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2024-12-31 00:00:00高勇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20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

摘" "要:当前我国退休返聘人员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地位,他们在劳动中的权利也缺乏劳动法的特别保护。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权利,是构建公正、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劳动权的要求,是鼓励退休人员发挥“余热”的有效措施,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要。因此,需要在立法上认可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地位,并为他们在劳动中的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同时还要针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龄和身体状态,为其提供特殊保障。

关键词:退休返聘人员;劳动者地位;权利保障;特殊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20-0125-04

当前,我国退休人员返聘到原单位或到其他单位重新就业已成为一种普遍趋势。伴随大量退休人员重返就业岗位,他们在劳动中的权利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性质,这意味着他们在劳动中的各种权利不再受劳动法保护。对此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应该从立法上承认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资格,并给予其平等的劳动法保护。笔者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我国的一个特殊的劳动者群体,不仅应该享有与适龄劳动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还应该享有与其自身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我国退休返聘人员权利保障的现状

(一)退休返聘人员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地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者在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事业单位劳动者,不再受劳动合同约束。这也意味着退休后的劳动者返聘原单位或受聘其他单位时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而是一个普通的劳务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要求法院在处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用工纠纷时,需按照劳务纠纷处理。另外,从养老保险角度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第二个月开始,原用人单位工资停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从劳动法角度看,劳动者在退休返聘后不再具有劳动者的地位。

(二)退休返聘人员在劳动中的权利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退休返聘人员在劳动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主要通过聘用合同予以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约束,也就是说,他们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只受民法典而非劳动法的保护。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此它并不会像劳动法那样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权益进行倾斜保护,这对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退休返聘人员是非常不利的。由于缺乏劳动法的特别保护,目前退休返聘人员在劳动中的诸多合法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劳动报酬权上无法享受同工同酬权利

在劳动报酬权上,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与适龄劳动者一样的同工同酬权利,主要表现为同岗不同薪,收入水平低且增长缓慢,甚至出现克扣和拖欠工资的现象。退休返聘人员也不再受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工资支付规则、欠薪支付保障等)的保障。因此,“在实践中,尤其是对于在退休返聘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公共场所保洁人员等,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以致其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

2.在休息权上得不到保障

在休息权上,尽管国内有部分用人单位(主要是高校、医院)自愿为退休返聘人员规定了相应的休息休假制度,但这样的单位并不多。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退休返聘者的休息权不再由劳动法调整,退休返聘人员的休息权以及基于休息时间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

3.在劳动安全卫生权上得不到保障

在劳动安全卫生权上,尽管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比较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但这些制度和标准主要强制适用于适龄劳动者,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则不存在强制性,这导致后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常常得不到保障,包括劳动安全健康知情权、劳动保护用品获得权、定期健康检查权、危险工作拒绝权等。

4.在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上难以享受平等的福利待遇

从前者看,退休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前未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返聘人员,返聘后用工单位也无须为其缴纳相关保险费,因此这部分返聘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另外,返聘后的用工单位也无义务为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退休返聘人员在发生工伤后大多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福利看,退休返聘人员难以享受与其适龄在职同事平等的福利待遇。

5.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关系有争议

在劳动争议处理权上,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不具有劳动者地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审判员普遍认为退休返聘劳动关系不能算作劳动关系。”因而我国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争议往往按照劳务纠纷处理,需要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相比,退休返聘人员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途径更单一,成本更高,举证难度更大。

二、保障退休返聘人员权利的必要性

(一)是构建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需要

劳动决定着人的产生和存在,社会劳动关系在全部社会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劳动法作为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从产生之初就突破司法自治原则,以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为主旨,协调劳动关系。可以说,劳动法以构建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其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我国劳动法自产生以来,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组织社会劳动、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老龄化加剧,退休返聘人员的队伍不断扩大,协调他们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劳动法把在劳动中处于更加弱势地位的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自己的保护范围之外,这与其自身一贯的宗旨和作用是不相称的。当前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行了部署。劳动法作为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手段和重要载体,应当在继续发挥现有作用的同时,将退休返聘人员纳入保护范围,平衡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化双方权利义务配置,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目标的实现。

(二)是保障公民劳动权的要求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退休返聘人员作为我国公民,当然有劳动的权利,也有劳动的义务,他们的劳动权利(包括在劳动中的各种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同时,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从该条内容而言,“宪法规定退休的性质是权利”,而不是必须退出劳动领域的义务。我国劳动法把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并不再承认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地位,这是不符合前述宪法精神的。其次,从本质上看,“在退休再就业的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与退休之前并无任何变化。”除了由于退休导致其失去劳动者资格外,他们与用工单位的用工关系在其他方面都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如两者之间的用工关系是一种内部关系,两者在身份上具有人身隶属性,两者结合是以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为前提。而劳动法仅以退休(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定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资格并使其失去劳动法的特别保障,理由很不充分,难免有年龄歧视的嫌疑。

(三)是鼓励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有效措施

“余热”即是劳动者退休之后,继续以劳动者的身份投身到原单位或者全新单位工作的一种状态。对退休返聘人员而言,返聘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继续实现自身价值,获得尊严和快乐,另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改善生活,还可以在经济上支持其他家庭成员。对国家和社会而言,退休人员既有丰富的技能和工作经验,也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用工单位而言,在某些领域,青年人的技能和工作经验相对不足,重新培训一名技术工人又成本太高,聘用技能熟练、工作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可以节省人工成本。而在某些具体岗位上,青年人往往不具备从事专业技术素质要求较高岗位的资格,聘用具有丰富技能和经验的退休人员不仅可以弥补这个不足,还可以以老带新,培养新人。另外,某些工作岗位技术含量低,收入不高,青年人往往出于生活压力的考虑或工资不符合预期等原因而拒绝从事这些工作,而退休人员生活压力不大,对工资预期不高,正好可以满足这些岗位需求。为了鼓励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以满足社会和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保障退休人员返聘后的劳动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四)是各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通行做法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和劳动力资源短缺等问题,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根据各自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推动高龄者就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如德国的工伤保障制度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则无论年龄、种族、性别、收入或在职时间长短,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所有劳动者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护;日本工伤保险也把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在内的从事各类工作的人群覆盖在内;美国《1963年联邦同工同酬法》同样保障包括老年人在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正在经历人口老龄化。联合国预测,到2050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4.77亿人,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34.9%。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也将面临诸多挑战,如老年人口急剧增加造成养老压力陡增、年轻人口比重下降导致劳动力严重不足、生产力下降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推迟退休年龄,减少社会供养人口,减轻社会养老负担;二是鼓励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保障其返聘后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他们退休后的自我保障能力,还有利于缓解劳动力供给不足带来的压力。

三、保障退休返聘人员权利的措施

(一)承认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地位是为其提供劳动保障的前提条件

立法机关应对现行劳动法作出有利于保障退休返聘人员劳动权的修改,如明确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资格、不再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在劳动法修订工作尚未开展或完成的情况下,秉持宪法精神,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重新定义劳动者资格,承认退休返聘人员在劳动法上的地位。当然,劳动法修改也应考虑退休返聘人员本身的特殊性,如考虑到大部分退休返聘人员已经享受医疗养老等保障待遇,不再要求其用工单位替其承担相关的社会保险义务。

(二)为退休返聘人员在劳动中的权利提供具体的有针对性的保障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劳动报酬方面,落实劳动法有关同工同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的要求。二是在休息休假方面,除了保障退休返聘人员正常的休息休假外,还要针对老年人特殊的身体状态,实行缩短工时等有利于其身体健康的休息制度。三是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落实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为退休返聘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保证他们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四是在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要求用工单位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为退休前未缴满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医保费,为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提供与在职职工平等的福利待遇。五是在聘用合同方面,实行与未退休人员相同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六是在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要严格遵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七是在用工争议处理方面,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的用工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范围,按照劳动监察机制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予以处理。

另外,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会随着年龄增长而不断衰退的情况,法律还应该为年龄较大,尤其是65岁以上的退休返聘人员提供特殊的保障。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劳动法有关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一是明确高龄劳动者的禁忌劳动范围,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明确退休返聘人员患有某些疾病时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三是建立退休返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用工单位在退休返聘人员上岗前以及每工作满一年都要安排其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发现退休返聘人员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退休返聘人员调换适宜的工作岗位,如果退休返聘人员身体健康因原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治疗。四是建立退休返聘人员使用登记制度。用工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退休返聘人员健康检查表》《退休返聘人员登记表》,核发《退休返聘人员登记证》,并加强对退休返聘人员权利保障情况的日常监督。

四、结束语

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是一个涉及退休返聘人员生活、尊严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社会公平和谐的问题。目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重返就业岗位,他们在劳动中的权利保障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学术界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相对而言,我国实务界(包括立法和司法)对该问题的回应并不积极,立法上依然没有赋予退休返聘人员劳动者地位,司法上也不愿承认他们具有这种地位,由此导致该问题迟迟未解决。那么,为什么我们一方面在法律(包括劳动法)上允许退休人员返聘上岗,另一方面却又不愿意承认他们的劳动者地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些是我们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中需要继续予以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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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ssu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Retired Reemployed Personnel in China

GAO Yo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Yichun University, Yichun 336000, China)

Abstract: Currently, the retired reemployed personnel in our country do not have the status of workers in labor law, and their rights at work are not subject to special protection by labor laws. Protecting the labor rights of retired reemployed personnel is not only the need to build a fair and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hip and the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to safeguard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but also the effective measures to encourage retirees to use their“remaining heat” and to cope with the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Therefore, legislation must recognize the status of retired reemployed workers as workers and provide equal protection for their rights in labor. At the same time, special protection must be provided for retired re-employed personnel based on their age and physical condition.

Key words: Retired and rehired personnel; Worker status; Rights protection; Special protection

[责任编辑" "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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