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研究

2025-02-14 00:00:00崔李酉子
关键词:守节

[摘 要] 清顺治初年,统治者为提倡旗人孀妇守节,借鉴了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之制,建立了以发放银米为主要举措的旗人孀妇养赡制度。与明代相比,清代旗人孀妇养赡的范围有所扩大,养赡的方式也更为多样,这些都得益于清廷恩养旗人的根本原则,以及对旗人特有的各种制度资源的调配。该制度改善了旗人孀妇的处境,促使贞节内化为孀妇自身的道德观念,免除了八旗官兵作战的后顾之忧,进而巩固了清王朝的统治根基。但旗人孀妇养赡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孀妇物质生活的宽裕易引起族人的觊觎导致经济纠纷,领取方式、饷册与裁汰机制方面的漏洞致使冒支冒领钱粮现象频发,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这是八旗生计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旗人孀妇;守节;养赡;恩养政策;八旗生计

[中图分类号] K2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2991(2025)01-0047-11

清代统治者将八旗人丁视为“国家根本”,通过官俸、兵饷与土地收益恩养旗人,使其成为拥护清政权的中坚力量。而旗人妇女却没有像男子一样入仕从军的机会,一旦所依靠的男性近亲亡故,便失去了生活来源,亟须养赡。清统治者为提倡旗人孀妇守节,将养赡八旗孤寡视为“最关紧要”1者,采取了多种举措救济孀妇,形成了养赡旗人孀妇的制度体系。此制度在保障旗人孀妇的生活来源和提升其地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恩养政策的重要环节。以往学者较为注重探讨清廷对八旗男子的优待2,而较少关注旗人孀妇所受到的矜恤。学界已有的成果梳理了乾嘉时期对旗人孀妇的养赡规定,揭示出清廷为旗人孀妇守节提供了一整套名誉上、经济上的保证,改善了旗人孀妇的家庭地位和亲属关系3,但对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的沿革、内容及其影响等问题的认识仍有待深化。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清代典章、八旗志书和档案等材料,详细考察上述问题,以期厘清该制度的细节,弥补以往八旗生计问题研究以男性为中心的不足。

一、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的沿革

明清时期,贞节观念对女子的桎梏尤为沉重,许多女子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无法改嫁,只能守节度日。前辈学者指出,清代的八旗孀妇由朝廷出资养赡,正是旗人妇女守节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妇女守节最显著的区别所在。[1]4然而,国家出资优恤孀妇的做法古已有之,并非清王朝的创举,因此对该制度的起源有必要进行追溯。事实上,清朝该制度的建立,受到了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之制的直接影响,但与之相比养赡的范围有所扩大,不仅针对阵亡病故八旗官兵的遗孀,还包括非因战事而亡的八旗官兵及无差使在身的闲散旗人之寡妻,从而使得这一制度的慈善性质更加突出。

(一)养赡制度的起源

入关后,清统治者为巩固统治,努力彰显其对儒家礼教的崇尚,大力提倡旗人孀妇守节,大量无所依靠的孀妇亟须经济扶助,旗人孀妇养赡制度便在此背景下诞生。欧立德指出,“守节”的满文是“jalangga be tuwakiyambi”,明显是从汉语的“守节”直译而来,[2]55说明满洲本无此习俗。天聪年间,旗人孀妇只有殉死之礼。天聪六年(1632),和硕贝勒莽古尔泰去世,其大福晋声称“相随贝勒已久,义不独存”,欲以身殉,经太宗力劝乃止,乌喇福晋及侍妾均自尽从死。[3]176入主关内后,清统治者通过谕旨和旌表制度倡导旗人孀妇摒弃殉死旧俗,代以守节新风。朝廷旌表虽可以给旗人孀妇带来直接的经济补助,但由于过高的道德标准和复杂的请旌过程,[4]28无法覆盖全部的旗人孀妇。为支撑旗人孀妇守节,清廷势必要建立养赡制度保障其生活。

旗人孀妇养赡制度始于何时,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入关前清廷就对八旗孀妇做出了每月补助银一两的规定。[5]143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清王朝建立之初便开始用银救济阵亡的八旗官兵家属,[6]68具体时间则不甚明确。

第一种观点没有注明史料出处,难以核对。但从清廷对旗人孀妇守节的态度来看,显然是在入关后才开始大力提倡,若是此前便已发放养赡银两的话,自有孀妇甘愿守节,又何须屡屡颁布政令,要求旗人孀妇树立贞节观念,终身不再改嫁。同时,依据天聪五年(1631)太宗谕旨,功臣无子,其财产不得分散,由寡妻继承,[7]109可见入关前八旗功臣寡妻至少有亡夫遗产作为养赡。因此,朝廷救济八旗孀妇的做法始于入关后应更符合实际。

第二种观点的证据来自《八旗通志初集》,“国初定:前锋、护军、领催、兵丁阵亡,及伤废亡故人之妻子,家无养赡者……每月准给一半银米”[8]610,作者在行文中将此条规定列于顺治七年(1650)谕旨之前。[6]68然而查阅康熙朝《大清会典》可知,这条规定实际上出台于康熙十一年(1672)。[9]1779也就是说,顺治七年的谕旨在颁布时间上要早于作者引述的“国初”定例,作者认为该谕旨的用意是针对定例内的优恤政策作出调整的观点是一种误读。

现存文献表明,清廷拨银养赡八旗孀妇应始于入关之后、顺治七年以前。顺治七年三月世祖降谕,“向来每月给寡妇银一两,今后察其家,如无兵丁匠役,止许支给一年”[10]384。 “向来”二字说明此前清廷已开始为旗人孀妇发放银钱,且时限原不止一年,遗憾的是此谕旨并未点明具体的养赡范围。不过从此后颁布的各项规定可以推知,此时受到养赡的应只是八旗孀妇中的极少数。

以往研究尚未注意到的是,清廷向旗人孀妇发放银米这一做法并非首创,而是沿袭了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之制。明洪武四年(1371)兵部规定:

军职阵亡,无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全俸,三年后给半俸……其病故无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给半俸终身……军士阵亡,有妻者月粮全给,三年后守节无依者,月给米六斗终身。病故,有妻者,初年全给,次年总小旗月给米六斗,军士给月粮一半,守节者给终身。[11]627

清廷之所以借鉴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之制,是因八旗组织在成立之初就具有突出的军事属性,旗籍与明代的军籍在法律、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具有相似性。明廷优养阵亡病故军官武职之寡妻,依据死者生前官职、有无子弟及寡妻是否有人可依,来决定给予银米的数额和年限。清廷也以此为基本原则优恤八旗孀妇,于是演变出学者所总结的终身半俸半饷、一年半俸半饷和每月给银一两三种类型。[5]146-147

(二)养赡范围的扩大

清廷对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制度并非照搬,而是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养赡范围的扩大。明廷的优养举措只面向阵亡病故的军官武职之孀妇,而清廷则以雍正五年(1727)为界,此前以王公世职及阵亡的八旗官兵孀妇为主要的扶助对象,此后则不拘于已故旗人的身份和死因,几乎将所有旗人遗孀均纳入养赡范围。

由于顺治七年谕旨并未表明养赡的对象,因此迄今有文献可考的旗人孀妇受到朝廷的养赡,自无子世职官员和王公之寡妻而始,可支领银米的时限经历了一个由暂时到长期的变化。顺治十年(1653),清廷规定在宗室觉罗内,节孝者可领取银两和锦缎等赏赐,此时尚为一次性支领。至顺治十二年(1655)八旗定例,无人承袭之世爵孀妇,可得其夫半俸终身。[12]587这表明清廷开始以“终身”为限,持续向旗人孀妇发放银米。次年,世祖允许郡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的无嗣旗人王公孀妻按年支领银米。[13]768-769

此后,清廷对旗人孀妇的养赡不断深入,先是覆盖了殁于战事的八旗官兵之孀妇,继而扩展到其他原因身故的八旗官兵孀妇。如前所述,康熙十一年户部正式给予阵亡病故八旗官兵孀妇半俸半饷。到了雍正朝,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旗人孀妇的养赡问题也越发受到重视。雍正元年(1723)十一月,正白旗蒙古都统巴拉米特提议比照恩诏对“贫困孤独,失去生计者”的救济,给予各旗佐领中年迈无靠的孀妇每月银一两,米一斛。[14]533由于在官方档案中未见相关的谕旨,也没有旗人孀妇请领此类银米的后续记载,笔者推测这一提议并未被立即推行。但这一奏议代表着主管官员不再只关注男子的死因,而是注意到妇女孀居的实际经济困难,这种思路也被延续下来。雍正五年,世宗降旨,准许有子或虽无子但有家口待养的四十岁及以上八旗官兵孀妇,在参领、佐领的保举下支领一年半俸半饷。[15]59不久,清廷又取消了年龄与子嗣的限制,规定凡八旗官兵身故,无论其妻年岁、有无子嗣,只要情愿守节并由官员出具保结,均可支领为期一年的半俸半饷,[12]587大大扩展了受到朝廷养赡的旗人孀妇范围。

继正身旗人官兵孀妇之后,非正身旗人官兵及闲散旗丁的寡妻也被纳入朝廷优恤的群体之中。乾嘉时期,统治者先是允许另户、另记档案及开户官兵孀妇在一年之内支领半俸半饷,[12]589后又为内务府三旗和下五旗包括闲散在内的包衣孀妇,[16]628以及原无养赡的驻防孀妇增设了钱粮1。

无爵宗室觉罗与普通旗人相比待遇较优,因此其孀妇的养赡问题在嘉庆朝旗人生计普遍恶化之后才受到统治者的关注,补助的标准则参考了满、蒙旗分。无子且无人可继之宗室孀妇,每月可领取二两养赡银,每季支米五石三斗;觉罗孀妇每月可领取银一两五钱,并比照八旗满洲、蒙古鳏寡人等,每年支领稄米一石六斗。[17]148-151之所以要加上“无子且无人可继”的限制,是因为年幼的宗室觉罗有孤子钱粮或不俟岁满钱粮,足以供家庭开支,无人可继的孀妇却无此等收入,故需朝廷为其特设钱粮。

犯罪的旗人妇女及有罪旗人之母、妻,虽非真正意义上的孀妇,却因无人可依而在道光朝被朝廷列为扶助对象,可以按照旗人孀妇的有关规定领取钱粮。1这说明清廷的优养措施已惠及更多八旗妇女,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的影响在不断扩大。此后的统治者对相关规定略有损益2,但整体而言变化不大。

综上所述,顺治初年,清廷为使汉族士人认可其政权,大力提倡旗人孀妇守节,借鉴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之制,以发放银米为主要举措,建立了旗人孀妇养赡制度。与明代相比,清代受到朝廷养赡的旗人孀妇范围更加广泛,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开户、包衣,从为国捐躯的官兵,到因病亡故的闲散,其寡妻均可获得朝廷的直接经济扶助,因此清代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的慈善赈恤性质更强。

二、养赡旗人孀妇的方式

清代旗人孀妇养赡制度与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制度相比的又一大进步,是养赡方式更为多元。清廷养赡旗人孀妇的方式主要有五种,以下分而述之。

(一)发放银米

前文对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的梳理以发放银米为主,是因为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类,反映这一方式的档案在数量上远多于其他方式,研究成果也多集中于此。然而,在前人研究中尚未解决的是,清廷要以此方式覆盖几乎全部阶层的旗人孀妇,所需银米的数额必然十分巨大,这笔资金从何而来?要想探究此问题,必须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

清廷每月发放定额银米的旗人孀妇养赡方式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不同的名目:一是孀妇钱粮,二是鳏寡孤独钱粮,而两者在既有研究成果中常常被混为一谈。孀妇钱粮主要面向无嗣包衣孀妇和无人可继的闲散宗室、觉罗孀妇,领取需要在食完亡夫周年半俸半饷以后,这一原则在档案中有十分明确的体现。嘉庆十三年(1808)闰五月,正白旗四甲喇署理参领德音等为已故匠役福格之妻王氏请领孀妇钱粮,首先说明“孀妇王氏食伊夫半分钱粮银五钱,自十二年六月起至十三年五月止,一周期满,将伊每月所食半分钱粮银五钱入于闰五月分大档内裁退”,遂请内务府会计司照例给予王氏一两孀妇钱粮3。

鳏寡孤独钱粮最初是为各省遭受变乱的穷民而设,后因养济院的重建而被裁撤,最终成为八旗孤寡特有的优遇。清廷起初并未为此设立专款,而是从养育兵额中裁出一定额缺养赡八旗孤寡。乾隆六年(1741),镶黄旗满洲都统因护军常保孀妻无依,请求给予其养育兵钱粮终身4。高宗有感于孀妇孤苦,遂定八旗无依孀妇均可终身支领养育兵钱粮之例。[16]628乾隆三十六年(1771)正式定例后1,为确保旗下鳏寡孤独均有所养,清廷甚至以养赡孤寡所需银两来决定当年裁撤养育兵缺的多寡。高宗下旨在军机大臣同户部、八旗都统核议的定额外,再裁八旗满洲、蒙古2645个养育兵缺,“岁计省银四万七千六百十两,抵给各旗鳏寡孤独赏银,仍增赏银六万四千六百九十余两,以符每月赏鳏寡孤独银一两五钱之数”[18]647。此后,为更好地改善其生计,高宗降旨,八旗鳏寡孤独日后不必再分占养育兵缺,改由户部银库拨款养赡,“即每年多需数万帑金亦不惜也”[19]773。但此项规定仅实行了数月,便由于其给朝廷带来了过重的经济负担而告终。

为减轻朝廷的财政压力,各驻防旗营开始通过挪移、开源等办法自行筹措养赡旗人孤寡的资金。经过乾、嘉两朝各驻防将军、副都统的不断探索和筹划,至道咸时期,各驻防给予鳏寡孤独的养赡钱粮已有了较为固定的经费来源,具体情况详见下表1。

各驻防养赡八旗孤寡的经费来源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除盛京、吉林因受到盛京户部的直接管辖,由该部银库拨款外,其他驻防主要依靠当地牧场官房等产业的租银和公款等项生息银来养赡该处孤寡。清代前期生息银两主要利用户部和内务府库帑营运生息,从乾隆后期开始,地方政府也将官款公项发商生息,[20]79孤寡钱粮经费来源的变化即基于这一背景。利用息银养赡孀妇不仅能够减轻中央的财政压力,也能够使经费来源更加稳定,具有可持续性。

八旗驻防养赡孀妇的经费完全由自己筹措,故发放银米的标准可自主决定。各旗驻防拨银的数目及分配方式有所不同。除黑龙江驻防未提及给银事宜外,多数驻防旗营发放给旗人孀妇的银钱数额多为五钱、一两或一两五钱的固定值,唯山东青州、德州和山西太原驻防只有总额,按名发给。河南省驻防满营所发银钱遇闰加增,即逢有闰月之年按十三个月分发,而其余驻防未注明逢闰之年如何办理,可能空出闰月,仍按十二个月发放。西安驻防根据旗人孀妇家庭的人口数量酌情增加金额,成都满营视旗人孀妇生计困难的程度决定发放数额。

各驻防向旗人孀妇分发粮食的种类和数目也不尽相同。在明确表示给粮的驻防旗营中,独石口、千家店驻防给米;乌鲁木齐、吐鲁番满营给面;黑龙江驻防所给“仓粮”推测是当地盛产的大豆、玉米和高粱等作物。各驻防在所给旗人孀妇的粮食种类和数目上的差别应与当地的物产种类、产量和饮食习惯有关,体现出因地制宜的特点。

八旗驻防在所给银米数目和分配方式上的灵活性,体现出清廷赋予各驻防一定的自主权。但需要指出的是,在驻防制定出具体政策后,均须由将军或副都统向朝廷奏报,得到皇帝首肯后方能实行,若所拟策略不符合实际或违背皇帝本人意愿则会被驳回,1且每年开支仍须造册上报户部,2这表明清廷对各驻防仍保有直接控制权。

(二)强制家族养赡

除由驻防自行筹措资金外,强制家族养赡也有利于减轻朝廷的财政负担。族人是与孀妇最亲近的人,天然具有扶养孀妇的责任,民间宗族早有矜恤茕嫠之风,何况旗人多有俸饷收入,更无理由推诿。雍正二年(1724)八旗定例,“无嗣之世爵与族人承袭者……著该参领、佐领及族长等将俸饷三分之中分出一分养赡本家之寡妇”[12]587。直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官职低微者方经军机大臣议奏,免除了其养赡本家孀妇的义务,但官职较高者仍须接济本家族的孀妇。[21]430-431

族人若拒绝为本族孀妇提供经济帮扶,致滋诉讼,主管官员往往会支持孀妇的请求。例如同治八年(1869),正白旗已故披甲保成之妻王徐氏喊告族叔库使王桂林不给养赡,经内务府慎刑司审断,以桂林每月帮给徐氏两吊钱结案3。除非双方分居已久,族人才可不履行养赡义务。道光二十六年(1846),镶黄旗已故闲散广舒之妻王王氏喊告其夫侄曾本不给养赡,在内务府慎刑司的审讯下,王王氏承认,“我们久已分居,并非他应该给我钱文,我亦不敢狡执,只求息案”4,遂结案。

(三)分配官房地亩

入关之初,清廷即将民间房地圈给旗人,使其占有了大宗房地,但旗人违禁将旗房和旗地卖给民人的现象盛行,从而导致旗房和旗地快速流失,无依的旗人孀妇也深受其影响。分配官房之举不仅面向在京旗人孀妇,而且在驻防也一体推行。康熙二十一年(1682)圣祖降谕,盛京、山海关年老病故官员之孀妻孤儿仍在原任处居住,不必回京,并享有原住官房土地。[22]1281遇有天灾损毁房屋,统治者考虑到孀妇孤子无力修盖,还会特命工部为其修理。如乾隆三十六年,高宗颁布谕旨:“本年雨水过多……八旗官房墙垣本年因雨坍塌者亦复不少,此项官房朕特赏给孀妇孤子无力贫穷人等居住,坍塌时伊等必无力修盖,即赏给银两亦不能修理,特派大臣等查明官修,令伊等得沾实惠”[23]541。

再者是分配旗地给孀妇经营以资生计。乾隆元年(1736),清廷规定屯居旗人孀妇可以留地养赡,“八旗改屯人户……倘遇无子寡妇,情愿守节,并无亲戚可依者,请留地四十亩以资养赡,即令本屯之人代种完粮,俟伊身后仍将地亩交官召种”[24]625,可由本屯之人代种完粮直至孀妇离世。

(四)孀妇家中男丁优先挑差

随着八旗人丁“生齿日繁”,官兵额缺早已不敷分配,当差之人必须经过挑选,而旗人孀妇家中的男丁却被赋予挑差的优先权。八旗马甲本须按照每佐领内三人中选取一人的比例挑选,康熙二十一年圣祖下令:“满洲佐领下有寡妇孤子,无可充马甲者,将家生子充马甲,以资赡养”[25]4871,甚至在旗人孀妇亲生子不能充任马甲时,允许奴仆之子充当,并以其所得饷银养赡寡居的主母。[25]4871此外,挑补养育兵者本有年过十岁的限制,乾隆六年(1741)军机大臣议定,八旗养育兵“将鳏寡人等之子不论年岁拔补,每月给饷二两”[25]4894,为使旗人孀妇生计有所着落,清廷打破了养育兵原有的年龄限制。

(五)传授生产技能

晚清时期清政府面临内忧外患,为八旗发放的俸饷银米也越来越名不副实,一些有识之士组织八旗孀妇学习手工技艺,制作军装等产品以充养赡。光绪年间,绥远城将军贻谷仿照各省善堂,在绥远城“择净地筑室,以居孤嫠、贫妇。官给衣食,俾习缝纫纺织之业,学制军衣以充其费”[26]420。御史俾寿奏请将贻谷此举推广到全国,“与其给孤寡以有限之钱粮反不足以赡其身家,何如改设孤寡教养局及工艺厂,使其皆有一技之长以谋生计”,由度支部拨借数年钱粮,分立八旗孤寡教养局、工艺厂1, “授之以渔”养赡孤寡。自光绪二十六年(1900)以后,各旗陆续设立慈善工厂,令妇女从事刺绣和纺织,[27]143其中就应有俾寿倡议之功。

由此可见,与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制度相比,清廷养赡旗人孀妇的方式更为多元。这种多元与清廷对全体旗人的恩养政策不无关系,强制家族养赡的前提是族人本身多有俸饷,分配官房地亩与既有的旗地旗房制度密切相关,孀妇家中男丁优先挑差则得益于清廷本有为旗人专设的差缺。至于向孀妇发放银米时裁撤养育兵缺和令各驻防自行筹措资金的做法,也是以八旗的养育兵制和驻防制为根基。因此可以说,清廷为养赡旗人孀妇调动了旗人特有的各种制度资源,并通过上述举措构建了从家族到驻防旗营再到国家的较为完备的养赡体系,令众多旗人孀妇得以安心守节。

三、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的作用与局限

旗人孀妇养赡制度一直推行至清末,影响十分深远。这一制度突出的赈恤性质使得孤苦无依的旗人孀妇获得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甚至有余力周济其家庭成员,进而免除了八旗官兵的后顾之忧,作战更加奋勇。此外,该制度创设于贞节观念强化的背景之下,也促使其发挥了一定的道德教化作用。归纳起来,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改善了旗人孀妇的生活,提升了其家庭与社会地位。前辈学者曾以内务府三旗户口册为分析样本,发现其中一家或几家老小共同依靠一份孀妇钱粮为生的例子众多,侧面反映出旗人孀妇因其经济实力而在家中有一定权力,[28]284-298但并未说明旗人孀妇地位高的具体表现。我们从清代档案可以观知,旗人孀妇的家庭地位首先体现在她们对家中财产拥有支配权,这种权利有时甚至要优先于其成年儿子。道光十四年(1834)六月,镶白旗满洲已故刑部郎中阿龄阿之妻那关氏因欠人账目,欲将自置房子一所找主售卖还账。其子兴实闻知,找到一马姓买主,说定房价京钱四百一十吊。那关氏将要写立字据之际,兴实又寻得一万姓买主,出价更高。那关氏急等用钱,欲与马姓立据,遭到兴实的极力拦阻。母子发生争执后,那关氏将兴实控告,刑部将兴实拟发黑龙江当差1。旗人孀妇可以以债务人的身份向他人借款,借款行为的完成即说明债权人认可孀妇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当母子之间因财产处置发生纷争,寡母用“忤逆”的理由请求将其子发遣,得到了刑部的允准,这表明在有子成年的情况下,旗人孀妇的财产支配权依旧受到官方的承认。

旗人孀妇还拥有主婚权,她们有权出面为子女定亲,且婚约的法律效力也被官方所认可。嘉庆年间,内务府正白旗包衣泳保曾将女儿三妞许给正红旗步甲舒丰阿,但舒丰阿多年未迎娶。在泳保故后,其妻王氏作主将三妞嫁给正黄旗幼丁清平,招赘成婚。泳保堂侄三福心疑清平霸占其堂妹,将清平控告。慎刑司断定,“清平讯无霸占情事……三妞仍令清平领回完聚”2,认可了旗人孀妇王氏的主婚权。

二是使贞节由外部的道德约束内化成为旗人妇女自身的道德观念,有利于清王朝统治的稳固。在清廷对旗人孀妇守节的大力倡导下,满洲传统的收继婚制度在清中叶渐趋消亡。[5]46-47到了较为晚近的时期,甚至已有旗人后裔将守节视作其本民族的传统,并回忆道:“我们满族可规矩多了。规定死了男人不叫嫁人,就守着。”[29]302而“守着”的前提条件即是孀妇无须为生计奔波,由朝廷通过多种举措予以养赡。金启孮也注意到,满族的妇女非常重视贞操,尤其以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耻。[30]12,32当然,以现代视角观之,贞节观念的内化致使旗人孀妇丧失了追求婚姻幸福的权利,对她们而言,无疑是一种残酷的压迫和束缚,但在当时却因孀妇代替亡夫承担家庭责任,使无数旗人家庭得以存续,清王朝的统治基础得到巩固。相比而言,明代对孀妇的优养只涉及阵亡病故的军官武职遗孀这一少数群体,因而在道德教化上的作用并不显著。

三是鼓舞了八旗官兵的士气,使其更加奋勇作战。《钦定八旗通志》的编纂者福隆安等单独纂辑“恩恤”一门以记录清廷优养八旗兵丁的举措,开篇称“拨给鳏寡孤独钱粮,所以谋八旗生计者,至优且渥。兹专辑恩恤一门,仰见我皇上经武整军,体恤优养,无微不至。所由人人感奋,迅奏肤功”[18]639,赞扬清廷对八旗兵丁家口的优养措施取得了振作军心、加速胜利的成效。到了晚清时期,陆军部甚至奏请按照旗营最优例章成案,办理陆军官兵之恤荫恩赏,称“当时众志成城,同心一德,其所以作士气而励军心者,端由于此” [31]13,足见该制度在振作士气方面作用显著。

但旗人孀妇养赡制度也难免有其局限性,具体可归结为两点:其一是易引发相关的经济纠纷。除前述孀妇控诉族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案件之外,由于受到朝廷养赡,旗人孀妇的可支配收入增加,可能导致族人的觊觎。乾隆四十一年(1776),镶红旗满洲护军百舒因殴打胞兄百宁被发遣,其妻郑氏留京,由百宁养赡。三年后百舒刑满回京,百宁仍按月送银养赡。百宁病故后,其妻那氏依赖孀妇钱粮度日,无力继续支付养赡钱文。百舒遂同郑氏将那氏揪至街上殴打,并强取那氏钱粮。此事被刑部查知后,郑氏畏罪自尽,百舒被发往伊犁为奴3。那氏本无养赡夫弟一家的责任,亦无此能力,但正因那氏尚有朝廷发放的孀妇钱粮,才惨遭夫弟一家的抢夺与殴打。

其二是养赡钱粮的领取方式、饷册与裁汰机制均存在漏洞,致使一些不法旗人冒支冒领,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关领钱粮需要携带对牌以资核对,“认牌不认人”的领取方式使得任何人只要拿着对牌,便可以冒领养赡钱粮。例如道光年间,内务府苏拉高得缘向谭三借钱,将其母孀妇钱粮对牌交给谭三,令其每月关领作为利息,此事多年以后才被发现1。

旗人孀妇领取钱粮需要造册登记,册档虽然名目繁多,但是记载却十分简略2,这就为他人冒领提供了便利条件。以内务府孀妇饷册为例,其中历来有注明姓氏者,有不填注者,“办理殊未画一”,直到同治五年(1866)才规定“文册内务须注明姓氏,以便查核” 3。同时,在主管官员、族人画押具结的情况下,官府不会特意去核对孀妇的姓氏和嫡庶身份,使得侧室可能诈称正室冒领钱粮。乾隆年间,镶黄旗满洲已故披甲傅尔泰正妻关氏病故后,侧室赵氏即声称其为正妻,请族长、族人具结画押,先后领过寡妇半俸银二十两,米二十斛4。若非傅尔泰之子出名控告,赵氏冒领之事恐怕仍无法被官府查知。

此外,由于清廷裁汰旗人孀妇养赡钱粮不够彻底,导致本应停支钱粮的旗人孀妇子孙可能继续冒领。根据相关规定,旗人孀妇在有子食钱粮、[16]625亡故[17]150或不再守节5等情况下,所食钱粮会被裁撤,然而在实行过程中,多有子孙在孀妇亡故后多年不报,继续领取钱粮。例如,道光三年(1823),内务府广储司银库库使福安在其祖母亡故之后,仍冒领孀妇钱粮近五年之久6。光绪十三年(1887),户部查核各旗营永食半饷孀妇是否确有其人,内务府三旗各佐领多有“家属或称该孀妇病故,或称伊夫阵亡年月、处所记忆不清”的情况,仅正白旗蒙古便有一百六十余名孀妇的钱粮被照章裁汰7,隐漏和欺瞒等弊端显然。

总而言之,清廷创设的旗人孀妇养赡制度促进了旗人孀妇守节,使贞节观念深入人心。旗人孀妇的生活得到保障,家庭和社会地位也有所提升,拥有了财产支配权和主婚权,八旗官兵作战不再有后顾之忧,更加奋勇杀敌,这些都有利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基础。但此制度也有其局限性,旗人孀妇在物质生活上的宽裕引起了部分族人的觊觎,易引发经济纠纷。不法旗人利用了“对牌不对人”的领取方式以及饷册和裁汰机制的漏洞,冒支冒领钱粮,使得朝廷即使耗费了巨大财力,也无法保证生活困苦的旗人孀妇得到其应有的物质供给,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结 语

清代旗人孀妇养赡制度是清廷为提倡八旗妇女守节而建立的,以发放银米为主的社会福利制度。该制度起源于顺治初年,借鉴了明代优养军官武职孀妇之制,但出于对旗人的恩养而在养赡范围上有所扩大,不仅面向殁于战事的官兵遗孀,而且包含无职在身的闲散及其他原因身故的普通官兵之寡妻,这就使得旗人孀妇养赡制度的慈善性质更加显著。

养赡范围的扩大势必带来财政支出的增加,为减轻财政负担,清廷还调动了旗人特有的各种制度资源来养赡孀妇,如养育兵制、驻防制、旗地旗房制等,因而养赡的方式较明代也更为多元化。除发放银米外,还采取了强制家族养赡、分配官房地亩、孀妇家中男丁优先挑差与传授生产技能等举措来救济无依的旗人孀妇。

旗人孀妇养赡制度在赈济孤苦无依的八旗孀妇方面功不可没,在鼓舞八旗官兵士气、促进贞节观念内化和提升孀妇的地位方面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行一段时间之后弊端丛生,主管官员、族人等通过肆意掠夺、谎报冒领等方式侵占了原本用于救济旗人孀妇的基本生活物资,朝廷对旗人孀妇的赈恤也只能是“口惠而实不至”。潘洪钢发现光绪年间青州旗营只有很少的寡妇真正得到补贴,[32]87就是很好的例证。由此看来,清廷虽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和精力,但八旗生计问题却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也便不值得奇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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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 龙 " 晟】

The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Supporting the Banner Widows in the Qing Dynasty

CUI Liyouzi

(School of History,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Abstract]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Shunzhi reign of the Qing Dynasty,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hastity of the Banner widows, the sovereign drew inspiration from the supporting system of military widows in the Ming Dynasty, established a system of supporting the Banner widows, which mainly by distributing money and cereals. Compared with the Ming Dynasty, the scope of the widows who received support in the Qing Dynasty was greatly expanded, and the ways of support were also more diverse. These were all due t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Qing court’s benevolence towards the Banner people, as well as the allocation of various institutional resources unique to the Banner people. This system improved the situation of the Banner widows, promoted the chastity become a moral concept for widows themselves, and also freed the Banner soldiers from worries during wars, all of which were consolidated the dominion of the Qing Dynasty. However, the system also had its limitations. The affluent material life of widows attracted the covetousness of their clan members, leading to economic disputes easily. The loopholes in the receiving methods, relevant file management, and eliminating conditions had led to frequent occurrences of 1 claiming, resulting in serious waste of resources. This is an important reason why the livelihood problems of the Banners were difficult to solve fundamentally.

[Key words] the Banner widows; maintain chastity; support; privilege policy; livelihood of the Eight Ban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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