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19条,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可自主选择“退一赔十”或退一赔三
《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购买者能否自己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
在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方面,《解释》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
明确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
《解释》规定了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规则。例如: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解释》还规定了代购人和小作坊责任:代购人如果以代购为业,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制恶意索赔并惩治违法索赔
《解释》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解释》规定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 (据新湖南客户端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