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的法律教学价值

2025-01-06 00:00:00方正宇
新体育 2025年1期

2024年底,湖北省咸宁市中院对中国足球队前主教练李铁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20年。消息传出之后,有人觉得处罚还是有点轻,也有人对其沦落至此感到痛心疾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李铁倒是成了一个极其难得的反面教材。

相比20年这个最终的处罚结果,李铁案更值得关注的是他同时涉及五项罪名,分别是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极为罕见。简单说,李铁不仅自己收钱,同时也往外送钱。在往外送钱的行为里,既有为自己办事的,也有作为经办人为所在单位办事的。可以说,李铁仅凭一己之力就打通了整条“贿赂产业链”。如果从法律教学的角度来看,通过分析研究李铁这一案例,足以全面科普跟行贿受贿有关的各项主要罪名。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李铁本次同时犯有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以往在其它案件中极少出现的局面。《刑法》中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与之相对应,如果实施了类似的行为,但实施者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以十几年前上一轮足球反赌扫黑风暴中的判决为例,同样是从俱乐部那里收钱,谢亚龙、南勇等足协官员因为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被判受贿罪,而陆俊、黄俊杰等裁判被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见通常情况下,受贿者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要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两者之间似乎处于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很少出现同时以两种身份分别犯下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情况。

但李铁的受贿行为却突破了以上常规认知。从本次宣判中可以得知,判处其犯有受贿罪的依据,主要是李铁在国家队执教期间非法收受了5089万元,也就是将国家队主教练职位视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属性,据此认为李铁这部分的收钱行为属于受贿罪。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则是李铁在执教国家队之前,以俱乐部管理者的身份从其它俱乐部那里获取了2675万元。从中也能看出,虽然涉及的罪名是两个,但是在行事作风方面,李铁倒是无论身在何处,都在坚持“拿钱办事”的习惯。从个人成长轨迹来看,李铁直到案发之前都处于步步高升的上升通道中,令他产生了似乎能够凭此习惯永远成为赢家的错觉。

好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如今做出的宣判,就是对此类习惯的严厉惩罚。至于20年刑期的具体构成,涉及《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像李铁这种同时犯有多项罪行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首先会对五项罪名分别量刑,再根据相关规则合并处罚。如果在这五项罪名中,有一项的量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它都是有期徒刑,那么会按照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来执行。从李铁案的判决结果反推,五项罪名应当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时的合并处罚不是简单地累加刑期,而是根据《刑法》对数罪并罚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正是依照上述计算公式,法院最终做出了20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当然,对于大多数普通球迷来说,不会特别关心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人们更关注的是李铁一人同时触犯五项贿赂罪名的事实,证明中国足坛当时的权钱交易现象已极为泛滥,这正是中国足球长期驻足不前甚至水平下滑的症结所在。

通过本轮反赌扫黑,目前已经逐步将李铁等腐败分子绳之以法,但这显然不该成为反腐工作的终点。更重要的是必须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如果说李铁案具有极佳的法律教学价值,那么应当认真听课的绝对不只是法学院的大学生们,更应当包括中国足坛方方面面的相关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