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宋时期的“薅子”“不举子”现象

2025-02-09 00:00:00贾维彪
今古文创 2025年2期

【摘要】“薅子”“不举子”,即百姓子嗣多,因贫困无法抚养,从而杀害、弃养孩子的一种习俗,在两宋时期十分盛行。具体的原因是人地矛盾突出、赋役繁重和厚嫁之风盛行。此习俗造成人口比例失调、社会治安恶化、社会风气败坏的恶劣影响。宋人针对这一习俗,制定了开办慈幼事业、制定相关律法、减免赋税的措施予以应对。

【关键词】两宋时期;“薅子”;“不举子”

在中国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在宋代常能看到家长因子女众多而不堪重负,最后导致弃子杀婴的悲剧。这一因子女多,难以抚养而抛弃、杀害子女的现象被称为“薅子”或“不举子”。这一现象在宋代不仅存在的时间长,而且范围广,对社会风俗教化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阻碍了两宋时期人口的进一步增长。“薅子”现象在各种社会问题当中显得尤为特别,成了两宋时期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将从各地“薅子”“不举子”的具体表现、原因、造成的社会危害、朝野的应对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两宋时期各地“薅子”“不举子”的具体表现

两宋时期的“薅子”风气并不是少数地方的个别行为,而是大面积出现,不仅涉及的人数众多,而且持续的时间很长,整个两宋时期,“薅子”的现象都史不绝书。

(一)北宋时期的情况

早在宋真宗时期“两浙、福建、荆湖、广南诸州循伪制输丁身钱,岁凡四十五万四百贯,民有子者或弃不养,或卖为僮仆,或度为释老。秋七月壬申朔,诏悉除之”。宋初浙江、湖广、福建等地百姓因为“丁身钱”的问题,造成生活成本的急剧上升,就将孩子弃养、变卖或者送往寺院。

宋仁宗庆历八年,福建转运使蔡襄上奏,认为南方人多地贫,百姓终年劳作也仅仅只能谋得温饱,难以承担抚育后代的责任,称“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举”。很多家庭都会选择遗弃或者杀死孩子。

宋神宗元丰年间,苏轼被贬至黄州,了解到当地的杀子之风,苏轼上书描述了当地的状况,说当地人最多只养二男一女,超过数量便要杀害。而且非常忌讳生女儿,生下女儿后通常会“以冷水浸杀”,所以存活的女孩数量很少,导致了社会上“多鳏夫”,许多男子无法成婚,由此可知,百姓因为贫困而不得不杀害孩子的行为让人触目惊心。

宋徽宗政和二年,宣州百姓吕堂上书说苏南、皖南、赣北一带有“薅子”的风气,无论男孩还是女孩,只要超过了能够抚养的数量,都会被杀害。除此之外王得臣也记载称,福建一带有“洗儿”的风气:当地生孩子多的家庭,到了生第四个孩子的时候,都会加以杀害,主要是因为“其赀产不足以赡也”。如果家里有女儿,则女儿的数量不能超过三个,否则会“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即溺之”。在王得臣的上书中,福建地区的百姓往往因财力不支,会溺死第四个孩子,如果生的是女孩,则不会超过三个。

(二)南宋时期的情况

宋高宗绍兴七年(1137)十二月,礼部尚书刘大中上奏说,浙东百姓苦于人头税,已经开始拒绝养活新生儿了,“愚民宁杀子,不欲输绸绢”。刘大中的奏折里表示由于孩子成年就要年年向朝廷纳绢,所以许多百姓宁愿杀子或者弃养,以此来逃避赋税。郑兴裔也上书朝廷,说“生子桓多不举”“愚蠢小民,宁杀子而不愿输税”。根据吕祖谦的记载,南宋严州地区“民间既无避免之路,生子往往不举,规脱丁口”。严州地区百姓苦于“貌丁”,只能抛弃孩子,减少家庭人口规避赋税。

通过考察整个两宋时期的相关历史可以发现,宋代的“薅子”现象有几个特点:第一,涉及的面积广,在南方地区尤为严重;第二,“薅子”问题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民生水平,引发了朝野人士的广泛议论,成为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第三,“薅子”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百姓难以承担生活负担,从而做出的无奈行为。

二、“薅子”“不举子”出现的原因

(一)人地矛盾突出

宋代与前代相比,人口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但随即而来的问题便是可耕种的土地明显不足,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尤为严重,南宋的东南地区“土地迫狭,耕耨殆尽”“所居之地,家户连密,有欲耕而无尺寸之地”。浙江东部的平民百姓“每忧口众为累及其生子,率多不举”,担忧家中被人口多的情况所拖累,许多家庭常常会放弃对孩子的抚养。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宋代南方人多地狭的问题突出,当地百姓无力承担抚养多个孩子的负担,所以只能选择通过“薅子”“不举子”的方式减少生存的压力,所以人多地少的矛盾是导致“薅子”广泛出现的重要原因。

(二)朝廷赋役繁重

除了土地矛盾以外,人为的原因也至关重要。整个两宋时期,国家与朝廷无时无刻不面临严重外敌入侵和“三冗问题”当中,国家的整体财富被极大消耗,这使得宋朝朝廷不得不使用各种办法开源节流,以增加收入,其中的重点就是多向百姓征税,导致百姓弃养孩子的现象再次大规模地出现,贫困的家庭常常会将孩子“弃于襁褓,或卖为僮妾,至有提携寄于释老者”。五代十国时期朝廷向百姓收取额外的人头税,导致百姓生活困难,只能走上了弃养孩子的老路。北宋建立之后虽然在政治上终结了五代十国,但在经济上则完全继承了其人头税,没有变更在原来吴国、越国、楚国、南汉国境内的丁身钱,到了宋真宗时期南方的许多家庭还是会抛弃子女,或者将子女卖掉或者送往寺院。

南宋时期朱熹认为“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此话深刻揭示了两宋政权对于民间的汲取达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程度,根据漆侠所统计的数据,宋太宗时期宋朝财政汲取总额为1600万贯,南宋时宋朝失去了一半的土地和众多人口,而朝政汲取总额居然不降反增,达到了6800万贯①。清代史学家赵翼认为南宋是一个“取民无艺”的政权,抨击其对民众的索取无度,正如宋高宗绍兴七年刘大中上书所说“今浙东之民有不举子者”“诚由赋役繁重,人不聊生所致也”,百姓是由于朝廷赋役过重才放弃抚养或杀害子女。

(三)厚嫁之风

“薅子”现象除了经济上的原因之外,社会习俗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宋代盛行厚嫁之风,在婚姻当中十分注重对方家庭的资产,作为结婚的重要参考条件,司马光曾记载:“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头号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邢铁在《宋代的奁田和墓田》一文中指出,“宋代富庶民户给女儿的奁田数目约在60—70亩左右,而一般民户嫁女资用亦多及百千,普通官户女资高达十万、数十万者亦不鲜见,且嫁女费用明显高于娶妇费用。”②宋代的女子出嫁,要付出高昂的嫁妆,女方的父母为此要承担很大的代价,这是社会的厚嫁之风造成的,很多有女儿的家庭,甚至女儿一出生,父母就要开始为其准备嫁妆,不仅是百姓难以承担高昂的嫁妆,而且社会上层人物也难以承受,宋神宗的皇弟扬王赵颢都“有女数人,婚嫁及期,私用不足”。

总体来看,“薅子”“不举子”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人地矛盾突出、朝廷赋役繁重和厚嫁之风共同造成的,人为因素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三、“薅子”对社会的危害

(一)造成性别比例失调

两宋时期的“薅子”现象十分普遍,对于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带来了巨大的后果。首先宋代百姓在面对众多子嗣无法抚养之时,首先会考虑抛弃或者杀害女婴,宋代福建地区的贫困百姓对于女婴的杀害和抛弃尤为严重,大量女婴的死亡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造成男多女少,人口比例失调,“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由于百姓不愿意抚养女孩,造成许多男子难以找到对象,形成了庞大的“鳏夫”群体。男子找婚配对象的困难,甚至引发了一种被称为“卷伴”的恶劣风俗在社会弥漫,“卷伴”其实就是掳掠、拐卖妇女或者抢夺他人妻室的一种行为,“引诱他人妻室,贩卖他处,谓之‘卷伴’”。漳州地区有一个以砍柴为生的农民,由于贫困而没有成家,不知道从何处认识一个陌生女子,便跟着女子去往其住处,后来樵夫的妹妹发现该女子“唯民妹独见妇一足,不敢言”,才发现这女子是传说中的“山鬼”,樵夫的父母砸墙闯入,只发现“白骨在床”。此故事虽然出自志怪小说,但以“负薪”为业的贫困男子却是底层贫民难以娶妻的缩影。

(二)恶化了社会治安

两宋时期“薅子”“不举子”的现象使得社会治安急剧恶化,对于维护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威胁,在弃养和杀害孩子严重的地区,由于孩童数量的减少,人口拐卖现象十分猖獗,使得地方上的相关刑事诉讼案件大量增加。宋人王得臣在福建地区曾经担任转运使一职,在任上曾经处理过许多类似的诉讼案件,闽中“族人或出嫁女争讼其财,无虚日”,福建地区没有生养亲生骨肉的人家,通常会将别人的孩子过继到自己家,但这种做法经常会引起孩子亲族争夺财产的纠纷,而且这种事件“无虚日”“日不下数人”,每天都有大量相同的案件要处理,从王得臣的见闻可以得知,“不举子”“薅子”的问题使得社会上的诉讼案件猛增,这极大地扰乱了基层的社会治安。

(三)败坏社会风气

“薅子”“不举子”的行为有伤风化,败坏了社会风气和道德。两宋之际的大臣范如圭认为:“东南不举子之俗,伤绝人理。”对于这种风气对人心道义的破坏有着清晰的认识。在福建为官的两位大臣赵汝愚以及郑兴裔认为“不举子”的行为伤天害理,有违人伦。“违逆天伦,伤朝廷仁寿之化,奸天地阴阳之”,从他们的言论可以看出,时人对于这种风气深恶痛绝,有违基本的纲常伦理。由此可知,宋代乃至后世“不举子”“薅子”的行为对于社会的道德建设有着极大的破坏,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心的沦丧,在理学发达昌盛的两宋时期,士大夫们尤其注重道德的重要性,但在现实的社会中,居然如此广泛地出现这种道德沦丧之事,不得不让人深思。

由上可知,“薅子”“不举子”在社会上造成造成了性别比例失调、破坏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的一系列问题,为此宋代的有识之士始终在采取办法来遏制这一问题的发生。

四、朝野上下的应对措施

(一)颁布相关律令

为了减少和制止百姓弃婴杀子的行为,宋代朝廷为此多次颁布相关律法进行管理,“丙寅,诏继母杀子及妇者同杀人论”。这表明早在宋初,最高统治者就已经关注这一问题,并且用严厉的措辞和律令来谴责和惩罚杀子的行为。根据北宋的记载,朝廷对于杀害孩子的行为“故杀子孙,徒二年”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到了北宋末年的宋徽宗时期,福建地区“薅子”的情况正在急剧恶化,宋徽宗认为这一习俗十分残忍,是一种愚昧的习俗,没有比这更加“有害风教”,要求相关的地方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来制止,随后下诏书称“立法禁止。如有违犯,州县不切穷治,守倅,令佐并当重行窜黜,吏人决配千里”。皇帝将禁止这一行为作为考察地方官员的一项指标,做不到令行禁止的地方官吏会遭到处罚。官方对于禁止“不举子”习俗一直持续到了南宋时期。在宋高宗时期,《宋史》卷二十九记载:“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这表明在宋室南渡初期,面临着强敌压境的朝廷即开始采取手段应付“不举子”的问题,足见其重视程度。

(二)颁布养胎助产政策

南宋高宗绍兴年间,朝廷颁布了养胎助产政策,希望通过资助待产家庭来避免不举子的问题,“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采取了具体有效的措施规定“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贫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养赡者,每人支免役宽剩钱四千”。官府以具体的标准划分出有困难的家庭,对于难以抚养孩子的,直接给予经济上的资助。还对官员资助百姓进行了考核,规定“守令满替,并以生齿增减为殿最之首”,将当地新增人口与当地官员的政绩考核相绑定,这样能最大程度上调动官员的积极性以及危机感,使其采取措施制止这一现象。

(三)设立举子仓

为了防止贫困家庭丢弃和杀害小孩,地方上会设立“举子仓”或“举子庄”的方式对抚养小孩的家庭给予资助,曾在福建任职的大臣赵汝愚首先开办举子仓,史载“创举子仓,凡贫不能举其子者,以书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给之米而使举其子,所全活者甚众”。在赵汝愚的推动下举子仓得以建立,让官府记载本地孕妇的孕期,到了生产之时,官府发放仓谷使其抚养孩子,许多新生儿因此得以生存,避免了被杀害和弃养的命运,因此赵汝愚设立举子仓的举措被记入墓志铭,以彰显其贡献。

五、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两宋时期总体来讲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经济、文化最繁荣昌盛的时期,但其内部也弊病丛生,“薅子”“不举子”现象反映了在其盛世的光芒之下,也有不为人知的阴暗角落,而且这一现象并不止存在于两宋时期,也广泛存在于整个中国古代时期,其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得上至朝廷下至民间无不高度重视。

注释:

①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南开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53-454页。

②邢铁:《宋代的奁田和墓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第36-38页。

参考文献:

[1]毕浣.续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1999.

[2]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3]王得臣.麈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作者简介:

贾维彪,男,布依族,贵州贵阳人,渤海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唐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