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妻子通过中介找到了房屋卖家李女士,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元税款,中介公司提议张先生和妻子离婚,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 ,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张先生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协商无果后,李女士向张先生夫妻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由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先生夫妻的诉请。夫妻俩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认为,鉴于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据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