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服务作为金融保险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在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方面的功能,成为支持共同富裕事业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托于人身保险服务,我们能够提供一个关于共同富裕全新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助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繁荣。
人身保险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优势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发展目标。在推动共同富裕的道路中,人身保险展现出了非常明显的优势。
一方面,保险企业通过提供人身保险服务,显著增强了居民的风险承受能力。居民参加人身保险,可能只需要一个相对比较低的门槛,就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和保障,有效减轻了因潜在风险带来的经济压力。这种“风险转移”机制降低了居民应对风险的储蓄类刚性需求,鼓励他们将相对充裕的资金投入到投资或者消费等领域中,更好地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另一方面,人身保险企业在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其保险的有效期限往往可以持续几年甚至几十年,这就使保险企业得以具备比较稳定而又庞大的资金池。这些资金可以被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发展等长期投资项目中,无形之中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更好地推动共同富裕。在实践中,保险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发展重心,比如向欠发达地区开展人身保险业务,为这些居民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减轻他们因疾病、意外等风险导致的经济负担,增强了这些地区的风险抵御能力,也极大地提升保险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为构建更加和谐、繁荣的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身保险服务如何推动共同富裕
在全方位推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保险企业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有效提升人身保险企业的服务能力,我们应该采用多元化的发展举措,提高人身保险服务的整体能力。
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体系。在快速发展的实践过程中,部分涉足人身保险的保险企业明显缺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视和投入,未能充分满足这些地区消费群体的独特需求,围绕这些群体开展特色化的人身保险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它们自身的整体价值,也难以真正推动共同富裕。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应该统筹发挥宏观引领的作用,积极建立健全的监督考核体系。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可以将共同富裕纳入保险企业的考核范畴,实现对保险企业的监督定级,积极引领和指导保险企业结合自身的发展需求发展。在全面把握自身险种以及行业特色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可以积极设立符合不同保险公司特征的多维度的监督考核体系。借助这些多元且具体的考核指标,监管部门能够实现对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和指引,同时也能够通过必要的监管来明确下一步的政策扶持导向。
积极推进普惠型人身保险业务。普惠型人身保险旨在保障民生,特别是对老年人、农民、新市民、低收入人口、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有效实现“弱有所扶”。相关部门应大力发展面向县域居民的健康险和面向农户的意外险、定期寿险,扎实推进“防贫保”项目的提质扩面。这些举措可以有效防止脱贫人口因病返贫、致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除了这些措施,商业医疗保险还应加快速度推进,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机制,保险企业能够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有效链接乡村振兴发展战略。
积极开展特色化的保险产品研发。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在开展人身保险服务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节点是保险产品。为了彰显自身的服务能力,保险企业应该立足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积极开发或者设计特色化的保险产品。共同富裕的核心在于提升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而人身保险行业应准确定位自身的客户群,开发更加符合他们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
比如,针对新市民群体(如短期工、临时工、快递员、外卖员等),保险企业应该开发适合他们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险企业还可以主动对接新市民的所在企业,提供适合新市民群体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增强他们的社会保障感。此外,保险企业可以借鉴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别具特色的储蓄类保险产品服务。通过这样的发展路径,保险企业能够获得充裕的发展资金,继而将这部分资金投入到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中去,为共同富裕增砖添瓦。
助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比从2005年的11.03%上升至2023年的21.10%,这充分显示出,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在此背景下,政府应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对接企业年金、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和其他金融产品,以满足广大民众对于长期、稳定养老收入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的需求,保险企业应探索开发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收益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比如国民共同富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广不仅能够拓宽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还能够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特别是养老服务业和健康产业。
但是,保险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投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激发保险企业的投资热情,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于主动参与共同富裕建设,或者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的保险企业,监管部门可以在准入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同时在考核管理层面适当降低标准。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保险企业的投资意愿,还能有效保障保险企业资金的安全,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依托数字技术实现创新升级。在数字化转型的大背景下,保险企业应全面推动自身的升级变革,全方位实现数字创新。保险企业的客户群体是广大居民,只有居民认可保险企业的产品,只有居民主动参与保险企业的服务,保险企业才能发展壮大。一方面,保险企业要致力于通过数字改革的方式来整体提升居民满意度,充分契合客户的多元需求,积极修炼“内功”,不断革新产品,全面提升人身保险投保的便捷性、自主性。
另一方面,保险企业也应充分考虑不同年龄群体的信息素养差异、文化素质差异和认知水平差异,丰富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例如,针对农村年龄偏大的居民,保险企业可以通过线下网点服务的方式,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为他们讲解特色化的人身保险产品。在必要时,还可以进行上门服务,以更加贴心的方式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
保险企业在推动共同富裕的征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保险企业应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注重自身产品的创新升级,切实满足不同客户的多元需求。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保险企业将为推动共同富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