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一辈子省吃俭用,到了晚年也有了一点积蓄。前年儿子、儿媳结婚,婚后小两口想在市区买套房,方便上下班,但他们经济拮据。于是,我们老两口就给了他们135万元,帮助他们买了房。可谁知,今年刚过完春节,儿媳就与儿子闹离婚,双方父母做了不少思想工作,但无法挽回这段短暂的婚姻。儿媳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房产为婚后财产,且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主张分割房产”。请问,婚后父母出资给儿子、儿媳买房,离婚后房子应归谁所有?
长沙读者:李新锐
李新锐读者:
您提出的问题,本刊编辑邀请湖南国简律师事务所罗霄山律师作如下解答——
一、现行法律的规定
按照我国婚嫁传统,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房的现象比较普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承载着父母辈对子女未来美好生活的期许,父母往往是倾注全部积蓄,甚至把自己养老的钱财搭进去。
但出于亲情伦理和风俗习惯,一般父母很少将这种出资购房行为进行明确的约定,一旦婚姻出现瓦解,各方利益失衡,矛盾纷至沓来。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通俗地说就是(1)有书面约定的,按照书面约定进行分割;(2)无书面约定的,无论房屋登记在子女或配偶谁的名下,父母的出资都推定为赠与性质,且推定为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此时,房屋属于共同共有,且不分各自份额。夫妻离婚时,房屋按照双方平均分割的概率较高。
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此有较大改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所有权一方不同意竞价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国情民俗,更有利于减少诉讼纷争,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三、建议
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之前,建议父母出资给子女婚后买房时,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明确该资金只赠与子女,还是赠与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需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这样就不会出现子女离婚时,子女的配偶一方要分走一半的财产,让父母无法接受的现象。
编辑/徐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