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时间较短,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的数据、各省份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地理标志、相关学术论文及实际发展状况,对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申请、保护和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旨在剖析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创新性的对策,包括利用村规民约和农村经济合作社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期共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乡村振兴战略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909(2024)10-49-5
DOI:10.19345/j.cnki.1674-7909.2024.10.009
0 引言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农业经济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不可缺少的位置。农业的发展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农业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而言,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与保护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研究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不足之处。这就要求从法律专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从而完善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机制。
1 乡村振兴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述
1.1 乡村振兴战略
乡村振兴战略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一共十一篇三十七章内容。其中第四篇着重强调了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第十二章的第三节明确指出要利用各地的特色资源和独特的历史文化,开发特色产业,创建特色鲜明、优势集中、竞争力强的特色农产品;第四节又指出要加强监管,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体系;第五节指出要构建我国农产品品牌保护体系。从这三节就可以看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符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不仅是对其精神的积极响应,更是对这一战略的具体落实。
1.2 农产品地理标志
对于地理标志的概念,各国法律大多参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中的规定来进行界定。《TRIPS协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指出地理标志的概念应当包括:第一,其应该是一种标记;第二,能够表明其来源于特定的地区或者某一国家;第三,应能代表其特定的地理环境的质量和声誉[1]。我国法律中地理标志的概念基本上延续了《TRIPS协议》的基本构成。农产品地理标志通过添加限定词“农产品”,将其定义为地理标志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符合地理标志的所有特征,但是又有其独特性。一方面,它标示了产品的产地来源,反映了农产品来自特定区域。另一方面,它还承载着独特的品质特征,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理环境的品质特征,并承载着有关农产品的声誉。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总结为一种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1.3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概况
地理标志是中国加入WTO后接受的一个概念,又称原产地标志。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目前,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2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通过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GI)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如图1所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农业农村部为主导,通过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AGI)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如图2所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也涉及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与此同时,我国部分省份和地区也根据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适合当地实际发展情况的地方规章,如广东省探索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山西省于2021年5月28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条例》,天津市于2019年9月27日经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张家界椪柑”地理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等。从上述法律规章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保护工作还有发展和提升的空间。
2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所暴露的问题
2.1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地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地特色农产品也不再局限于某一区域。随着社会关注点移向农村,直播销售农产品的兴起,地理标志农产品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目前,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其内容较广,而农产品地理标志又不是完全属于商标法的范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业性内容涉及较少,保护力度有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在法律效力方面并属一列。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经有2 508个地理标志产品获得批准,26 398家经营主体获得了地理标志经营资格,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达7 277件[3]。从这里可以看到,尽管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数量较大,但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当与其他省级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需要进行协调,不同的适用标准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形式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相当,均较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了一些规定,但从整体上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影响力不足以满足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产品发展所需要的保护力度要求。虽然现在各个省级知识产权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个别省份也制定了一定的部门规章,但是总体来看,这些规章权威性不够高。有些省份虽然针对此召开了座谈会和培训会,但是由于缺乏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条文作为总领支撑,各个地级市及相关部门很难达成共识。
2.2 维权难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人应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特定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成员的局限性,可能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士来识别侵权行为。行业协会由于其组织结构相对松散,难以达到像企业一样的组织严密性。因此,对于侵权行为的辨别和及时发现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地理标志侵权认定的标准,作为地理标志的一个分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标准也同样缺乏明确的界定。这种不确定性使法院在实际审理过程中采用不同的审理思路和赔偿标准,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地理标志侵权通常发生在一定地域距离之外,尤其是在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农产品直播带货的现象日益普遍,这使得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和使用者可能无法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由于地理上的距离,私下解决侵权问题的可能性减少。因此,当权利人无法通过协商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往往只能诉诸法律途径来维权,这给双方都带来了额外的压力和成本。
2.3 缺乏强力的惩罚措施
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我国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虽然乡村振兴战略对于农产品的宣传和销售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一村一品”的推动下,但是许多地方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仍然相对陌生。因此,人们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真伪辨别不是十分清晰,即使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也可能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此外,部分直播带货的主播打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旗号销售非产地的产品。例如,最近网上出现的一位知名网红主播在西湖龙井茶的种植基地进行直播,但实际上所售的茶叶并非来自该地。这种做法利用消费者先入为主的观念,误导消费者。尽管这位主播最终被驱离,但从法律角度严格来说,这位主播已经完全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但是,目前在我国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规中,绝大多数的侵权行为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着重要求的是农产品质量,关于侵权处罚的条款较少,而且对于情节较轻的行为不认为构成犯罪,只有要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5]。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如果不涉及危及生命健康的情况,通常只有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这些惩罚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者来说,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这导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违法犯罪分子肆无忌惮,甚至在直播平台明目张胆地进行宣传,仅仅是套个包装就冒充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
3 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
3.1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产品种类丰富,数量庞大。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我国农村地区借助政策和网络技术实现了快速发展。此外,我国与欧盟签订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进一步凸显了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3部主要的法律及一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了保护,但是由于这些法律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冲突,既无法实现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全方位的保护,又需要花费一定的资源去协调这些法律之间的矛盾之处。因此,现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满足乡村振兴背景下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虽然部分省份也在探索解决这些问题,但是目前仍缺乏统一的流程和标准。较为值得肯定的是,广东省为了解决实践中突出的问题,综合省内各行业人士的意见,在2022年率先制定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为省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6]。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现在迫切需要单独制定一部《地理标志保护法》,并在其中设立专门的模块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规定,对产地范围外相同或者相似产品会误导群众的“搭便车”、冒用或者伪造专用标志等具体违法行为的惩处进行规定,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
3.2 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惩罚力度
在2018年的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组建成立,对地理标志的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在地方层面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此举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制度进行了整合,并且还整合了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分职能。这种整合旨在将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与产品的质量监管相结合,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然而,由于涉及不同部门的合并,相关科室间尚未形成良好的协同工作机制[7]。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整合各个科室的职能,减少职能交叉,设立专门的侵权监督部门,负责对线上和线下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主动为申请人或者使用人提供侵权线索,主动为维权人提供基本的法律引导,以降低维权人的维权成本。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应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探索出台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地方规章,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创造适宜的外部“土壤”,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法院也应及时公开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的审判案例,在裁判文书网或者法院官网设置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件的专栏,为维权人提供案例指导,方便维权人收集相关信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属地政府特别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助申请人和使用人进行维权,为他们的维权行为提供帮助;对于网络销售的侵权行为,网络销售平台也应提供侵权销售者的销售视频和基本信息,多方合力帮助维权人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侵权的带货主播不仅应当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费用,而且应对侵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给出惩罚性的赔偿。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假冒产品销量较大的主播,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直播平台也应对常驻主播的带货行为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不能仅限于封停直播账号,还应当对其进行罚款,并将涉事主播列入所有直播平台的黑名单,以提高其违法成本。
3.3 培育专业性人才
无论是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培育,还是日常监管及专业的侵权保护,都离不开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土壤、品种及各项元素指标都有特定要求。因此,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需要生产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其日常管理者通常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这些人选需从合作社成员中产生[8]。虽然合作社可以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但从现状来看,聘请人员大多数为技术人员,缺乏法律专业尤其是专利方面的专业人才。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服务于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具有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证、自律、协调等功能。从性质上看,行业协会属于非营利法人,因此对于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后的日常管理,可能缺乏强有力的体系支撑。
鉴于目前很多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与村党支部书记往往是同一人,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更加突出。此时,在村规民约中增加对申请人和使用人的规范,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尤为重要。村民对于各自家庭的农产品有深入了解,因此可以利用集体成员的优势进行内部监督,以加强管理。对于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成员,可以在村规民约中规定一定的惩罚措施,如限制使用集体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或者要求其参与更多的集体劳动。通过发动申请人或使用人的内部监督,从根源上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
此外,合作社可以与当地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主动对接高校资源,重点培养熟悉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专业经营和现代化种植的新农人。这不仅有助于科学管理和产品改进升级,也能为农业专业的学生提供宝贵的学习实践机会,可实现农民与高校的双赢。
对于日常监管的人才培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法律专业的高校合作,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高校则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先进的理论知识作为其决策支撑,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维权部门还可以与法院沟通,特别是与沿海地区或其他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较好的地方进行交流学习,组织人员观看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监管人员处理侵权事件的能力。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可联合当地政府通过制作宣传片、创建短视频及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流程、作用、侵权后果、维权方式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力度,以增强社会认知,营造良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氛围。
4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和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特别是在2020年签署《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以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是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虽然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目前存在不少的问题,但是法律体系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各方的持续努力和不断探索。以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可以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参考文献:
[1]吴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D].无锡:江南大学,2021.
[2]苏永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调研[D].西安:西北大学,2022.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知识产权统计简报[EB/OL].(2024-01-02)[2024-03-02].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16/art_88_189730.html.
[4]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EB/OL].(2007-12-25)[2024-03-02].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006/t20100606_1532
749.htm.
[5]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EB/OL].(2022-09-02)[2024-03-02].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209/t20220902_319195.html.
[6]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征求意见稿)[EB/OL].(2022-03-04)[2024-03-02].http://amr.gd.gov.cn/hdjlpt/yjzj/answer/18023.
[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EB/OL].(2017-12-27)[2024-03-02].https://www.gov.cn/xinwen/2017-12/28/content_5251064.htm.
[8]赵一骏.蒲江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中政府行为研究[D].雅安:四川农业大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