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

2024-12-31 00:00:00余晓芳
华章 2024年16期
关键词: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

[摘 要]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是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市域内各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促进市域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从而加快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速度。

[关键词]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流动人口大幅增长,各种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也都向城市聚集,市域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方面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一、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概述

“市域”这一概念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深深扎根于一体化城乡建设实践中。“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最稳固的基石,它涵盖了社会多个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共同对社会事务、各类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

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市域空间范围内,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利用城市地域的特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的积极效应,从而有效实现治理目标,整体推进社会治理的过程。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城市的社会治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许可的范围之内,这是社会治理在市域层面得以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善城市秩序、提升城市形象的有效路径。法治化与社会治理之间关系密切。一方面,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它确保了社会治理的公正性、稳定性和长效性;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实践也为完善法治提供了案例,推动了法治的不断发展。因此,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不仅是构建全面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的桥梁,还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1]。

二、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不完善

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点在于法治,法治化成为其不可或缺的核心路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构建共同促进了法治化的实现,而这些基础要素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支撑和保障。然而,现有的市域社会治理在法治层面存在明显的短板。

一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则是当前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的挑战。由于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法律准则和专门的立法机构,导致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各异,因此在法治保障方面使得市域社会治理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治理的效果,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且,市域是位于省域和县域之间的层级,在法治方面应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然而,现有的立法体系并未充分体现出这一点,使得市域社会治理在法治上既无法与省域实现有效对接,也无法为县域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导致缺乏地域性的立法。

二是治理主体的规定不统一,这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治理主体的界定并不明确。此外,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大多以组织机构作为治理主体,而忽视了个人这一最小单位的作用。这种忽视不仅使得治理主体显得单一,也削弱了治理的效果。

(二)行政执法能力不足

首先,在当前的执法实践中面临着法律手段单一化的问题。尽管行政体系正在积极倡导柔性执法理念,给予执法人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执法环境。但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部分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个人能力限制或出于避免麻烦的考量,并未充分展现出应有的容错空间。尽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并不构成错误,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工作。特别是在应对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时,这种问题的暴露尤为明显。一些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缺乏足够的统筹协调能力,作出的决策往往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尺度把握不当。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对其权限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还可能引发过度执法的问题,进而损害公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其次,执法监督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显而易见。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在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制度框架,但在实际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一体系所应有的效果却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域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执法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立法层面的不足却成为制约执法监督效果的关键因素。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执法监督的具体程序、标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细化,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具体的指导和依据。另一方面,部分法律条款的表述过于笼统或模糊,使得执法监督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和适用。更为根本的是,政府权限范围的不明确也从根本上阻碍了执法监督的有效实施。

(三)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第一,权利义务观念不强。相对平等的关系是法律实施的基础,要求人们要具有权利与义务观念。当前,一些群众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权利义务观念不够牢固。导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正确的意识观念,表现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些群众往往过于关注个人利益,而忽视了他人的权益和利益,进一步导致了公民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和道德意识的弱化。

第二,群众的法律意识差距较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教育资源分配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地域差距的形成导致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差距显著。从地理空间的角度来看,城市地区由于教育体系的完善,公民普遍能够接受到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制教育,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较高。相反,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导致群众整体文化程度不高,进而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使得农村地区的法律意识水平相对较低,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从而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

(四)缺乏多元治理机制

社会问题在法治化的推动过程中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这一趋势的形成,源于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革、文化价值观的多元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面对这一现实,传统的单一纠纷治理机制已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矛盾问题,因此,构建相应的多元化纠纷治理机制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然而,实际运行中发现行政与司法机关掌握的司法信息在不同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在获取和对接关键信息,如案例、法律条文等方面的障碍。由于这种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当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往往更偏向选择非正式、私下协商解决的方式,或是依赖政府和司法机关等正式途径进行处理。

三、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索

(一)推动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立法层面建设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最坚实的基础,其稳固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秩序的稳定。在众多治理方式中,依法治理因其可靠性与稳定性脱颖而出,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首选。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应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唯有如此,才能不断产出优质的法律条文,奠定良法善治的基础。法治化的推进,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的制定,更重要的是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事实上,制定法律并不困难,真正的挑战在于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一旦法律法规确立,必须确保其得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全民守法。只有这三个环节紧密配合、相互衔接,才能真正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在这一过程中,法治的作用不容忽视,它不仅是国家治理的有力工具,更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

(二)构建坚实保障体系,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在平安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当下,法治已经演变成民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需求。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我们需要围绕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领域,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提升执法效能。这样的服务不仅具有普遍性,还能满足人民群众的个性化、多层次需求[2]。

为了高效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需要构建稳固的政治组织保障体系,持续优化党委领导的全面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框架。在这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确保各级领导真正肩负起推进法治建设的首要责任。确保法治效能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进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

为确保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应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将法治建设成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评价体系之中。通过制定明确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实际成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这些指标将涵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以及法治建设创新实践等多个方面。通过这一举措,我们旨在使“述法”成为年终述职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凸显法治建设在全面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将加强党委巡察与法治督查进行有机结合。通过深入开展政治巡察,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形成法治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迫切需求,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政治和组织保障,强化督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并持续推动法治任务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提升执法效能,才能确保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得到高效推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法律作为广大人民意志与利益的集中体现,在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这个深受人情文化影响的社会背景下,当群众遭遇纷争时,他们往往倾向于依赖人际关系,或是采取激烈的方式如闹访等以吸引政府机关的重视,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这种现象实际上暴露了群众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存在不足,同时也缺乏对于法律救济途径的了解。由于法律意识不足,群众往往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持有抵触心理,这种抵触感不仅影响了他们积极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同时在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唯有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才是确保法律得到切实贯彻与执行的关键所在。随着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城乡居民在生活习惯和水平上的差距逐渐缩小。然而,一部分居民,特别是年长的群体,在城市生活法律意识上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乱扔垃圾、违规搭建、偷盗电力等行为屡有发生。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反映出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在群众日常生活中的融入程度尚显不足。更为严峻的是,许多群众对法律的认识仍停留在刑法、民法等少数领域,对于行政法等重要法律内容的了解相对匮乏。因此,加强普法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显得尤为迫切。只有让群众知法、懂法,才能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形成多元治理体系

在市域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应将政府的力量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有机结合起来,打造一个政府为主,多元参与的综合治理新格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市域层面的政府负责人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这不仅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明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所应当承担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中政府不仅要发挥核心领导作用,还要提高法律法规执行力,依法依规决策,依法依规履职,从市域政府层面走好法治化道路。

在构建市域党建引领这一体系的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遵循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多个层次和多个元素出发,推动以党政机关为核心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发展。在明确市域党建引领体系的核心地位后,要将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基本原则,发挥党政机关的政治引领作用,引进社会组织力量,形成多元高效行政体制,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高效行政体制,为推动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3]。

结束语

市域社会治理是我国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县级与省级治理的重要枢纽,其位置无可替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是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推动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需从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执法体系、普法宣传体系、纠纷治理体系等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入手,解决立法层面不完善、行政执法效能不足、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多元治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追求市域层面更好的社会治理体系,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现状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对平安中国的向往。

参考文献

[1]李小立.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价值和进路[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1,40(5):40-44.

[2]姜华.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保障体系探究[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3):13-16.

[3]周振超,侯金亮.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理论蕴含、实践探索及路径优化[J].重庆社会科学,2021(8):120-132.

作者简介:余晓芳(1982— ),女,汉族,河南信阳人,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副教授,硕士。

研究方向:公共管理,治安管理。

基金项目:2022年度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项目“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2B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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