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诬告陷害的情节在长篇世情小说《金瓶梅》中有诸多展现。作者借诬告塑造了相互对立的两方,在推动情节发展的同时,也深刻地塑造了人物形象,深化了小说的主旨。但从纵向的视角对小说中的诬告情节进行分析,《金瓶梅》则暴露出潜在的社会问题,这也与明代复杂的社会文化环境有关。
[关键词]《金瓶梅》" "诬告叙事" "明代社会
[中图分类号] I06"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2097-2881(2024)16-0009-05
一、引言
在古今中外的法律条文中,对于诬告行为已有较为明确的定性。明代《大明律》规定:“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1]1793年法国颁布的《犯罪嫌疑人法》规定:“对于诬告者及曾受指控被释放者,法律允许将其作为嫌疑人拘留,不得保释。”我国《刑法》则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外国,古代还是现代,诬告行为都有以下特点:首先,诬告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其次,以是否捏造事实作为诬告行为的界定标准,并且目的在于使得被诬告者受到惩罚。
《金瓶梅》展现了明代居民日常生活的广阔图景,描绘出人性道德最为真实的众生相。诬告、陷害、欺诈、隐瞒等作恶手段,也相互穿插在《金瓶梅》的官商博弈、妻妾斗争等人物较量之中。
在以往对于《金瓶梅》的研究中,有不少针对其中人物行为的研究,但针对诬告行为的研究则涉及较少,缺少对其中文学意义的挖掘。本文将从崇祯本《金瓶梅》中的诬告行为出发,研究其对于小说本身的建构意义,并揭示其所蕴含的社会现象。
二、诬告行为的文本特征
在《金瓶梅》中,西门庆、潘金莲等人的作恶行为众多,但并非每件都属于诬告行为。根据前文对于诬告行为的定义,文本中包含有以下几例较为典型的诬告情节:
1.诬告者的心理动机
1.1据为己有
《金瓶梅》中多处描绘了西门庆为达到抢夺霸占目的而诬陷他人的情节。第十九回,西门庆为得到李瓶儿,指派鲁华、张胜诬陷蒋竹山借钱不还,蒋因此被官府杖打,归家后被李瓶儿扫地出门。第二十六回,西门庆为得到宋惠莲,设局诬告其丈夫来旺意图行刺,还将给予他的六包银两中的五包换成了锡铅锭子,来旺因此而被递解徐州。
在这类情节中,常包含三种角色:抢夺者、被抢夺者以及原属者。抢夺者通过捏造事实,使得原属者丧失行为能力或放弃与被抢夺者的关系,并将原本属于原属者的被抢夺者据为己有。
1.2争风吃醋
诬告情节也同样存在于妻妾群体的相互斗争之中。如第三十回,潘金莲诽谤李瓶儿肚中孩子并非西门庆亲生:“一个婚后老婆,汉子不知见过了多少,也一两个月才生胎,就认做是咱家孩子?我说差了?若是八月里孩儿,还有咱家些影儿;若是六月的,踩小板凳儿糊险神道──还差着一帽头子哩!”在第三十一回中,由于银执壶的丢失,潘金莲便说:“头醋不酸,到底儿薄。”以此来暗讽李瓶儿生的是孽种,刚满月就遇到了不吉利的事情。为获得西门庆的关注,潘金莲便通过诬告陷害来打压李瓶儿,以此来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
1.3迁怒于人
在第十一回中,庞春梅因被潘金莲所骂没处出气,在厨房里又被孙雪娥嘲讽,于是便造谣,挑拨孙雪娥与潘金莲的关系。而在第二十七回前后,潘金莲与西门庆醉闹葡萄架后,发现不见了一只红睡鞋。而潘金莲向来看秋菊不顺眼,她便诬陷红睡鞋为秋菊所偷,威胁其不找出来就在院子里顶着石头罚跪。
在此类情节中 ,诬告者往往因琐事而心情烦闷,狭窄的心胸促使其通过诬告来打压他人,将心中的闷气撒在无辜者之上。
1.4转移矛盾
在第一回,潘金莲因勾引武松不成,害怕其向武大郎告发自己,便诬陷说是武松主动调戏自己。而在第十回,西门庆为了掩盖自己与潘金莲偷奸的事实,便向官府诬陷武松故意打死了李外传,武松也因此被发配孟州道。这一类情节中的诬告者在事前已是作恶之人,而且自己的作恶意图也已被人发现。为转移注意力,诬告者便捏造事实诬陷发现者,以此达到掩盖罪行的目的。
2.诬告事件的实现手段
2.1话语暗讽型
《金瓶梅》中,不少诬告是通过话语进行的。如潘金莲对李瓶儿肚中孩子的诬告,一次是在蔡婆来西门府中为李瓶儿进行产检,孟玉楼问其是否要去看一看时所说,交流对象仅停留在自己和孟玉楼之间。另一次是众人发现银执壶丢失,在全府上下寻壶之时以嘲讽的方式讲出,而在故事中并没有其他人物对其做出反应。
话语暗讽型的诬告通常仅仅停留在诽谤的层面。诬告者通过话语对被诬告者进行抹黑,但是听者往往对其不以为意,不会有对其进行翔实考证或对被诬告者进行追究等其他实际行动。诬告者与被诬告者的关系水火不容,但又缺乏有效手段对其进行打压,故只能通过话语讽刺表达内心的嫉妒。
2.2暗中做局型
除了通过话语对被诬告者进行诽谤,《金瓶梅》中也有付诸行动的例子,西门庆诬告来旺和蒋竹山的情节皆属于此类。就西门庆诬告来旺的情节来说,来旺听到窗外有人呼喊宋惠莲正在与人偷情,便提刀出门意图捉奸,但出门后却被众人摁倒在地,反被诬陷为他要谋害西门庆。同时来旺房中找出的五包银两已被换成锡铅锭子,便为其冠上了偷换财物的罪名。西门庆作为宋惠莲的觊觎者,当然知道其中的真相,窗外呼喊的人是其事先安排,给来旺的银两从始至终都是一包银子和五包锡铅锭子,西门庆早已布置好圈套,就等来旺跳入。
相较于话语暗讽型诬告,暗中做局型是一种更为复杂的诬告方式,需要事先布置一个陷阱,坐等被诬告者掉入陷阱之中,形成一个虽子虚乌有但又百口莫辩的“犯罪事实”。而“犯罪事实”一旦形成,被诬告者毫无翻案的可能,诬告者与审判者上下已然串通,被诬告者无论如何自证都仍被囚困于这一“局”之中。
三、诬告情节的文学功能
1.编制小说结构——张力
20世纪40年代,英美新批评理论家退特在《论诗的张力》中提出:“诗的意义就是指它的张力,即我们在诗中所能发现的全部外展和内包的有机整体。”[2]而这有机整体中所包含的便是在文学上即对立又相互联系的力量、冲突和意义。在《金瓶梅》的诬告叙事中,文学的张力主要通过矛盾和悬念展开。
在情节的开端,作者便建立了相互矛盾冲突的两方,即诬告者与被诬告者。通常情况下为诬告者较被诬告者更为强势,他们或权势遮天,或性格泼辣,或目的性强,与被诬告者的势单力薄形成强烈的反差。但也存在诬告者弱于被诬告者的情况,如陈敬济诬告孟玉楼与自己有奸情、平安诬告吴月娘与小厮通奸,这类诬告中诬告者所捏造的事实往往缺乏有力的证据,容易为被诬告者所化解。从叙事角度来讲,矛盾对于张力结构的最大价值就在于设置了悬念,当矛盾的两方立在读者面前,读者会天然地希望知道后续发展的结果,并对故事后续的情节产生期待。
张力结构的构筑在于通过矛盾对立的两方设置悬念,而张力结构的完成则是悬念的打破。在诬告情节中,读者会化身为故事中的当事人,与被诬告者一同感受愤怒与无力的情绪。当来旺面对眼前的五包锡铅锭子百口莫辩时,读者也会为其感到惋惜。当陈敬济拿出簪子想要诬告孟玉楼,却被孟玉楼设下埋伏打入大狱时,读者也会因此而忍俊不禁。当捏造事实阶段设下的悬念得到了结果,或是与读者的期待相符,或是与其相冲突时,无论哪种都会勾起读者内心的情绪,形成对于故事文本的感受,这一张力结构便由此完成。《金瓶梅》中的诬告叙事,使得故事情节紧凑且吸引人,读者在领略世态人情的同时对情节产生了强烈的期待和好奇。
2.展现人物百态——痴相
张竹坡曾以“痴人”来概括小说人物,他在《金瓶梅》第一回回评中针对全书写道:“见得痴人不悟,作孽于酒色财气中。”[3]无独有偶,宇文所安认为,金瓶梅是“充满痴迷的”[4],这里的“痴”自然当是人物之“痴”。“痴”应是《金瓶梅》人物的主要特质,但同时也不能仅用这一个字就将《金瓶梅》中的人物概括,诬告叙事中的人物可谓是各有各的“痴”相。
早在两汉时期,许慎就在《说文解字》云:“痴,不慧也。”段玉裁注:“痴者,迟钝之意。故与慧正相反。此非疾病也,而亦疾病之类也。”[5]由此可见,“痴”指的是一种智力或精神上的不足或缺陷。被诬告者之痴,痴在身上多少蕴含着点傻气。来旺醉酒怒骂西门庆,蒋竹山在得到李瓶儿时也沾沾自喜,他们事前都展现出胜利者的姿态,但真相却是西门庆早已布置好陷阱。这类被诬告者包含着气质上的愚、昏、迷等状态,使得其结局都在自大与蒙蔽中指向了毁灭。
而诬告者之痴,则痴在对物欲的执念。诬告者之所以要罗织罪名诬告陷害,其目的都指向了对某个人或物的占有。西门庆诬告来旺、蒋竹山,意在宋惠莲、李瓶儿;庞春梅诬告孙雪娥,意在体验一把威风的瘾。而潘金莲诬告李瓶儿,看似是在追求西门庆对她的爱意,但实际上这二人的关系并无“情”,只有“欲”。以上众人的痴求,都沉溺于酒色财气。
较为特殊的是,作为来旺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宋惠莲之痴却有所不同。她对来旺的事情毫不知情,直到来旺被递解徐州时还蒙在鼓里,身上是有点傻气在的。田晓菲称宋惠莲自缢身亡是因为“羞”,尽管同西门庆通奸一场,却不能在他面前说上话。来旺被抓后,宋惠莲当着众人的面替来旺向西门庆求情:“我恁说着,你就不依依儿!”宋惠莲之所为,相当于完全不给自己留后路,在众人面前把话说得如此决绝,如果西门庆答应了还好,如果西门庆不答应,岂不是丢尽了脸面。同时,当西门庆许诺要把来旺放出来,还要拨三间宅子给宋惠莲住,宋惠莲却“得了西门庆此话,到后边对众丫鬟媳妇,词色之间未免轻露”。这一“轻露”不仅使得自己在真相挑明后颜面尽失,更让自己的最终结局指向了自缢身亡。
3.深化小说主旨——劝善
小说中的诬告叙事重在写“人”,写的是人的无穷欲望和行动盲目性。但作者的意图绝不仅仅只是写人性的恶而已。在词话本的卷前,有两首思想内容上截然相反的诗和词。《采桑子》写的是淡泊闲适的人生态度,而《四贪诗》则写的是“酒色财气”。作者将这两首诗词写于卷前,显然不可能主张沉醉于酒色财气的生活态度,而是以恶扬善,宣扬独善其身、自得其乐的人生状态。
武松初到潘金莲家中时,潘金莲早已垂涎于他,对他说话也是客客气气的,“怎生这般计较!自家骨肉,又不服事了别人”。谁想等事情败露,武松与其划清界限,潘金莲不仅不觉羞耻,反而转眼就破口大骂,诬告武松主动调戏她。而到第九回武松因误杀李外传被捕,潘金莲更是交代西门庆“务要结果了他”。几天前还在想着如何勾引武松,而此时的潘金莲却恨不得置其于死地,这又是何等的讽刺。身为诬告者,潘金莲看男人都以“性”为尺,能使自己极情纵欲的就对其慈眉善目、趋之若鹜,一旦失去利用价值就对其落井下石。诬告简直就是检验人物的“照妖镜”,将人物内心的本质暴露无遗。
而身为被诬告者,来旺一案更是将人性中的丑恶展露无遗。来旺在西门府中虽为小厮,私底下却有着许多见不得人的勾当。书中第二十五回描写到,月娘叫雪娥,却见雪娥从来旺房里出来,片刻后西门庆叫来旺,来旺也从他屋里出来,于是“以此都知雪娥与来旺有尾首”。同时来旺也知道西门庆与宋惠莲有染,喝醉时大骂西门庆,要教他“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在此情节中,来旺与西门庆做的是同样性质的事情,都在和对方的女人偷情通奸。但来旺与西门庆的妾通奸不觉得惭愧,却恨西门庆偷自己的老婆,甚至无视与西门庆之间的主仆关系,扬言要杀他性命。谁知却被草丛中的来兴听见,告发给潘金莲,来旺最终也落入被西门庆做局陷害的下场。
在《金瓶梅》的诬告叙事中,诬告者歪曲事实、诽谤陷害,毫无疑问是有罪的,所以无论是西门庆还是潘金莲,在故事的结局最终都落得个惨死的下场。但是对于被诬告者,作者也在提醒着我们,并不能给予他们完全的同情。来旺醉中诽谤,因此而被人揭发,是因“酒”被陷;蒋竹山见色起意,怀觊觎之心已非一日,是因“色”害己;宋惠莲在得到西门庆的许诺后,大肆吹嘘,最终却无颜自缢,是因“财”而亡。小说中的人物可以说都是恶有恶报,作者以此规劝读者做人做事都要问心无愧,只有始终秉承善念才不会被人抓住把柄。
四、诬告背后的性别不公
假如从性别的角度分析《金瓶梅》中的诬告叙事,不难发现这样一条规律,男性诬告者的陷害往往全面且有效,即便是最为酒囊饭袋的陈敬济,在拿出金簪子之后也能让孟玉楼心感“恐怕嚷的家下人知道”。而如果诬告者是女性,这一诬告情节在文本上往往不过两句而结束,只停留在唇枪舌剑、争风吃醋的层面。
诬告固然是卑鄙龌龊的行为,但同时也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的运用必然涉及诸多资源的调动,从可调动的范围来看,男性在社会中掌控的资源必然比女性要多。在中国古代,男女社会地位的确定与封建礼教密切相关。女性在伦理秩序中有确定的身份定位和角色要求,就是父母的女儿、丈夫的妻子、子女的母亲,需要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其行为准则、社会功能都单一而明确。
而相比于女性,男性则拥有极高的社会自由度。无论是对武松还是对蒋竹山、来旺,西门庆诬告的主观动因都无独有偶地指向了同一个地方,那就是一夫多妻的妻妾制度。一夫多妻本身就是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实际上隐含着对男性纵欲的纵容,而这也成了西门庆能够大肆谋划的内在前提,他才能一次又一次通过诬告干掉竞争对手,进而得到觊觎的对象。
在明清时期,“元典性别规范”作为主流性别规范的组成部分深刻地影响着两性关系[6]。元典性别规范源自中国古代制度文明圭臬的“三礼”,划分出了两性的社会职能和行为准则,并因此决定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女性在社会中地位、资源等方面的被动决定了《金瓶梅》中女性角色的诬告只能停留于口头话语,如要真正实现诬告陷害,除非求助于男性,否则单靠女性自身难以完成。
同时,女性所要面对的不仅有夫妻秩序,还有女性群体内部的妻妾秩序。《金瓶梅》中的女性面对的是“男尊女卑”和“妻尊妾卑”的双重限制。如果说是夫妻秩序使得女性角色无法组织有效全面的诬告手段,那么妻妾秩序则限制了潘金莲等人诬告的范围。妻妾制度可以说是从女性内部对其进行了有效钳制,在内部创造等级秩序并以此形成矛盾对立,渴望在妻妾制度中追求更高等级的潘金莲便只能应付与李瓶儿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无法争取翻越“妻妾篱墙”的更高目标。
难能可贵的是,《金瓶梅》中的女性角色表现出了摆脱传统角色束缚的特点,她们开始追求自我情欲的满足,出现寡妇改嫁、婚姻自由、个性解放,使得“性”不仅仅作为生育的功能而存在,也展现出了女性作为女性本身的特质。但同时,这一自由又是有限的。潘金莲等人仍受困于妻妾之间的斗争中,而斗争最终却是以获得男性的肯定为目的的,女性始终是这个社会中的“他者”。
五、结语
诬告叙事在《金瓶梅》中虽不多,但深刻而精炼地展示了明代社会的真实状况。嘉靖到万历这个“万事不纲”的颓世,以其淫滥的社会风气、黑暗腐败的官场生活,激起了作者的无比愤慨,因此对笔下的诸色人等没有丝毫同情,一律给予揭露与鞭挞的同时,将人物的内在本质暴露无遗。
参考文献
[1] 杨鹤皋.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 退特.论诗的张力[A]//赵毅衡.“新批评”文集[C].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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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田晓菲.秋水堂论金瓶梅[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
[5]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6] 刘果.“三言”性别话语研究——以话本小说的文献比勘为基础[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8] 兰陵笑笑生.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M].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11.
[9] 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M].台北:里仁书局,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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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灏朋,暨南大学中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