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规则研究

2024-12-31 00:00:00张思琪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20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

摘" "要:自20世纪末以来,全球经济贸易不断深化,推动了国际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导致投资争端数量显著增加。国际投资仲裁因其私密性、中立性和高效性等优势,逐渐成为解决投资争端的首选方式。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仲裁中的不透明问题日益凸显,对国际投资仲裁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构成了潜在的挑战。透明度规则能提升仲裁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利于参与方清晰了解仲裁程序和结果,减少纠纷,提高仲裁效率。通过回顾并分析国际组织与协定中有关透明度的概念,并对比国内外有关透明度规则的具体内容,为我国透明度规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具体的路径。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996"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20-0158-04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规则规定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规则概念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透明度是指信息政策实践中的一种公开透明的披露机制。学术界普遍认为国际投资透明度规则的核心在于确保投资仲裁全过程的信息开放与共享,自仲裁程序的启动直至最终裁决的作出,均要求实现信息的充分披露,以此保障所有相关方能够适时获取必要且关键的信息资源。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发布的报告中,对国际商业协议中透明度规则的核心框架进行了细致阐述。首先,确保公众能够轻易获取与贸易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信息。其次,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公众。最后,保证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既公正又透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进一步指出,透明度原则要求基于事实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全面的信息作出合理判断。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设计需平衡保密性与公共利益,既保障仲裁私密性,又维护东道国公众信任与利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并非零和博弈,而是应当建立一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积极互动关系,以实现双方的最大化利益。虽然国际社会对于透明度的确切定义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透明度的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界限,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成为一个涉及多层面意义的关键议题。

(二)国际组织和协定中透明度规则规定

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透明度规则主要规定在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双边及多边投资条约的具体条款,以及各大仲裁机构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之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率先将仲裁规则提升至国际公约的层次,引领仲裁程序向更高标准的公开透明模式迈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首个引入透明度规则的国际投资协定。美墨加协定(USMCA)则在NAFTA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则是首个在其仲裁规则中纳入透明度规定的仲裁机构,推动了仲裁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1.UNCITRAL规定

UNCITRAL在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作用。2014年通过并审议《透明度规则》和《透明度公约》,标志着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在提升透明度方面迈出了关键步伐,这成为了该领域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透明度规则》作为《UNCITRAL仲裁规则》的补充部分,为仲裁程序的公开性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在《透明度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将仲裁的全过程纳入公众监督之下,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对投资者与国家利益的公平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1]。《透明度公约》在深化《透明度规则》的适用范畴上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赋予其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不仅强化了该规则的执行力,还确保了其与《UNCITRAL仲裁规则》的对接与协同。在投资仲裁中,投资条约中的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合意的主要载体,其中通常会为投资者提供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规则。然而,《透明度规则》在效力上既超越了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又优先于与之并用的其他商事仲裁规则。

2.NAFTA规定

NAFTA作为首个引入透明度规则的国际投资协定,不仅认识到提升透明度对于增强仲裁机制公信力与公正性的关键价值,更通过其实践探索,带动了投资仲裁领域透明度规则的引入风潮。在NAFTA框架下,第11章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条款中规定了增强透明度的多项措施。其中,第三方参与仲裁的机制尤为显著,具体包括如何保障第三方获取与争端相关信息的合法途径,以及赋予第三方在特定解释问题框架下向仲裁庭提交意见的权利。尽管NAFTA的透明度实践局限于北美地区的框架内,内容较为有限,主要集中在第三方申请解释协定和获取争端信息的权利上,但其对透明度的实践为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改革奠定了基础。NAFTA框架下积累的经验对后续全球范围内的透明度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被各国投资仲裁机构广泛引用和借鉴。

3.USMCA规定

2020年USMCA正式生效,在NAFTA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新和修改,其中在多个方面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根据协定的相关附件,USMCA明确规定与仲裁相关的材料及庭审过程应当公开。在第三方参与方面,USMCA明确仲裁庭应接纳第三方提交的意见书,这反映了对平衡不同利益诉求的关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方面,USMCA和NAFTA的关注点和侧重点存在差异。NAFTA的设立初衷之一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更倾向于将东道国与投资者置于相对平等的地位,并着重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然而,随着全球投资环境的变化,USMCA在继承NAFTA框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东道国的角色,明确赋予了政府对外资的一定管理权限及保护当地利益的责任。比如,协定规定投资争端的解决要首先“用尽当地救济”,这体现了东道国国内规制权的回归[2]。这一转变深刻体现了对国际投资争端公法性质认知的深化,以及对东道国公共利益保障力度的加大。这些规定提升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为USMCA的透明度规则注入了新的活力。

4.ICSID规定

作为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先驱,ICSID在其仲裁规则中率先融入了透明度原则,并引领了其他仲裁机构的透明度改革浪潮。自2006年起,ICSID不断修订其仲裁规则,以强化透明度要求。2016年,ICSID启动了第四次修正案程序,旨在通过现代化改革提升仲裁程序的有效性、正当性,平衡投资者与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这一改革进程中,透明度被视为提升程序正当性和平衡投资者与国家权益的关键要素。尽管2018年提出的透明度强化草案在后续审议中因多方考量而有所调整,但ICSID对于透明度改革的承诺始终未变。2019年发布的第二份草案虽在改革力度上有所收敛,但仍坚守透明度为仲裁现代化的核心部分之一,并扩大了仲裁信息的公开范畴。至2022年,ICSID更是通过增设专门章节,对仲裁程序的公开性、信息获取途径及非争端第三方材料提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其在推动透明度改革方面的坚定立场与前瞻视角。

二、国内外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比较分析

各国及国际组织对投资仲裁透明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使得透明度规则的内容不断扩展和完善。我国于2017年施行《投资仲裁规则》,旨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国内外规则通过仲裁过程公开、仲裁裁决公开,仲裁第三方参与等多个方面规定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问题。

(一)仲裁过程公开

长期以来,仲裁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保密性。这一点在美国仲裁协会及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即听证会原则上须在当事方未达成公开共识的前提下保持封闭状态。然而,近十年来,国际仲裁实践发生了显著变化,通过主动披露仲裁文件以及特定情形下公开举行仲裁听证会的举措,拓宽了公众获取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相关信息的渠道。这一趋势反映出: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内,公众对于通过庭审与听证会的公开化来增强透明度的需求日益增长,且逐渐获得业界的广泛接纳与实践。程序透明和信息披露可以确保东道国政府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也履行对本国的“善治义务”,保护本国国民的知情权及公民福祉[3]。

为提高透明度,美国和加拿大均在BIT范本中规定,缔约方应定期进行协商,探讨如何优化透明度实践。这不仅涉及投资相关立法、规章及其他行政措施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也延伸至仲裁程序中的听证环节,确保除需依法保护的敏感信息外,一切活动均保持开放透明。我国《投资仲裁规则》第32条明确指出,仲裁听证会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除非获得当事人明确反对或仲裁庭基于特定考量作出另行安排的决定。对于涉及机密信息的部分,仲裁庭负有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被不当披露的责任,维护信息的保密性。《ICSID仲裁规则》亦积极倡导听证会的公开透明原则,但赋予仲裁庭在秘书长授权下,对听证会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开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UNCITRAL的《透明度规则》则在保障透明度的同时,更为审慎地界定了听证会公开的边界,仅要求提交证据及口头辩论环节原则上公开,同时保留了因涉及机密信息或维护程序正当性而被限制公开的权利,目的是在确保透明度与尊重保密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二)仲裁裁决公开

公开仲裁裁决有助于认识仲裁庭对法律规则的应用和解释,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增强透明度,提升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社会监督权利。美国与加拿大的双边投资条约均规定了仲裁裁决原则上应公开。NAFTA在裁决公开问题上采取了更为细致的区分策略:当争端仅涉及加拿大与美国时,双方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公开裁决;而若墨西哥作为一方当事人,则裁决的公开性将遵循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而定。随后,USMCA出台,该协定专注于美墨之间的投资仲裁,并明确规定所有仲裁裁决均应公开。相比之下,ICSID的立场则更加侧重于争端双方的共识,规定裁决的公开需以双方同意为前提。UNCITRAL在其2010年版仲裁规则中,同样遵循了裁决公开需征得当事方同意的传统做法。然而,在其现行规则体系中,这一要求已被显著放宽,仲裁裁决的公开不再以争端双方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我国《投资仲裁规则》默认赋予仲裁庭公布裁决的权力,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2022年修订的《ICSID仲裁规则》在此问题上与我国立场趋同,即裁决的公开需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之上。然而,UNCITRAL的《透明度规则》在这方面较为激进,排除当事人在裁决公开问题上的干预权,明确规定UNCITRAL应主动公开仲裁庭的裁决,此举虽旨在提升透明度,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投资仲裁传统中的保密性原则,体现出了透明度改革任重而道远。

(三)第三方参与

国际投资仲裁往往涉及政府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东道国的政策和相关规定产生影响。因此,增强投资条约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并允许公众和非争端缔约方参与,既可以让仲裁庭对所涉案件的信息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又对仲裁庭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有帮助[4]。在USMCA框架下,加拿大支持仲裁程序的公开性,并倡导仲裁庭接纳第三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墨西哥作为USMCA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在透明度与权益保护间寻求平衡,对第三方参与持审慎态度,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平衡透明度与自身权益保护方面的微妙考量。

我国《投资仲裁规则》在第三方参与透明度方面构建了详细框架,其条款与《透明度规则》和《ICSID仲裁规则》相呼应,均区分了非争端条约缔约方与非争端的非条约缔约方,并为其设计了差异化的参与路径。其中,我国《投资仲裁规则》展现了较高的透明度标准,不仅接纳非争端方向仲裁庭提交与争议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还赋予非争端缔约方就条约解释阐述立场的权利。同时,赋予仲裁庭灵活裁量权,可在需要时主动邀请非争端方或非争端缔约方呈交书面见解并听取其口头陈述,从而多维度地促进了第三方的参与和透明度。《透明度规则》在申请参与机制上与《投资仲裁规则》相似,均认可非争端方依申请向仲裁庭提供与争议相关的书面见解。然而,在仲裁庭主动介入的层面,《透明度规则》设定的范畴较为局限,主要邀请非争端缔约方就条约诠释提交书面陈述。相比之下,《ICSID仲裁规则》则采取了更为严谨的立场,明确规定非争端缔约方需通过正式申请方可提交书面意见,且仲裁庭不具备自主邀请第三方直接参与仲裁流程的权限。这反映了ICSID在平衡仲裁程序与第三方介入之间的审慎态度。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仲裁机构在平衡仲裁透明度与仲裁程序效率、保密性之间的不同价值取向与策略选择。

(四)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透明度改革的目标并非追求仲裁程序的绝对透明,而是在尊重仲裁本质上的保密性前提下,在公正与公开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为此,在制定相关协定及仲裁规则时,虽然要增强透明度,但亦需设定合理的界限,以保障争端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美国BIT范本中的透明度例外条款,便是这一平衡理念的体现,它指出涉及缔约国可能妨碍法律执行、违背公共利益或损害商业利益的信息均不应被披露。加拿大亦采取了类似措施,对机密信息的范畴进行了宽泛界定,涵盖了商业秘密及受法律特权保护或另有保密要求的信息。

我国《投资仲裁规则》明确界定了两种透明度例外的场景:一是争端双方可通过协商协议,选择不适用透明度规则;二是涉及机密或受法律保护的敏感信息,应免于对外公开,以确保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同样,《ICSID仲裁规则》也采用了此种概括性的方法来界定透明度例外的范围,赋予仲裁庭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然而,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于机密信息及其他受保护信息的具体界定较为模糊,可能导致实践中的操作不确定性增加,甚至引发相似案件处理结果的不一致。相比之下,UNCITRAL的《透明度规则》采取了更为精细化的处理方式,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不得公开的信息类型,特别是受保护信息及可能损害仲裁完整性的信息,并对受保护信息的范畴进行了详尽列举,从而有效降低了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三、我国面对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完善路径

(一)推动国内外透明度规则衔接与协调

透明度改革不仅触及国际规则层面,亦深刻影响了国内法律体系的运作。为了有效应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透明度挑战,中国需要大力推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与协调。我国应在深化国内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同时,构建更为严密的信息安全法律防线,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与保密。通过细化相关法规,明确信息公开

的范围、程序及责任,既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要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实际处理投资争端时,应积极运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借助仲裁的专业优势和透明度特性平衡利益,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通过仲裁文件的公开及借鉴法庭自由制度,进一步增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与公信力。通过这些方式,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在透明度问题上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在投资仲裁透明度规则的发展。

(二)对外签订投资条约中增加透明度条款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规模的持续扩大,伴随而来的国际投资争端日益增多,中国应在双边及多边投资条约中积极融入透明度条款,以降低因透明度不足引发的风险,增强在国际仲裁中的主动地位。中国应积极参与透明度改革进程,通过支持并践行透明度原则,在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的磋商过程中,主动引领并积极倡导将透明度原则融入争端解决机制,尤其在与美欧的谈判对话中,坚持将透明度作为不可或缺的原则立场,力求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树立更加开放、透明的典范。在与海外投资主体签订新投资条约时,中国应审慎评估透明度条款的纳入,既要促进透明度提升,又要合理界定机密信息的保护边界。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中国可以在现有BIT和FTA的实体条款之外,进一步强化程序条款中的透明度规则,确保仲裁机制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三)推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国际合作

在国际上,非政府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往往以公益福祉为目标开展工作,对全球治理、可持续发展、人权保护等有利于全球发展的政策或理论提供支持[5]。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规模局限与组织管理的困境。因此,我国应采取行动,加速国内非政府组织的成长步伐,鼓励其积极参与投资争端解决过程,以增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更有效地捍卫国家与公共利益。我国应构建统一的监管框架与标准化管理模式,为非政府组织提供专业人才资源与技术援助,促进其规模扩大与成员专业能力提升,进而增强我国民间组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与全球影响力。而非政府组织自身亦需积极作为,通过制定严谨科学的组织规章,强化内部纪律性,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此外,还应深化与国际伙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推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我国未来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实践中提供坚实力量。

参考文献:

[1]" "W von Kumberg,J Lack,M Leathes.Enabling Early Settlement in 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 the Time to Introduce Mediation Has Come[J].ICSID Review-Foreign Investment Law Journal,2014,29(1):133-141.

[2]" "伍穗龙,陈子雷.从NAFTA到USMC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成因及启示[J].国际展望,2021(3):58-75,154-155.

[3]" "漆彤,范晓宇.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调解机制的透明度规则问题[J].国际经济法学刊,2020(3):44-58.

[4]" "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1(2):132-143.

[5]" "孙南申.国际投资仲裁中透明度原则的适用与发展[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2(5):68-83.

[责任编辑" "兴"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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