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理论”当代阐释

2024-12-31 00:00:00黄鑫鹏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21期

摘" "要:当前,数字资本已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尤其是数字劳动及其相关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然而,目前学术界缺乏专门且系统的关于数字化劳动力商品的研究。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产品的内涵及其他方面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并未脱离马克思的劳动力商品范畴。回顾马克思劳动力商品理论,进一步科学分析与认识数字劳动者的处境与状况,对于鼓励、支持与引导数字资本和数字企业健康发展、加大对数字劳动者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以及理性看待数字时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数字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论

中图分类号:F03"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21-0001-05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活动都发生巨大变化:个人电脑和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的拓展和广延,人工智能和新型物联网技术将全面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总之,人类社会全面进入了数字化的发展时代。但是数字技术的资本所有权和资本逻辑的运作,使得人们在数字时代依然无法摆脱资本的“游戏规则”。这也引起了许多当代学者的关注和反思。美国著名的传播政治经济学学者丹·席勒(Dan Schiller)认为,“信息网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与规模渗透到资本主义经济文化方方面面,成为资本主义发展不可缺少的工具与动力。”[1]

一、回望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Adam Smith)、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等人对于劳动这一商品做出了有益的探究。其中亚当·斯密认为,“所以,按通俗的说法,劳动也像商品一样可以说有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并认为劳动的“真实价格”的比例决定着“劳动报酬的好坏”,而劳动“真实价格”本身又与“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2]28有关。并且,劳动价格除了与劳动价值即劳动再生产的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有关,还与“劳动市场中竞争作用”有关。同时李嘉图也有类似的观点,比如,“劳动也可以买卖,劳动量有增也有减,劳动同样具有市场价格”,且“劳动的自然价格就是能够……生活所需的价格”,以及“劳动的市场价格是根据供求比例的自然作用而支付的价格”[3]等等。斯密和李嘉图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劳动力商品理论的雏形,但由于缺乏对劳动二重性的正确认识,也没有正确地划分商品二因素,因而不能形成一种科学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面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在劳动力商品理论上的缺点,马克思运用科学抽象的方法,首先,从一般“商品”经济范畴出发,把商品从自然和抽象的角度分成二维度因素:(1)“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4]48;(2)“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般幽灵的对象……就是价值—商品价值。”[4]51其次,马克思进一步从商品反向推论劳动价值论从而得出科学的劳动理论——劳动“二重性”理论:“后来表明,劳动就它表明为价值而论,也不再具有它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所具有的那些特征。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的。”[4]54-55也正是这样马克思通过反向推论推出:人的生产劳动有两方面性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其中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而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这在科学上解决了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没有解决的劳动如何创造价值的难题。最后,随着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的探明,马克思继续深入研究劳动力商品理论:一是马克思批判地吸收了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正确的观点,形成了正确的劳动力价值理论。马克思吸收了斯密、李嘉图有关劳动的“真实价格”或“自然价格”由“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或“生活所需价格”决定的观点,形成了“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4]199观点。除此之外,马克思也吸收了斯密、李嘉图有关“劳动力价值的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和道德的要素”[4]199观点;二是除了吸收斯密、李嘉图的正确观点,马克思还看到了劳动力这一商品最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创造更大的价值。“劳动力发挥作用的结果,不仅再生产出劳动力自身的价值,而且生产出一个超额价值。”[4]242正因如此,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在劳动市场上才能吸引货币资本所有者把它作为自己未来资本增值的工具购买下来。当然,马克思除了在劳动力价值生成、构成和劳动力使用方面发展了劳动力商品理论,在其他方面比如劳动力商品所有权和主体、劳动力交换方面丰富发展并创造了科学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二、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马克思《资本论》以19世纪传统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产业工人群体为研究对象。由于时代的限制,产业工人和劳动者不仅主体身份、群体构成和劳动力使用方式单一,而且劳动力商品交换方式和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后劳动力发挥的作用也是单一的。但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的应用以及云平台的广泛应用,传统的工业生产模式逐渐被打破,社交媒体的出现重塑了工人(或劳动者)群体,网络用户、新媒体网络主播、平台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和电子竞技运动员都成为新兴的数字劳动者或数字工人群体。“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遮盖了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5]707因此,对数字时代劳动者劳动力商品理论的探究需要建立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生产的新特征之上。

(一)“数字劳工”成为劳动力商品理论新主角

在劳动商品理论中,马克思始终强调“人”作为劳动商品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只有当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时,劳动力才会成为商品。在数字时代,劳动力商品所有者在劳动市场中扮演了一个全新的角色。“社交媒体的用户是商品化过程中的双重客体:一方面,他们本身就是商品;另一方面,通过商品化过程,用户意识受到广告商品化逻辑支配。”[6]17-31也正是这样,克里斯提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提出,“根据马克思劳动理论,这就意味着用户成了生产性劳动者,他们生产的剩余价值成为资本的剥削对象。”[6]17-31当然,福克斯自己对数字劳工的定义并不局限于社交媒体用户。姚建华认为福克斯对数字劳工的研究“不仅聚焦于对工程师、设计师或是媒体从业者工作和日常生活的研究,而且强调对工厂中生产科技产品的产业工人进行研究的必要性”[7]3。从客观上讲,福克斯的观点与客观事实相吻合,这是因为数字生产包括实体产业和虚拟线上产业。首先,实体产业是数字技术存在的先决条件。数字生产的核心要素——数据,它的运行首先脱离不开现实的物质资料。同样,线上虚拟劳动生产也离不开个人电脑、智能手机等实体生产资料。这就决定了数字生产依然需要传统的实体工业部门支撑。其次,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线上虚拟活动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方式,比如线上社交、线上电子竞技、线上音乐会等等这些都可以为资本创造收益。基于此,数字时代的劳动者包括了实体的生产性产业工人和虚拟新型的非生产性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与数字资本家进行“劳动交易”,进入数字资本家的技术公司、设备生产工厂以及和数字平台结合前,处于一种“原始自由”的状态。“自由劳动者有双重意义……相反地,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4]821同样,数字时代的部分劳工(比如高级工程师、数据设备维修师以及数字用户等)在与数字资本家发生交易前相对拥有更多的知识技能,但他们依然还是没有脱离劳动力所有者的范畴,只是这些知识与技能成为他们的劳动能力并成为未来数字资本增殖所需要的一部分。

(二)数字时代劳动者劳动力商品让渡的新转变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的意义比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意义更大,“相反,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改变着自己的价值。它在生产自身等价物和一个超过这个等价物而形成的余额,剩余价值”[4]243。但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商品的巨大使用价值不可能为劳动力所有者本人使用,而须找到货币所有者或者生产资料占有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他,“劳动力这种商品独特的特性,使……实际上转到买家手中”[4]202。当然,“让渡”也并不意味着劳动力的价值完全让渡给货币资本所有者或者生产资料占有者,而是“力的让渡……在时间上是相互分开的”[4]202。因此,这种“让渡”不是一次,而是多次。除了“让渡”内容本身,“让渡”的程序、时间、方式和形式也在马克思考察范围之内。随着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到来,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让渡程序、时间、方式和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尤其是随着“零工经济”“众包或者外包经济”以及“平台经济”的出现逐渐改变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让渡的程序、时间、方式和形式。

首先,让渡程序简洁化。传统资本主义下劳动者和货币占有者要彼此之间实现劳动力商品交换需要经过“劳动力市场见面—签订用工契约—货币支付工资”的一般程序。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虽然数字产业也包括传统的实体产业部分(比如,ICT产业及相关的原料采集行业、线下运输行业等等),他们采用的让渡程序也许还是传统的让渡程序,但是它的虚拟线上产业部分却是用的一种全新的让渡程序。就拿平台产业为例,平台应聘者无须进入专门的劳动力交流市场,只需一部智能手机,点击进入专门平台APP就能“一键”实现自己劳动力商品的“出让”。

其次,出让时间迅速化。传统劳动力商品出让一般都有一定的周期,这个周期对于资本家来说就是“他的货币转化为商品”[8]31,或者他的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的这段过程,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他的“正式用工时间”。而这时间有长有短,从而造成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也出让得有快有慢。到了数字时代,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流转和让渡的时间界限被打破了:达拉斯·W.斯麦兹(Dallas W.Smythe)认为“在垄断资本主义制度下,现实情况是:大多数人除了睡眠时间以外,所有时间都是工作时间”[9]50-65。关于“垄断资本”(数字资本)如何实现这一实际情况的,斯麦兹认为,除了正常的工作期间,劳动者参加一般的商品生产以及自身劳动力再生产以外,“非工作时间,受众的绝大部分时间卖给了广告商。”[9]50-65虽然,数字劳动者没有直接出卖体力劳动力商品给数字资本家,但是他们却把脑力劳动力“出卖”给了数字资本家——他们创意的一切成果(短视频、图片、推文等)转化为数据,被数字资本家无偿占有并售卖产生利润。由于创造这些成果需要花费数字劳动者一定时间与精力,由此可以指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出卖了劳动力商品给资本家。同样,由于这些劳动者创意活动的随时性,这使得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的“出让”时间变得更加迅速。

最后,出让方式和形式的多样化和灵活化。相比于传统资本主义的“工厂—工人”或者资本家直接对接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出让方式与形式,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更显多样化与灵活化的特征。在数字时代,除了有传统的劳动力商品“出让”方式和形式外(数字公司、ICT产业等数字线下产业),平台的出现使得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力商品“出让”方式和形式更具多样化和灵活化特点:它们采取“外包”(Outsourcing)或者“众包”(Crowd sourcing)的形式来实现线下运作,“众包,即任务发起者(Requesters,包括个人组织)将任务通过互联网以自由、自愿的方式包给非特定的大众网络社区的生产组织过程。”[7]107正是这样,数字时代的劳动力商品出让方式和形式更显多样化与灵活化:网络上各种各样的人(这些人无论是抱着“挣钱”的目的平台应聘者,还有“以爱发电”的志愿者),都可以成为劳动力商品的出让对象。这些人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与途径在网络平台上与平台发起人取得联系,成为他们的“托客”(Turker),从而自愿出让一部分的时间与精力来完成发起人给予的任务,他们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也在为平台创收[7]108-111。

(三)数字时代劳动者劳动力价值呈下降趋势与使用价值呈不断提升的趋势

亚当·斯密曾说过,“劳动者的普通工资……这两方的关系绝不一致。劳动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给。”[2]61即资本家以“费力最小的原则”获取劳动者劳动力的最大使用价值。然而,由于斯密缺少辩证唯物观和唯物史观方法论上的支撑,他难以在科学上解释这个问题。与此不同,马克思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从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出发,正确地探讨了此类问题: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下降,使用价值提升不是人为主观意志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尤其是生活必须品生产力的提升)的作用、科学技术的资本利用以及资本追求超额理论的结果。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人类社会生产效率的飞速提高,人工智能的运用节省了人力大规模使用;云平台和大数据计算的使用使信息可以在各地互通有无;同样,物联网的兴起又逐步改变未来人类生活模式。这些都是人类生产力进步的标志。但是,这些技术为资本所有,这又决定了它们成为资本无限制扩张和追求超额利润的工具。正是这样,它使得数字时代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发生深刻变化。

首先,数字时代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呈下降趋势,直至趋近于“零成本”趋势。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一般取决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商品——生活必需品的价值,而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又取决于生活必需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数字时代,各种各样的新科技日新月异,深刻地改变着产业结构、生产工序、生产流程等等,像“互联网+”运用到各行各业的各个生产程序当中。这不仅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模式,同时也提升了生产效率,在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生活必需品的生产成本。同样,外卖平台、打车平台等生活服务平台的兴起以及线下运输行业的革新,使得生活必需品的运输和流通成本降低。正是这样,数字时代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呈下降趋势。随之劳动者为自己生存而工作的必要劳动时间也相对减少,这样也就从内涵上扩大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同时,“产消合一”(Producer-consumer,Prosumer)的劳动者的出现使得劳动力价值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当前新媒体平台的UGC已经成为数字资本主义新的剩余价值的增长点,包括用户有意识地……或成为商品化内容(如广告)的载体。”[7]57“产消合一”的劳动者最大的特点就在于他们与数字平台结合后志愿、无偿地为平台进行数字生产:就拿“脸书”(face book)为例。“脸书”上拥有大量活跃的用户,这些用户凭借自己的喜好,把自己的照片、视频等上传至“脸书”平台上与人分享。这些照片或者视频等化为数据被“脸书”背后的垄断企业直接占有并成为其获取利润的商品。“因此它是生产性工作,但却是无报酬的工作……”[10]也正是这样“产消合一”劳动者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内容:数字时代的资本家可以以趋近于“零成本”的方式获取数字劳动者(用户)的劳动力使用价值来进行资本主义数字生产。

其次,数字时代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呈上升趋势,趋近于无次数限制使用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不是奴隶,他是一个由资产阶级法律赋予“自由”权利的人。虽然他要出卖劳动力并在已购得他劳动力的资本家企业工作,但资本家也有使用他劳动力的“权限”和次数,而这个权限和次数就是劳动者的工作日时间。虽然资本家为了追求超额利润而不断地通过内涵和外延的方式来缩短或延长这种时间,但是其改变了的时间在每日一般不会完全突破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界限。“数字世界体系极大抵消了资本全球流通中的时间成本……同时劳动者进行数字劳动也可以打破时间与空间的界限……”[11]97-108也正是这样,使得劳动者的劳动力处于一种多次被资本使用的状态:网络工程师或者相关的技术员工在任何时间、地点条件下都能维持数字资本家的平台运转;白领员工即使回家后也要加班到深夜……同样,数字平台利用大数据的精准计算与数字监控,加大了对平台外包雇佣者的精准时间规制,这使得平台雇佣劳动者时时刻刻都处在“待命”状态。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价值确实“提升”了,但他们却失去了能真正支配自我的时间。同样,随着大量非雇佣的“产消合一”者的入列,使得资本可以在几乎“零成本”的状态下反复无限地使用他们的劳动力。比如,像电子竞技领域大量的玩家(他们被称为“玩工”(Play Labors),“他们对游戏的视觉效果、游戏内容、游戏引擎、源程序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创新与修改,并对游戏进行‘免费’的推广,这在《模拟市民》(The Sims)、《孤岛惊魂》(Far Cry)、《反恐精英》(Counter-Strike)等游戏中都有体现。”[12]而其中,他们为计算机游戏投入了大量的感情、金钱与时间。在此,他们成为游戏资本使用多次而趋近于无限制使用的劳动力,从而帮助游戏商测试和推广游戏,促进游戏资本的增殖。

三、数字时代的“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当代启示

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链接的疆域不断扩展,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域的国家或者任何角落的人都不可避免地面临数字化浪潮。同样,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使得部分数字信息系统为资本家所有,人们在与数字网络接触时也会与数字资本家发生关系,他们的劳动力有可能被资本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从而发生显性或隐性剥削。为此,保障数字劳动者为之必要。同样,在我国,“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了新突破,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同比增长16.2%,高于同期GDP增长3.4个百分点,占GDP比重达39.8%。”[13]说明了数字产业在我国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但是在发展数字产业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回答并指导解决问题是理论的根本任务。”[14]因此,我们在进行数字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到其中发生的问题,尤其是数字劳动者的处境以及数字资本发展都需要得到一定的关注。

(一)鼓励支持与引导数字资本和数字企业健康发展

在当前,数字技术在我国的整体现代化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小到国民生活,大到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在关系国计民生服务业中,从零售、餐饮到办公、教育以及医疗行业等各类传统服务市场因为数字化赋能融合而实现了快速发展。同样,我国的网络零售业和网络移动支付业也取得巨大发展:2021年全国网上零售额达13.1万亿元;网络移动支付业完成1 512.28亿笔,支付金额为526.28万亿元。同样,我国国家治理方面:2021年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用户超10亿人,超过1/4的国家部委实现百分百全程网上办公等等[13]。这其中除了国家宏观方面的推动,也少不了数字企业和数字资本微观方面的推动。比如,服务业、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工程行业等等。但是,在本质上数字企业和数字资本仍然还是以追求利润为导向的,它们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的社会问题。比如,工作制上的“007”和“996”、大数据宰制等等,使得人们的幸福感有所下降。“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15]因此,国家层面需要从政策、法律等一系列制度方面鼓励支持引导数字资本和数字企业健康发展:一是对于数字公司、ICT生产厂商这类拥有固定编制的企业,制定限制“996”或“007”相关的条例,加大对这类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监督力度,强化公司对员工的主体责任。二是对于平台、平台雇佣者以及外包商这种情况,需规定平台、外包商以及平台雇佣者签订“三方协议”、规定平台、外包商有责任与义务让被雇佣者知晓他的工作内容。同样,也需监督平台、外包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平台、外包商对平台雇员的主体责任,等等。三是对于网络主播、游戏玩家等,规定网络平台制定相关的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国家也应加大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维护用户在网上的著作成果等等。

(二)加大对数字劳动者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

在当前,由于数字网络具有广而散的特点,使得数字劳动者的群体相对分散:有网络技术方面的工作者、也有ICT数字设备产业的实体工人,还有平台外包雇佣者以及一些大而杂的非雇佣的“产消合一”者、“玩工”等等。这使得对数字劳动者这一群体难以管理和给予有效的帮助。因此,对于这类群体的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宣传教育来提升其主体意识。针对该群体广而杂的特点,宣传教育需要从多方面灵活进行。首先,在方式上,需要创新教育手段,尤其注重数字技术的利用。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图片、视频、音频等全方位对数字劳动者进行宣传与教育。其次,在内容上,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有关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转化成宣传教育内容。同时,也把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鼓励数字劳动者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结果上,引导数字劳动者以理性来认识数字时代的状况,从理性角度把握自我生存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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