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古代法制及其实践活动形成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涵盖“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丰富内涵,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在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依然闪耀着中华民族智慧的光芒,焕发出新的时代价值。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当代法治建设,是提高法治中国建设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时代价值
一、“礼法合治”理念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中华五千年文化中,礼和法是国家治理的两大基石,同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范畴。以法的强制力量推行礼的规范,以礼的精神力量加强法的统治,二者互为表里、相互配合,经过几千年的反复实践,成为流传和影响中国千百年的传统法律文化,造就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辉煌历史。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仍旧提倡和弘扬“礼法合治”的治国理念。
新时代,将“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理政经验融入法治中国建设,实质上是把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综合运用法治和德治两种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1]。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法治不仅是治理国家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新时代背景下的德治,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依据,而法治是其中的一项价值观,这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路。一方面,充分考虑人性中“恶”的一面,运用法治的规范性与强制力优势,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再通过法律的实施来保证公民践行基本道德要求、守住道德底线。进行道德建设时,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积极弘扬人性中“善”的一面,强调道德的自律,强化道德的支撑作用。以道德伦理滋养法治精神,在道德教育中凸显法治内涵,培育人们尤其是广大青少年法治信仰,引导其认同和坚守法律,增强法治观念、树牢规则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法律实施的文化氛围。
二、“民本”理念是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力抓手
“民本”思想中所包含的敬民、爱民、忧民、恤民、富民、乐民等政策措施,深受历朝历代统治者推崇,深深烙印在中国法文化之中,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首先,依法治国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从根本上讲,“依法治国”当中的“法”必须是遵循和体现人民群众根本意志来解决具体社会冲突的具体规范,法律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实现现代法治的目标才会有最基本的保证。其次,依法治国要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必须集中反映人民的根本愿望。法治对人民愿望的回应直接影响着人民对法治建设的参与程度,影响着法治发展的进程及其广度和深度。再次,依法治国的落脚点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保证制定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真正是一个体察民情、顺应民意、维护人民根本权益的过程,把已经变成人民共识的先进思想、价值观念上升为法律,并用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法治建设各个环节:颁布“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保护人民权益提供有力法律支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执法司法的公信力不断提升;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三、“无讼”理念对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主张“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秉持亲仁善邻的价值取向,崇尚人际和谐的社会环境。古代治理者以“无讼”为有德,通过道德教化劝民止讼;坚持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通过定纷止争促民息讼,实现和睦无争、礼仪有序的社会状态。“无讼”与和谐体现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价值取向,与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当然契合。
今天,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型,时代条件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各种利益关系复杂交织,各类社会纠纷大幅增加,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然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司法机关面临越来越大的办案压力。对此,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无讼”理念的合理成分进行吸收借鉴十分必要。通过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尤其要重视调解制度的作用。发轫于数千年前的中国调解制度,核心理念在于“和谐”二字,在和睦邻里、稳定秩序、安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其他制度无法取代的作用。当下中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三大类型,双方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纠纷解决的方法和具体调解人,在平等协商、居中调停中解决矛盾纠纷,如此减少了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的可能性,既提高了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缓解了诉讼案件压力,又能让矛盾双方心平气和地接受处理结果,发扬以和为贵的精神。二是坚持和发展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注重纠纷的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等[2]。新时代,要进一步创新“枫桥经验”工作理念与工作方法,凝聚多元主体、创新治理方式、丰富治理内容,化被动治理为主动治理,变事后治理为事前预防,及时高效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向更高水平治理进行转型,为构建稳定和谐的法治社会提供不竭动力。
四、“慎刑”思想对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思想作为中华法系的最重要特征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是中国封建统治阶级在方法上实行自我更新的一个重要表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极大缓和了社会矛盾。尽管“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思想所依的基础——宗法制度、自然经济、专制体制等在当今社会已去生存的土壤,但其中蕴含的尊重生命、谨慎刑罚的慎刑理念,对当代刑事法治建设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中华传统法文化中的“慎刑”思想在刑事司法中得以延续,并转化为具体的刑事司法制度,例如,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确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这些刑事司法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力地打击和威慑犯罪,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在充分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调动了积极因素,化解了消极因素,真正做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思想同样贯彻落实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司法裁判往往要面对道德观和价值观的评价问题,司法者不可避免地要在法律逻辑与价值判断之间审慎权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兼顾法理情,将案件置于国法、天理、人情中综合考量,做到既恪守法律,又通达情理,让裁判结果符合老百姓的朴素认知和道德情感,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新时代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人民立场,践行司法为民,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的独特优势,是“慎刑”思想的现代传承与发展。
五、“平等”观念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遵循
在中华法系中,“平”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也是法的核心属性。“援法断罪、罚当其罪”作为“平”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维护了中华法系的整体秩序。先秦法家强调法的平等属性,强调法律应该对社会中的一切人有约束力,汉代史学家司马谈在其著作中指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西周要求司法官员断罪要核实犯罪情况,并且依法办事;汉朝统治者倡导罪责相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唐律》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这些理念在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遵循。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平等观念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律上的平等具体表现为:一是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例如,我国宪法法律的制定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参与宪法法律的制定;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直达国家立法机关,保障了国家立法直接反映和体现民情、民意、民智、民心,真正实现了立法由人民参与,法律由人民制定,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二是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执法司法活动中,通过法律蕴含的平等精神实现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执法的核心要义在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执法活动中既要保证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必须充分尊重和保证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执法对象,不偏私、不歧视,做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考虑符合法律规定及其精神的各种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才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时,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公正司法来保障,而公正司法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裁判,在办理案件时不考虑与事实、法律无关的其他因素,既不考虑与违法者自身身份的贵贱和地位的高低,也不考虑其与裁判者关系的亲疏,一切判断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行判决时,坚持“刑无等级”,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充分考虑行为人行为造成的客观结果与主观恶性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三是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法外特权。全民守法既是法治中国的基石,也是法治中国的最高境界。只有当每一个个体都成为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践行者、捍卫者,法治中国的画卷才会更加斑斓多彩,法治的价值才能够更加彰显。
六、“恤刑”原则是彰显当代法治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体恤老幼残疾的良好风尚。“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作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优良基因,蕴含其中的慎刑恤罚思想、人文关怀理念、司法裁量权控制,以及法治社会建设等思想理念和实践方法,不仅在中国古代法治实践中有重要的地位,在当代中国也有着广阔的舞台,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加强人文关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以人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在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将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对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关爱体现于法治建设各个环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对特殊弱势群体的关注是立法活动强化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法律援助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以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法律援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和义务[4]。同时,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相辅相成,二者共同构成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司法机关不仅要在起诉审讯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还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执行司法为民的思想,将人文关怀贯穿于整个司法实践中,这是公正司法的题中之义,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对特定群体加强司法保护,在特殊类型案件上探索新的司法处理方式,聚焦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在司法环节给予特殊关怀,着力解决他们不会、不敢、不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老幼妇孕残等特殊群体,在审理时轻缓对待,在惩罚时予以减免。这些对于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意义重大,能够彰显我国法治优势和人文关怀。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当代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价值。应该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和要义,将其与现代法治理念和实践相结合,推动当代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宁.新时代“德法共治”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9.
[2]顾培东.中华法系,你真的了解吗?[J].理论导报,2021(7):48-49.
[3]胡铭,王廷婷.法律援助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47(2):76-92.
[4]董坤.少捕慎诉慎押的生成逻辑、内涵诠释与路径展望[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31(2):89-107.
作者简介:张秀秀(1993— ),女,汉族,安徽铜陵人,中共池州市委党校(池州行政学院),助理讲师,本科。
研究方向:法治理论与实践。
基金项目:2023年度池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建设的思考”(课题编号:2023ZD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