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医院妇产科走廊中,来医院看望病人的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开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女童小黄的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小黄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随后,为制止小黄的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碰了一下小黄的额头,小黄后退过程中不慎掉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小黄父母认为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存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于2024年3月4日将三被告诉至富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核算,认定女童小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小黄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摘自《法治周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