老龄化问题或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影响,并向为计划生育做出巨大贡献且正在承担其后果的“少子老年人”群体倾斜。从优先顺序来看,政策应重点关注以下三类家庭:一是失独家庭,二是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三是独生子女家庭。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这些家庭为计划生育政策履行了义务,现在应获得国家相应的权利保障,即更多的养老权益。此外,政策制定还需考虑这一群体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以及他们在生命历程中承受的多重牺牲,包括受教育水平低、收入水平低、健康状况差、空巢老人比例高等现实问题。
我们深切的期望在于:个人、家庭、社会以及国家能够携手并进,为构建一个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年轻人得以解脱重负并全心投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伟业的环境做好充分准备。面对“规模庞大且子女数量较少”的老年人群体,如何妥善解决其养老问题,确保他们能够平安、幸福地度过晚年,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民生是最大的政治”;“衡量一个社会的幸福感,很大程度上要看老年人是否幸福”,并强调要“努力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拥有一个美满幸福的晚年”。这些重要论述为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应对中国老龄化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宝贵的思路。
参考文献:
联合国、国际人口学会编著.杨魁信,邵宁,译.人口学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乔晓春.从健康测量视角看“大健康”的定位[J].社会政策研究,2022,(01):38-51.
乔晓春.对未来中国养老照护需求的估计[J].人口与发展,2021,27(01):105-116.
乔晓春.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过去、现在和未来[J].社会政策研究,2024,(01):47-63+133.
吴玉韶主编.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Elder G. H., Jr., M. K. Johnson R. Crosnoe.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Life Course. In J. Mortimer and M. J. Shanahan (ed.). Handbook of the Life Course[M]. New York: Plenum Publishing, 2003.
Elder G. H., Jr. L.K. George. Age, Cohorts, and the Life Course. In M.J. Shanahan et al.(ed.) Handbook of the Life Course (Second edition)[M]. Oklahoma: Springer, 2015.
Oeppen J., Vaupel J. Broken Limits to Life Expectancy[J].Science, 2002, 296: 1029-1031.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里的“赡养人”不仅包括老年人的子女,还包括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① 尽管中国在2021年5月底出台了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政策,但计划生育工作并未完全结束,因为生育超过四个孩子仍然受到限制。本文将“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时间段定义为“计划生育阶段”。
① 新中国历史上共颁布过两部婚姻法,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其第四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进行了调整,其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② 在城市,申请人需先向所在工作单位提交结婚申请。单位会根据申请人的年龄、工作表现以及是否符合晚婚政策进行审核。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单位会开具允许登记的介绍信,并加盖公章。只有持有单位介绍信,申请人才能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农村,申请人需向所在生产队提出结婚申请。生产队会依据申请人的年龄、家庭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晚婚政策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生产队会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凭此介绍信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① 参见高考网:http://www.gaokao.com/e/20130506/51870ea018879.shtml。
① 1949—1964出生队列指的是1949年7月1日—1964年6月30日出生的人口,在1990年人口普查时的年龄为26—40岁。后续不再给出月和日,只给出年份。
① 1982年人口普查之前,城镇人口均指市和镇中户口登记为非农业的人口。因为城镇非农业人口的所有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是由国家按人头进行配给,而农业人口因为得不到国家配给的粮食而无法在城镇生活,所以不存在人口流动,也不存在“人户分离”人口。
② 在中国的人口普查中,关于“农村”的定义和名称在不同年份有所变化,反映了统计口径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变迁。在1982年和1990年两次人口普查中,建制市(不包括市辖县)被称为“市”,建制镇被称为“镇”,而所有的县(不包括镇)则被统称为“县”或“农村”。2000年及以后的人口普查对农村地区的称呼进行了调整,统一使用“乡村”或“村”这一术语,不再使用“县”来指代农村地区。为了保持术语的一致性和清晰性,本文在后续讨论中统一将“农村”称为“乡村”。③ 第二口径规定:市人口为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为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县人口为除上述两种人口以外的全部人口。
④ 2000年人口普查开始将人户分离的时间标准定义为半年,空间标准定义为跨乡镇街道,但可以分离出跨市县和跨省的人户分离情形。
① 这个结果与1990年普查的人户分类并不完全具有可比性,尽管二者都是跨市县,但时间标准不一样,时间标准越短,人户分类人口会越多,如果采用1990年的标准,2000年的值会更低一些。
② 这一数据并非来自国家统计局。2014年3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设定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意味着到2020年时,官方很难再统计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数,因此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存在疑问。
③ 在分析“少子老年人”城乡分布结构的变化时,除了关注人口比例的变动,还需注意到行政区划调整对乡村区域范围的影响。本文的重点并非比较不同时间点的乡村人口比例变化,而是聚焦于各年龄组之间“乡村人口比例”的相对变化,以揭示人口流动和老龄化趋势的内在规律。
① 此处的数据主要聚焦于60—75岁妇女及其家庭情况,但实际人口中还包括75岁及以上老年妇女的无孩数和只有一个孩子的妇女数。因此,60岁及以上老年妇女的无孩数和只有一个孩子数的总量会更多。然而,由于高龄妇女(75岁及以上)的终身不婚率较低,且生育子女数量相对较多,无子女和只有一个孩子的高龄妇女数量显著低于低龄妇女(60—75岁)的数量。
① 数据来自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出的男性和女性生命表。
② 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根据202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得出的全国男性和女性生命表。
①“四调”询问老年人“日常生活是否需要他人照料护理”和“您最主要的照料护理者是谁”等问题。
① 实际上,由于人口的高龄化趋势,同一年龄组的失能率也是在上升的。比如,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00、2006、2010和2015年四次全国城乡老年人抽样调查中均询问了老年人是否需要照护,最终结果是无论是全体被调查对象还是分年龄需要照护的比例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升高,参见乔晓春(2021)表3。
①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1982年全国9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5.7万人,百岁老人为3800人;而到2020年,全国9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459.1万人,是1982年的16.8倍;百岁老人数量达到11.9万人,是1982年的29.9倍。相比之下,同期全国总人口仅增长了40%(即0.4倍)。需要注意的是,9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子女绝大多数也已进入老年阶段,形成了“小老人”(60—75岁左右的低龄老年人)照护“老老人”(80岁及以上)的代际照护模式。
② 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失独家庭已超百万个,每年新增7.6万个失独家庭。参见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14/c_11168134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