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信息化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因其便利性而广泛应用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然而,这项技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带来了泄露风险,尤其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日益严重。大学生作为高度依赖科技的群体,面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基于此,通过调查研究,分析高校大学生在人脸识别技术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认知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探讨人脸识别技术下大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旨在为大学生群体的信息安全保障提供理论参考和实际指导。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维权意识;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22-0156-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个“看脸”的时代随之降临。无论是“刷脸”支付、智能手机解锁,还是公共场所的监控与追踪,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在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安全的隐忧。尤其是涉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问题,逐渐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多起个人信息侵权事件敲响了警钟。如2011年,著名社交平台Facebook因其“标签建议”功能使用了人脸识别技术,遭遇用户集体诉讼,最终达成高达6.5亿美元的隐私和解协议。国内也有类似案例,知名娱乐软件“ZAO”因超越授权收集和储存用户人脸信息,违反相关隐私条款而引发社会争议。这些事件充分揭示了人脸识别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将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甚至侵犯。大学生作为新技术的积极使用者和快速适应群体,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大学生群体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往往对潜在的隐私风险及法律保护手段的认知较为薄弱,容易成为信息泄露和侵权的高风险群体。因此,在深入了解大学生在日常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探讨其认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为未来在技术应用与信息保护领域提供可行的建议。
二、人脸识别技术的定义及特点
2019年8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技术司法应用白皮书》中指出,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利用图像或视频流中的人脸进行检测、跟踪,并基于脸部特征信息进行分析比较的生物识别技术[1]。相较于其他生物信息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具有以下特点。
(一)便捷性
“自卷积神经网络的出现及其应用于人脸识别技术上,形成了一套以卷积神经网络为技术核心的人脸识别系统”[2],从而降低了人脸识别技术的门槛和成本,使其更加便捷高效。
(二)采集非强制性
人脸识别技术在采集含有人脸信息的图像或视频流时,仅利用摄像镜头等图像处理设备就能自动、连续、实时地完成,不需要被收集者配合,因而采集方式非强制性且不易被察觉。
(三)非接触性
人脸识别技术无须被采集者接触采集设备,即可实现远程快速数据采集。其数据收集能力、效率以及采集方式的快捷性远超传统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如指纹识别、视网膜识别等。
(四)并发性
人脸识别技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同时对多人的信息进行人脸采集、检测与识别,如常见的地铁站、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人脸识别技术通过监控探头可以同时采集经过该区域的多个人脸信息,并进行分拣、判断与识别。
三、人脸识别技术侵权的具体体现
人脸信息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具有专属性、可识别性、身份表征性与不可更改性等特点,并通过线性判别分析、非线性向量机分类或神经网络分析等方法进行机器识别后传入数据库[3]。若用户人脸信息遭到非法泄露,用户和收集者将失去对人脸信息的控制权,造成其使用范围和方式的不正当、不可控,进而对个人信息主体带来不可逆的人身财产损失。相较于一般的个人信息侵权,人脸识别技术侵权的危害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侵权主体更加不确定
由于人脸信息需要经过多个信息处理环节,流经多元化的信息利用主体,导致难以确认是在“哪一环节”、被“哪一主体”利用而引发侵权。在数字时代下,信息利用主体大致分为三类:其一,公权力机关。公权力机关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如在疫情防控中推广了AI测温、健康码等人脸识别应用,发挥人脸识别技术在应对公共卫生危机中的积极作用。但因技术漏洞等问题,出现了明星健康宝照片泄露、违法违规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事件。其二,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提供者。为提升服务质量与用户体验,人脸识别技术服务提供者需要对多类信息和技术应用过程的分析,以改进人脸识别技术的适用性。但大量用户人脸信息在被传导、分析和共享的路径中,存在着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如2019年2月,国内一家企业被曝发生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超过250万人的数据可被获取,有680万条数据疑似泄露,其中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人脸识别信息等[4]。其三,不特定行为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低价倒卖非法获取的人脸数据,并出售标价为35元的照片活化工具与教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造成了极大挑战。由此可知,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导致无法确定信息保护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5]。
(二)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
与一般的个人信息侵权相比,人脸识别侵权并不直接表现为行为人的外部行为,而是信息利用主体在幕后利用人脸识别系统开展侵权行为,若非相关主体检举揭发,广大信息主体对侵权行为仍一无所知。以2021年的“3·15”晚会曝光的科勒卫浴为例,商家在其旗下门店中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并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便收集和记录人脸信息,以实现客户群体的区分与差异化对待。这种侵权行为得以顺利实施,源于人脸识别技术中的隔空捕抓技术与信息爬取数据等技术,其系统可以绕过用户的同意获取用户的面部数据[6],使得信息主体难以及时察觉个人信息遭受侵犯,进而无法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侵害结果更具危害性和不可逆转性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7]。如“美国迈哈密的智能治安监管系统会重点监视黑人群体和西班牙移民,该行为构成种族歧视”[8]。此类侵权行为对个人人格权和人身权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并且会加剧社会矛盾。
鉴于人脸识别技术侵权主体的不确定性、侵权行为的更具隐蔽性、侵害结果更具危害性和不可逆转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我国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本研究旨在调查分析大学生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意识,以了解其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情况。
四、人脸识别技术下大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意识调查分析
从2023年7—8月,通过问卷星平台发放了300份问卷,共回收271份,回收率达到90.33%。经过整理和统计,我们获得了265份有效问卷,有效率为88.33%。调查对象包括73名男生和198名女生,男女比例为24.24%和75.76%。按年级划分,调查对象中大一占59.26%,大二占33%,大三占4.04%,大四占3.7%。调查群体所居住的城市分布为一线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占31.31%,二线城市及其他占48.82%,非城市地区占19.87%。此外,我们还对广州市的高校大学生进行了访谈,涵盖了他们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情况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情况,以及对面临人脸识别技术侵权情况的看法和应对措施。
(一)大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意识强烈
随着大学生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认识不断深入,新闻报道中涉及人脸识别案例层出不穷,进一步加深了他们对人脸识别技术常见侵权情形的了解。这使得大学生对人脸识别技术更加警惕,进而提高了他们应对相关人脸识别侵权行为的维权意识。然而,随着大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障意识不断增强,仅仅依赖于人脸识别技术本身的新鲜感和便利性可能已不足以吸引使用者。因此,在大学生选择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将成为一个关键考虑因素。
(二)人脸识别技术管控规则制定势在必行
作为人脸识别技术的提供方与运营方,除了持续强调人脸识别技术的非接触性、自然性等优点以外,很少关注市场反馈意见与使用者建议。调研数据显示,超过80%的受访者对人脸识别技术是否会被普遍滥用表示担忧。如果不正确引导和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不仅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也会困扰整个行业。因此,面对新形势与新挑战,正确认识人脸识别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与风险,制定科学完善的监管规则至关重要。在保障和扩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优势的同时,降低技术本身带来的风险是当务之急。
(三)高校需要进一步传播人脸识别技术的法规
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已在大学生群体中普遍流行,并认识到了其存在的优势与潜在的风险。调查研究结果显示,近七成的受访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并不了解。这表明大学生对人脸识别技术法规的了解尚不充分,同时也反映出法规在高校中的推广程度有待加强。如果在校大学生遭遇学校的人脸识别技术侵权行为时,尽管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保护意识,但却常常面临实际行动的困境,不清楚如何有效维权。因此,他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难以得到根本的保障。可见,人脸识别技术法规急需在高校中进行更广泛的传播,以增强大学生对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
五、人脸识别技术下大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制定企业人脸识别信息合规使用制度
构建企业人脸识别信息合规使用制度是保障个人敏感信息安全的关键举措。人脸识别技术在收集、存储和处理个人信息时依赖于庞大的数据系统,因此数据安全问题尤为重要。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建设,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大学生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还能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从而为他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作为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方,大数据企业需首先明确其责任与义务。企业应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平衡社会责任,不能将经济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必须积极履行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其次,企业需要明确人脸信息的收集目的与合法性,遵循合规原则,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信息主体,并获得其明确同意。同时,企业应根据业务变动及时重新获得用户授权,确保信息收集的合法性持续有效。企业应建立健全人脸识别信息的安全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部门,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并明确信息安全保护方针。在操作层面,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实施信息加密处理,设计安全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查,防范安全风险。最后,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企业要重视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安全问题,需及时上报并寻求监管部门的支持,迅速遏制危害扩散。通过这些措施,企业能够有效提升人脸识别技术的合规性,为大学生等群体提供更加稳固的个人信息保护。
(二)构建法律保护的综合体系
规范人脸识别技术行业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首先,立法机关应根据当前我国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现状,特别是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框架,以推动立法进程加速前进。其次,立法过程中要明确立法目的,完善涉及特殊主体的概念框架,厘清这些主体间的责权关系,划定其权利和责任的边界,并制定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专门法规,推动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个人信息安全民事救济体系的构建。再次,需要完善基于人脸识别技术下的个人信息权益纠纷解决机制。借鉴司法改革中的审判标准一体化目标,通过类案分析、要素审判等方式推动个人信息领域民事案件的类型化处理[9]。这样可以更加明确不同程度损害的认定标准、证明要求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确保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最后,应推动高校建立并完善保护机制。高校作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高校应制定透明的信息收集和使用政策,尤其针对涉及人脸识别的系统(如校园门禁、考勤系统等),确保学生充分知情并获得其明确同意。任何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都应设立严格的授权流程,确保学生对信息使用情况有清晰了解。同时,高校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隐私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人脸识别技术的合规使用,并定期进行系统审查。针对可能发生的信息泄露,高校还应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法律素养
大学生作为新兴技术的主要使用群体,往往因追求便利而忽视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一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学校通过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知识纳入法治教育体系,通过课程、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向大学生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重点帮助学生了解他们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的合法权益,以及在遇到信息泄露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二是鼓励自主信息保护行为。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学会主动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在使用“刷脸”支付等功能时,尽量避免在不可信平台授权。同时,增强对隐私条款的阅读习惯,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认真了解信息收集的范围和用途,避免信息滥用。三是培养批判性思维。面对各种新兴技术,大学生需要具备对技术风险的识别能力。学校可以通过设置讨论小组、案例分析等方式,引导学生反思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便利与隐私风险之间的平衡,培养对技术的理性认知,避免盲目追随潮流。
(四)构建“三位一体”常态化监管体系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人脸识别技术规范使用的法律,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规分散在各项法律文本中,这就导致部门间分工合作困难、执法权限重叠、执法成本上升以及监管漏洞等问题。因而,需要推进人脸识别监管主体的专业化,并建立以市场准入机制、事中监管审查机制和事后惩罚机制为核心的常态化监管体系。这不仅可以强化法律保护机制,还有助于营造安全、透明的信息环境,提升大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经营主体,应进行特殊登记程序,其所使用以及开发的人脸识别技术产品均要经监管部门预先审查和批准,并严格规范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存储方式。其次,构建事中监控审查机制,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常规监督和定期突击抽查。一旦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或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应立即要求其停止运营,并采取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以避免人脸信息泄露进一步扩大。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记录监督和抽查的数据,并整合到大数据监管系统中,以筛选出经常受到网络攻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经营者和常见的泄露原因。同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预测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提前制定应急处理措施。最后,建立完善的事后违规惩罚机制。对于无违法行为情况下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事件调查,追踪了解信息泄露的原因以及经营者的应对方式,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若查明经营者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高额罚款等。若所涉及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监管部门应主动通报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以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打出建设性舆论监督“组合拳”
随着舆论监督在当代社会中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持续的舆论监督,不仅能迅速而有力地揭露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也加强了党和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助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维护大学生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背景下,需要采取建设性舆论监督的“组合拳”,以规范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持续加强对人脸识别行业的舆论监督,并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建立与监督机构的紧密联系,健全情况通报和线索沟通机制,增强舆论监督的效果,提高人脸识别技术行业的规范意识[10]。另一方面,要促进传统与新型舆论监督形式的融合,实现最佳舆论监督效果。在媒体融合的基础上,应搭建新时代的舆论监督模式,充分发挥各种媒介的优势。即利用新型舆论监督形式(如短视频平台、微博、贴吧等)的便捷性,确保对人脸识别相关议题的及时追踪和表达;传统舆论监督媒体则应在新媒体基础上发挥权威性和导向性作用,以客观、公正、实时的方式报道和剖析事件,引导网络上情绪化观点与舆论走向,从而构筑理性对话的平台,推动人脸识别相关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从而更好维护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增强其法律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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