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与杨先生均为足球爱好者,在2023年11月举办的一场足球友谊赛中,杨先生为防守出脚断球与金先生产生了“对脚”(用脚进行对抗),导致金先生摔倒受伤,后金先生前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右手掌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金先生称,杨先生断球时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才导致他摔倒受伤,因此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先生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金先生作为成年人及足球爱好者,理应充分知晓参加足球比赛的风险。金先生因参加比赛而受伤,要求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杨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杨先生的动作意图和幅度,可以认定杨先生对金先生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金先生要求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近日,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中新社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