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的逻辑机理与基本面向

2024-12-31 00:00:00林跃勤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4年22期

【摘要】适应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对规则协同的新要求、应对外部经贸制度开放压力、加快国内制度改革步伐、提高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话语权和增强对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推动力,共同构成了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动因。中国的制度型开放聚焦于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战略协同,以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创新,体现了中国从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的现实逻辑。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要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型开放和完善,积极推进加入重要区域经贸协定和多边数字协定进程,增强自贸区建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促进作用,有机结合对标开放与对外推广,统筹兼顾制度型开放与稳健持续发展。

【关键词】制度型开放 体制改革 逻辑关系 基本面向

【中图分类号】F124/F7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22.003

无论是区域经济治理还是全球经济治理,都是基于制度规则的集体合作行动的协调行为,可以说,制度规则是合作机制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大国在制定制度规则时,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这可能会产生负外部性或制度摩擦成本,对其他国家造成影响。为了减少单边经济制度所引发的负外部性,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和其他多边合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各方可以制定跨国家的统一的规则制度,要求参与者对照这些制度调适自身标准以适应统一的规则,有效管理、调节和干预集体合作活动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转,从而实现集体成员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在全球化面临分裂化挑战的当今,国家间的制度开放和协同对区域合作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的稳定有序运转、助力区域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意义非凡,也对中国深度融入全球化进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全球经济治理变革提出了制度开放与合作方面的新要求。对于中国而言,聚焦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战略协同,以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创新,积极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澎湃动力。[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在复杂多变的全球局势下,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的矛盾与冲突直接阻碍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的发展。一国尤其是大国的经贸规则和政策机制,往往会对他国和世界经贸活动产生显著的负面外溢效应。例如,当一国关税高于国际合作协定的关税水平时,会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抑制贸易量的增长。而在非关税壁垒方面,国内标准和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带来了隐性的贸易壁垒,当某些国家在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检验检疫程序等方面的制度较为严格,且与国际通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时,可能会导致其他国家的产品难以顺利进入,阻碍了贸易的正常开展。国内制度与国际合作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差异,还会破坏产业链的协同效应。如在汽车产业中,各国汽车零部件生产商的紧密合作对于保障整车生产供应和质量至关重要。此外,由于不同国家在海关制度、清关程序、运输法规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可能会导致跨境物流成本增加、运输时间延长,从而降低产业链效率。如果一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国际投资者可能会担心其技术和创新成果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减少在该国投资。国内制度与国际规则的不一致还会影响供应链的稳定性。不同国家在金融监管制度、货币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汇率波动、跨境资金流动限制,影响企业的融资和全球供应链的运营。制度差距和冲突还增加了跨境投资风险。如果一国税收规则频繁变动且与国际税收规则不协调,国际投资者可能面临双重征税或税收负担加重的风险,这会降低其投资回报率,影响其投资决策。当遭遇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危机等突发事件,各国应对措施和制度安排的差异也会加剧供应链中断的风险。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率先采用的贸易保护主义规则导致了全球贸易的显著下滑,加剧了全球经济危机。在新冠疫情期间,一些国家采取了过度贸易限制措施,导致全球抗疫医疗物资等关键产品供应链中断。现阶段,相关国际制度联通对于促进数据跨境流动十分重要。尽管主要利益相关者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协商制定,但各国不同的规则将对全球数字贸易制度协议的制定和落实造成一定影响。[2]

可见,国家间的制度规则开放和协作是开展稳定经贸合作、促进繁荣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关键变量。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家间的交往从商品要素交换向更紧密的生产一体化演进,国际合作的对象、节点、层次、目标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更加复杂多变。要在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实现合作,就需要各国间进行全面、精细和高标准的规则制度的相互开放和协调。国家间的制度开放与协作本质上有利于提升开放国家的福利并推动多边合作体系的发展。如在服务开放中,往往涉及投资f6a073c8b468da63bebab8e2899b1b0f55fc98f7e36349e4b15441a5a2886a11相关措施,这意味着外国服务供应商将受到当地商业环境的影响。因此,贸易和投资体制的开放能否带来积极效应,可能取决于服务进口国的制度质量(Beverelli et al., 2017)。服务贸易开放政策与诸如金融、信息通信技术和运输服务等领域关系密切,在许多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中占据突出地位(菲奥里尼和胡可曼,2018a)。贸易机制和贸易政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3]各国间的制度开放与合作可以优化国际规则协同,进而促进全球经济治理与变革。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主要是依据关税承诺和最惠国待遇条款,通过约束关税形式要求各国实际实施的关税不超过约束关税率,在非关税措施、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规定相应的行为准则,为各国提供了交流论坛,并为全球贸易的均衡发展构建了一定的行为准则和实施机制。[4]

囿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合作机制的参与者在全球化、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制度规则开放协同中的复杂、激烈的规则话语权竞争与博弈在所难免。《世界开放报告2023》指出,2022年的世界开放指数为0.7542,同比下降0.4%,比2008年下降5.4%,显示出全球开放水平的整体收缩趋势。这一现象与美西方通过“联盟+规则”策略推动区域及多边合作中的高标准规则制定,并以此“规锁”其他参与者、裂化国际经贸合作有关。例如,美国在与一些国家贸易谈判时常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作为重要议题,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高标准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否则将面临贸易制裁。这种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和模仿创新,并增加了其技术升级成本。此外,美国在“印太经济框架”(IPEF)等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中强调劳工和环境的高标准,并将其作为贸易壁垒,从而增加了发展中国家进入美国市场、参与国际合作的成本和竞争压力。在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中,美国通过“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限制成员国与美国竞争对手的合作,实际上是为了限制中国等国家参与美国及其合作伙伴的经贸合作。美国还通过IPEF中的贸易、供应链、清洁能源和反腐败四大支柱,寻求在亚太地区的经贸规则主导权,抵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质上是从与发展中经济体争夺传统贸易规则体系转向争夺投资自由化、市场开放度等更深层次、更高标准的国际话语权,以及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的规则主导权。这些做法对全球化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可见,在新的时期,制度异质性的国家间的制度矛盾逐步显现,使得贸易摩擦呈现从微观经济摩擦向综合性摩擦及制度摩擦演进的趋势。尤其是制度协调的迫切需求与协调机制缺失的矛盾以贸易冲突爆发的方式呈现,促使摩擦方从局部政策协调转向全面制度协调。[5]美国挑起了新一轮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的制度竞争,不仅破坏了区域合作与全球合作格局,还试图削减中国等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可能性和竞争力。

因此,坚持规则平等开放、协商和务实合作,促进区域合作及建构国际经济合作新秩序,不仅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中国在塑造稳定良好外部环境、推动国内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繁荣过程中必须严肃对待的关键议题。参与集体合作组织和规则体系,意味着参与者需要认同、对接和遵行其制度规则和标准,实现制度的开放合作,这是全球化新趋势、国际合作新挑战对现有和潜在合作机制参与者的制度塑造力、适应能力和国际治理竞争力的考验。

制度型开放,本质上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延伸与发展,涉及规则体系的改革与合作。与传统国际经贸规则下的“流动型开放”和“边境上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指的是国内基本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与国际高标准的经济贸易规则的调适和衔接,一切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政策设计、制度安排和国际协调都是制度型开放。[6]在尊重各方意愿基础上,制度型开放涉及规则制度的“进出口”,旨在形成区域性乃至全球多边规则,并以此为遵循和导向,构建一个公开透明的开放型世界经济体系。[7]其核心要义可以解释为,参照国际通行先进规则,致力于建立一个以公平、透明、法制清晰、规范为特征的现代开放市场经济体制。[8]与基于要素流动的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包括边境措施开放和“边境后”措施开放两个维度。其中,投资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属于边境措施开放,而“边境后”措施开放则指国内包括经贸制度规则和政策举措在内的营商环境优化,主要体现在竞争中性、原产地规则、准入限制和补贴规则等方面。优化依据不仅包括国内对外部制度规则与经贸合作呈现的制度规则新趋势的认知,也包括对自身规则制度的反思与主动改进。一国制度型开放涉及对不适应开放型经济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其更适应开放发展的需要,具体体现为设立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9]可见,制度型开放是后发转型国家进行制度学习、制度模仿和制度创新的重要途径。后发国家通过模仿先发国家相关制度并改造本国制度,使之更具适应性,从而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后发优势。如波兰等转型经济体的制度型开放以破除制度约束和为贸易自由化和金融体制改革铺平道路为主要特征。[10]

对于中国而言,制度型开放是应对全球化发展新趋势和国际经贸合作新挑战的关键策略。这涉及在国内多个领域进行深层次的制度改革和完善,以便深度融入区域合作机制和全球合作机制,目标是建立一个促进高质量要素跨国流动、提升国内市场在全球资源配置中效率的制度体系,从而实现国内外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领域对接的全方位、系统性制度变迁。[11]这不仅是推动扩大开放和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在全球化新格局下积极参与全球贸易治理和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必然选择。[12]制度型开放意味着在继续深入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同时,加快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加快构建与新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更加开放包容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培育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制度优势。[13]因此,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度完善与开放涉及国家治理体系开放、市场营商环境和公共治理现代化等系统工程。制度规则标准的开放和协同,既为多边合作机制参与主体及潜在参与主体提升自身参与区域和国际合作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需要妥善处理的权责关系、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以及克服自身制度短板、改善制度系统设计和提升制度效能等挑战。

中国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动因与逻辑机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制度质量逐渐提高,制度供给不断改善,利用外资的规模、结构和质量全面提升,极大推动了整体经济繁荣和发展。[14]为应对全球化分裂、地缘政治冲突和意识形态差异等不利因素,中国以制度质量提升为导向,兼顾制度学习和制度创新,通过深化对内改革促进对外开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创新,[15]这一过程具有深刻的基本动因和逻辑机理。

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动因之一是适应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对规则协同的新要求。二战后建立起来的经贸合作机制(如GATT与世贸组织)、国际金融货币机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等合作规则对于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金融货币稳定以及促进后发国家发展和世界经济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GATT的目标主要是抑制国际合作机制内部单边贸易政策的负外部性(Staiger, 2021)。在GATT经贸规则框架下,各国通过规则对接、协调和复杂的关税减让行动,弱化并防止了单边规则及政策的负面外溢效应,促进了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和国际贸易的繁荣发展。[16]

然而,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到来,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发生深刻变化,地缘关系日益复杂化,引发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在合作伙伴身份、合作目标、内容、范畴、形式、层次及机制等诸多方面的新变化、新要求,超越了以往单纯要素跨境流动及其规则调节的范畴。例如,服务业、数字经济及其贸易投资的行业特点、表现形式、依托载体、交易结算方式与传统商品贸易有显著差异,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更具系统性、适应性和更高水平的开放型政策制度调节体系。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经济部门的影响与数字技术带来的颠覆性变革,要求我们改变法律规则制度设计,包括数据流动安全规则、新数字报价的应用、在现有服务部门下的分类、暂停电子传输的关税问题等,这些世贸组织或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则中尚未得到充分反映。[17]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落后于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部分传统议题难以适应数字贸易新场景,[18]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与数字服务贸易网络的不均衡格局扩大了国家间的“数字鸿沟”。[19]一些陈旧规则标准有待调适,数字服务等新领域的制度规则管理标准等空白有待填补。而各国尤其是大国往往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来审视和制定相关规则,试图在双边、诸边和多边合作机制中主导规则的制定。

为了解决区域合作和多边合作中的规则分歧,各合作组织及合作安排的参与者和潜在参与者认识到,只有加强规则开放合作协调,才能共同应对面临的各类合作难题,更好消除合作障碍、实现共享繁荣,开放合作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促进区域及全球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世界经济论坛与贝恩咨询公司和世界银行共同撰写的报告《促进贸易:把握增长机遇》指出,全球价值链有关环节的规制壁垒降低对国际贸易、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的影响是关税壁垒的6倍,在缺乏全球协议的情况下,优化国内法规制度已成为主要趋势。《世界开放报告2022》显示,一国开放度每提高1%,其经济增长将提高0.5%。营商环境与外商直接投资(FDI)的正相关性在政策体系(如市场准入政策)与公共服务维度体现尤为明显。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估2024报告》指出,随着全球经济不断发展,即使在资源和发展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明智的政策制定、有效的政府治理和积极的私营部门参与,也能显著优化商业环境,保持较强国际竞争力。规制开放与合作对提高国际贸易效率和经济增长效益具有显著作用。如经济体间缔结的数字贸易规则能够显著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并且规则标准提升会进一步扩大贸易规模。[20]这是因为经济体贸易规则协议有利于降低贸易壁垒,缩短经济体间的制度距离,能够为包括数字服务贸易在内的贸易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跨境数据流动已成为数字服务贸易新型比较优势的主要来源之一,[21]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类条款能够削弱数据流动限制,[22]数字贸易规则中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保护等条款能为数据跨境流动、贸易伙伴关系提供更高安全制度保障,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更好汇集资源、共担风险,并更有效地解决冲突和争端,促进各国和全球数字经济更好发展。

当前,国际经济合作既充满机遇也面临挑战。一方面,为应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和经济增长的乏力,适应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等新技术革命带来的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和分工协作深化、精细化发展要求,加强和发掘合作优势潜力,分享合作红利以加速各自发展和全球繁荣是大势所趋,也是各种双边、诸边和多边合作新机制不断涌现的根本动因。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试图以价值观、政治经济制度等为标准,营造“联盟+规则”并强化规则标准门槛,以此阻挡其他崛起国家分享合作红利,导致国际经贸合作碎片化和内耗化。因此,一方面,国际社会必须适应全球化、技术革命新形势下国际经贸合作的新要求和新特点,通过集体规则制度和标准协商、开放对接来推动开放合作、共同发展和繁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警惕个别发达国家试图以合作规则高标准为幌子,行伪多边主义、小团伙主义之实,侵蚀世贸组织经贸自由化规则、割裂和弱化全球化和国际经济合作趋势。作为全球化的重要倡导者和推动者,我们应积极对标国际经济合作高标准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作为推进全球化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全球经济合作作出更大贡献。

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动因之二是应对外部经贸制度开放压力。在全球化和国际经济合作新变化时期,规则和机制在协调国际经贸关系、治理全球经济问题等方面的作用愈发重要。随着集体行动规模的扩大和融合程度的加深,对规则制度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各国围绕规则制定权的争夺表现得更加激烈。[23]在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中,各国对中国继续融入全球化和加强国际经贸合作提出了更高规则约束和制度开放要求,期望日益走向多边治理体系舞台中心的中国担负起成为全球经济治理变革的强大推动者和引领者的重大使命。[24]

第一,美西方试图对中国施加强大的制度变革压力。面对中国参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并加速发展的强劲势头,美西方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将中国的正常贸易措施和经济政策歪曲为“经济胁迫”,并对中国参与区域合作机制和全球合作机制提出了过分严苛且无理的制度改进要求,涵盖市场准入、非关税壁垒、知识产权保护、降低政府产业支持和国企补贴、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化等方面。

第二,境外跨国公司对拓深中国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规则标准和开放要求。境外跨国公司要求中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尤其是在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高附加值、新兴产业领域,希望获得与国内企业同等市场准入条件。同时,他们要求简化商事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并希望中国完善知识产权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为跨国公司创新成果提供更有力保护。此外,他们还要求中国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连贯性和稳定性,继续改善营商环境,提升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降低包括税收、土地、能源、物流、电信、服务等在内的运营成本,并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第三,发展中国家期待中国扩大制度型开放,以促进互利共赢的发展。他们希望中国进一步降低关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为发展中国家企业提供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政策支持等,希望中国在金融开放、金融监管、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等规制建设方面发挥引领作用,与中国共同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促进金融合作。在参与区域合作机制和全球合作机制方面,他们希望中国能为其代言并维护其根本权益,提供更多高新产业技术标准,并以合理方式转移技术,促进其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提升其多边经济治理参与能力。

第四,国际经贸合作机构期望中国在制度开放合作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世贸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主要国际经济组织希望中国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挑战时,发挥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表率作用,积极参与推动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谈判,并带头落实《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他们还希望中国在制定和实施新的外资准入政策、行业监管规则时提高透明度、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此外,他们希望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环境标准、绿色贸易等新兴领域不断完善法规体系,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标准的协商制定。他们还期望中国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市场准入、税收政策、政府采购等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设全球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和评价标准,以在建设更加公平、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球化的参与者、重要区域及国际经济合作制度和规则的变化,无疑会对我国的制度改革产生倒逼压力。因此,我们需要提高适应变化要求的能力,适时推进制度变革。

制度型开放的动因之三是加快国内制度改革步伐。对标国际经贸合作机制高标准规则,我国在构建适应全球化新趋势和国际经济合作新要求的规则制度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第一,市场开放度需进一步提升。依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国排名第31位,在纳税、产权保护、跨境手续费用与时间等方面排名较低。在数字电商规则方面,CPTPP协定的电子商务条款内容涵盖数字品贸易零关税、非歧视待遇、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取消本地化储存限制,源代码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及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RCEP提出豁免数据传输电子关税、加强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认证和具体的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然而,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字贸易法律文本仍强调数据本地化要求,对跨境数字贸易和数字商品自由流动构成一定限制,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与程度界定不够清晰。

第二,规则标准有待提高。我国在生物安全预警机制的完备程度和透明度方面,与RCEP和CPTPP协定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在国际规则制定和标准修订方面的参与度也相对不足。例如,RCEP要求各缔约方加入并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同时对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域名等可通过注册商标予以保护,而我国仅加入了该公约的较低标准版本(1978年文本)。在著作权保护方面,USMCA和CPTPP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少于70年,而国内对著作权的保护期仍为50年,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等仍相对模糊。在劳动法规方面,我国关于职业安全与卫生、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职业安全与健康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的规制,以及基本劳工权利范畴等仍然与国际法规和CPTPP协定等存在差距。在专业服务方面,CPTPP对各成员国国有企业涵盖内部信息和非商业援助的详细信息等信息披露、补贴透明度的要求高于国内相关规则。

第三,规则对标调适相对滞后。在数字贸易规则等新兴领域,我国数字开放规制与CPTT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合作协定中的高标准数字规则存在差距,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步伐滞后于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节点。[25]如关于电子文件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相比RCEP和CPTPP仍存在内涵界定模糊和缺少具体实施措施的问题。加入DEPA等协议需要国内数字规则进行大量调整和适应,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整理、修改步伐有待加快。跨地域、跨部门、一体化、网络化协作审批监管改革等推进相对缓慢。

制度型开放的基本动因之四是提高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话语权和增强对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推动力。在各种参与主体和力量对规则制定的博弈空前激烈时期,规则倡导力和竞争力将影响一国参与国际经济规则重塑的影响力及全球经济治理变革走向,也是衡量一国在多边合作体系中的话语权的重要标杆。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和全球合作机制的国家往往能获得更好合作机遇。例如,签订数字贸易协定的国家间更容易建立或强化数字服务贸易伙伴关系,从而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网络形成。[26]采用SAOM检验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与数字服务贸易网络的协同演化机制研究结果显示,高标准的规则关系与贸易伙伴关系能够相互促成。规则网络中的明星节点能够发挥“磁吸效应”,吸引更多其他经济体与其建立贸易伙伴关系。[27]比如,CPTTP比RCEP开放度和规则标准更高,DEPA作为高水平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中国和其他国家产生了吸引力。

在促进全球开放合作和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责任和使命下,中国不仅是国际经贸需要的吸引外资大国和对外投资大国,也是全球化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积极支持者和参与者,在推动国际合作规则制定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发挥主动性。因此,中国必须更为精细、稳妥地倡导和弘扬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学习、改革和制度建设推动国际制度安排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28]在大力推进制度型开放、推动国内制度体系系统性改革和创新的基础上,提出和倡导可供区域合作机制和全球合作机制采用的先进规则标准方案,以提高自身在推进全球化健康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规则制度建设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这将有利于消除国家间的经贸合作分歧和利益冲突,降低外部制度变革对中国的压力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的制度成本,增强中国在新一轮国际规则竞争中的主动权和竞争力。

制度型开放的逻辑机理。从理论层面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有效的制度可以规范经济主体行为,降低不确定性,促进资源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制度型开放意味着引进和借鉴国际先进制度规则和治理经验,改革制度以优化国内制度体系,形成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例如,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国内外资源要素集聚和市场创新能力活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创造出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从而强化国家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可见,制度型开放拓深了比较优势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国际合作理论和南南合作机制的内涵。集体合作机制建立在共同协商和认同的规则治理模式之上,每个成员都有责任参与集体规则的磋商、制定、协调和执行。为确保集体合作的无障碍和顺畅,合作机制参与主体需要根据区域合作、全球合作规则标准,及时适度调整自身规则。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改善自身制度条件,还能为多边合作机制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作出贡献。对于全球南方国家合作而言,通过强化规制开放合作,可以消除或者减少合作规制障碍,提高合作水平和成效。

从现实层面看,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贸易规则和投资环境国际标准逐渐形成并不断迭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快速发展,正改变全球生产分工协作方式及其交流标准和流程。例如,数字经济的兴起要求国家在数据治理、网络安全、数字贸易规则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制度。世贸组织规则、《贸易便利化协定》、《服务贸易协定》(TISA)、CPTPP、DEPA等,要求成员国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便利化、透明度、数字规则等诸多方面达到较高标准。这对未参与或未达到标准的国家造成了制度冲击,促使它们考虑制度型开放以适应集体合作要求。这意味着制度型开放与协同既是集体合作机制对每个参与成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合作机制参与者及潜在参与者希望通过制度学习和制度改进提高国际合作适应力和竞争力的自觉行动和主动回应。

由此形成了“外部需求(合作机制规则建设)-制度型开放(内部回应)-内外规则协同-合作稳定运行-共同繁荣发展-更高规则开放协同”的螺旋式变化逻辑链路。这一过程真实地展现了国家围绕“国家-区域及全球合作”主轴,如何参与、适应并推动合作机制规则的协调,进而促进区域一体化和全球一体化的演变态势。

对中国而言,制度型开放体现了冷静客观地分析认知、主动回应全球化与国际经贸合作新趋势的能力,是一种开放促变革、变革推开放,改革开放相互促进、内外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国的制度型开放聚焦于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战略协同,以及以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创新。这不仅构成了新发展格局下制度型开放的典型特征,也体现了中国从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的现实逻辑(见图1)。[29]

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的基本面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制度创新取得了显著进展,为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当前全球化和国际经济合作面临新挑战的复杂时期,中国将继续坚持多边主义精神,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以促进经济全球化和开放型世界经济的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目标,要求稳步扩大包括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在内的制度型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为中国对标国际经贸规则高标准,深化国内制度体系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为全球经济治理合理化变革和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提供了目标指南和强大动力。

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制度型开放和完善。一是放宽市场准入规制。具体措施包括适度降低进口关税,尤其是降低高端制造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关税。同时,清理、取消不合理技术标准、检验检疫要求等非关税壁垒,以促进贸易便利化,简化海关通关制度,提高通关效率。此外,进一步扩大外资准入领域,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逐步放开金融、电信、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业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资独资或控股经营。

二是加快商事制度系统改革。逐步减少和放开审批事项,实现市场准入自动许可制度,逐步从审批向备案、告知承诺或免审批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实现国际贸易业务“单一窗口”全流程全覆盖,促进跨区域、跨国别通关合作、数据互换和协同监管,降低通关时间和费用。对标CPTTP、RCEP和2024年2月对主要参加方生效的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成果,完善金融、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开放规则,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等。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执法与保护水平。完善第三方服务和认证授权机制、准入标准和等级制度。

三是及时制定对标国际规则的相关领域规则标准。修订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对标国际环境公约以及其他区域经贸协定环保规则,完善环境保护法规,提高环境标准和环境执法。依据国际技术、质量、品牌等标准变化,形成基于中国技术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国际标准体系。放宽数字领域外商投资准入,加快制订数据跨境流动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稳步提升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水平。建立适应跨境电商服务等新兴服务贸易领域的监管规则,参与跨境电商、电子签名认证、移动支付、电子单据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积极与其他合作机制及国家签订电子商务监管合作备忘录,促进监管标准互认。会同世贸组织各方不断完善、积极推动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世贸组织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和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世贸组织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

积极推进加入重要区域经贸协定和多边数字协定进程。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的重要国际规则,DEPA在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标准规则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截至2024年7月,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已经举办了七次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下一步要继续抓紧加快磋商进程,并对标加入要求,优化调整国内相关规则制度,特别是加强在数据跨境流动隐私保护、安全规则制定和评估标准方面的谈判,力争尽快达到标准并加速加入进程。同时,还要抓紧推进对加入CPTPP的研究和谈判进程。充分、全面和深入研究评估协定内容、对照要求推进相关领域政策调整和修立法工作,按照加入程序加强与各成员进行沟通和磋商。中国还要通过积极参与双边和多边区域投资贸易协定谈判及规则制定来促进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推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以及协商推动RCEP成员国履约水平及其规则的完善升级。

增强自贸区建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促进作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是中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试验田。一方面,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通过在自贸区和自贸港开展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先行先试,不断优化“边境”措施,主动对接“边境后”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压缩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贸易、投资、金融和监管等领域的规制创新,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提高通关效率并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制定实施经过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制度,推行零关税相关的软硬件配套政策、监管制度和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等,探索跨境电商和数字经济高标准规则,从而增强自贸区和自贸港在促进中国制度型开放和对接国际经贸合作高标准规则中的桥梁作用。

规则制度协同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强大支撑,也是政策联通的重要体现。对标区域和国际经贸合作高标准规则,加强与共建国家在规划设计和项目落实过程中的规则、政策和标准的沟通与协同,有利于提高合作透明度、合规性和可预期性,化解合作分歧、减少摩擦和风险,提高合作成功率,确保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更大发展,这也有助于消除西方国家对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误解偏见。此外,通过与共建国家共同探索合作规则和标准,也有利于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规则与标准参照。

有机结合对标开放与对外推广。合理的制度开放应该是双向的。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需要密切关注国际规则变化趋势,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制度型开放,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一方面,要积极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和新标准。例如,按照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竞争政策等新规则新议题方面的国际通行做法及前沿规则变化动向,以及国际上关于专利保护期限、商标注册程序、版权保护范围等方面的高标准要求,找出差距和改进方向,带动国内相关规则和标准的调整优化,以消除规则和标准内外差异。在数字规则制定方面,对标世贸组织、DEPA、CPTTP、RCEP等合作机制中的规则标准,促进和规范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探索国际数据流动互认机制。同时,继续推动世贸组织在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电子支付、电信服务等议题上尽快达成共识,力争形成高水平规则。此外,推动中欧建立数据跨境流动交流机制,并就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框架达成协议。[30]另一方面,要发挥我国在规则制度和标准方面的独特优势,争取在跨境电商、电子签名认证、移动支付、电子单据、共享经济领域成功实践探索基础上,提炼具有通用性、国际性、推广性的数字贸易规则和电子商务规则,并向区域经贸合作协定或全球经贸合作协定推荐,以此作为建构更加公平合理、先进有效的国际规则的有机内涵和支撑,同时提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方案,提高中国国际数字治理、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统筹兼顾制度型开放与稳健持续发展。制度开放对于任何开放国家而言都伴随着利益与风险。因此,中国需要加强对外部规则制度与中国国情的适配性和潜在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审慎权衡开放领域、重点和节奏,根据现实需要与条件统筹规划,制定监管规章和妥善的开放规则、程序和节点。如在金融开放方面,应通过法律明确外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限制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同时,建立风险预判和评估监控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开放领域及制度开放带来的相关负面影响进行监测,特别是对重点产业在开放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包括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关键技术自给率、外资控制程度等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在不同风险场景下的安全应急预案及措施,以提高政府部门、企业等各经济主体应对经济安全危机的能力。在积极推动加入DEPA和CPTPP高标准规则协定进程中,在有条件的领域和地区开展压力测试,通过局部试点制定风险防控方案。鉴于制度开放带来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影响,需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以避免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国内市场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结论

制度型开放是新时期中国自觉适应全球化和国际经贸合作形势变化、主动对标国际经贸合作规则标准、推进自身规则制度改革完善、更深融入全球化、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掘内外两种资源和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提高中国参与国际经贸制度重塑和推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总而言之,中国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权利和责任平衡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审时度势,综合考量对标要求与承受能力,兼顾开放与安全,平衡引进与输出,循序渐进,务求实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制度型开放与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创新研究”和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滚动支持项目“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机制与战略选择”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20&ZD061、IRT_17R26)

注释

[1]林跃勤、王克涛:《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动力激发机制研究》,《岭南学刊》,2024年第5期。

[2][17]M. Kim, Digital Trade Agreements and Services Trade: the Case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Charpter 7, Asia Regional Integration Center, https://www.google.com.hk/search?q=About+https://aric.adb.org/pubs/unlocking-the-potential-of-digital-services-trade/Unlocking-the-Potential-of-Digital-Services-Trade_Chapter7.pdf&tbm=ilp&ctx=atr&sa=X&ved=2ahUKEwiR-J23t_uIAxW9mVYBHSAxF6MQv5AHegQIABAD.

[3]世界贸易组织:《2019年世界贸易报告》,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

[4][11][16]全毅、东艳:《以中美经贸政策协调为契机构建国际协调性体制——基于“目标—主体—机制”框架的分析》,《国际贸易》,2022年第12期。

[5]东艳:《制度摩擦、协调与制度型开放》,《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6]李平、张静婷、乔友群:《多重复杂环境下中国需要更高水平对外开放》,2022年12月26日,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ll/sx/202212/t20221226_262159.html。

[7]戴翔、张二震:《“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制度型开放》,《国际经贸探索》,2019年第10期。

[8]张茉楠:《在新一轮开放中重构中国与世界关系》,《企业观察家》,2019年第9期。

[9]马相东:《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光明日报》,2024年8月5日,第6版。

[10][29]赵蓓文:《中国制度型开放的逻辑演进》,《开放导报》,2022年第4期。

[12]聂新伟、薛钦源:《中国制度型开放水平的测度评价及政策优化》,《区域经济评论》,2022年第4期。

[13]崔卫杰:《制度型开放的特点及推进策略》,《开放导报》,2020年第2期。

[14]李博雅、邢干、宋立丰:《制度创新驱动高质量利用外资研究——以北京“两区”为例》,《新经济》,2024年第3期。

[15]李忠远、孙兴杰:《全球化分裂背景下制度型开放的内在逻辑与中国策略选择》,《国际经贸探索》,2023年第3期。

[18]马述忠、沈雨婷:《数字贸易与全球经贸规则重构》,《国际经济评论》,2023第4期。

[19][25][27]米军、王怡凡:《数字贸易规则网络与数字服务贸易网络的协同演化——基于SAOM跨网络效应的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24年第9期。

[20]J. Suh, J. Roh, "The Effects of Digital Trade Policies on Digital Trade," World Economy, 2023.

[21]高疆、盛斌:《跨境数据流动与数字贸易:国内监管与国际规则》,《国际经贸探索》,2024年第6期。

[22]周念利、姚亭亭、黄宁:《数据跨境流动壁垒对数字服务贸易二元边际影响的经验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22年第2期。

[23]林跃勤:《全球经济治理变革与新兴国家制度性话语权提升研究》,《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

[24]林跃勤:《中国对全球经济治理变革推动引领作用研究》,《亚太经济》,2024年第2期。

[26]吕延方、方若楠、王冬:《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网络的拓扑结构特征及影响机制》,《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21年第10期。

[28]张春:《差异性的制度化:国家间制度性不平等探源》,《世界展望》,2024年第4期。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2024年9月26日,http://fms.mofcom.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0364010/attach/20249/d54a62e9ce31430aa0054a1d59fc0abf.pdf?fileName=%E4%B8%AD%E5%9B%BD%E6%95%B0%E5%AD%97%E8%B4%B8%E6%98%93%E5%8F%91%E5%B1%95%E6%8A%A5%E5%91%8A2024.pdf。

参考文献

Beverelli et al., 2017, "Services Trade Policy and Manufacturing Productivity: The Role of Institution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R. W. Staiger, 2021,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Institutions for Trade Policy; G. M. Grossman, K. Rogoff, 1995,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Volume 3, Amsterdam: North – Holland.

陈霜华主编,2024,《国际服务贸易》,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69页。

责 编∕杨 柳 美 编∕周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