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刘玲:点滴积累让我更加热爱这份事业

2024-12-31 00:00:00刘亚李复兴姜杰文
方圆 2024年22期

刘玲

《方圆》:您先后在反贪、公诉、未检、民行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多岗位历练,这些经历为后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累了哪些经验?

刘玲:22年的检察生涯里,我在多个岗位历练,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就是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对个人的综合素养要求非常高。

公益诉讼检察官,也许和大家印象中的检察官不同。除了审查卷宗、核实证据等常见的工作模式,摸排线索外出查证,从田间地头到大街小巷、爬山蹚河,都是工作常态,哪里有公益受损处,哪里就有公益诉讼检察官的身影。对收到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我们依法提起诉讼,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常有的事。

所以说,要想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既要有守护公益之心的情怀,还要有攻坚克难之志,要勇于涉险滩、敢啃硬骨头,还要业务素质过硬,不仅要具备刑事、民事、行政等相关法律知识,还要求有侦查意识。同时,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涉及4+11+N,因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还需不断学习所涉领域其他学科,如国土、税务、环保、食药,甚至反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专业知识,避免出现知识盲区。唯有这样,才能做到靶向监督、精准监督。

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是检察机关唱独角戏,凝聚各方对公益保护的共识,需要组织协调能力,努力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避免出现检察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这些要求共同构成了公益诉讼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任何一个部门都是检察事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没有最好的岗位,只有最好的干警。任何岗位,只要用心工作,认真谋划,都会有大作为。22年不同岗位,每一段路都没有白走,每一个岗位的历练与积淀都让我有所收获,正是这些点滴积累,让我更加适应这个岗位,也更加热爱这份事业。

《方圆》:您的成长经历伴随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发展,从“破冰”到全面推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带给您最大的感受和改变是什么?

刘玲:作为一名公益诉讼检察官,我伴随检察公益诉讼经历了七年摸索前行之路,从如履薄冰走到了行稳致远。“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制度确立之初无任何经验可循,如何让这一重大改革举措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我们是检察公益诉讼的探索者,开启的是“破冰”之旅,同时也是亲历者、实践者,见证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壮大。

我切实感受到,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仅需要责任、情怀,更需要实干、坚守与担当。很多取证瞬间类似的场景不知出现了多少次。现在回忆起那段岁月,付出了心血、投入了感情,很累,但激情飞扬!

从接触公益诉讼的第一天,我就知道它是朝阳般的事业,这种感觉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到今天越来越强烈,它植根于中国国情、政情、社情,破解“九龙治水”难题和“公地悲剧”,是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特别是现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最高检以及全国公益诉讼检察官的共同努力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走得稳健。

刘玲(左)和同事讨论案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公益诉讼检察官,我最大的感受是越来越多人在逐步了解、接受这项制度。党委、政府把公益诉讼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行政机关渐渐减少对抗,将公益诉讼制度看作推动其工作的双赢共赢之举,老百姓遇到了问题也愿意向我们反映。这项制度越来越好,是我们共同的感受和追求。七年时间,尽管步履艰难,但能用“检察蓝”守护“青山绿”是我最大的荣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不懈奋斗的方向。

《方圆》:未来工作中,您认为应如何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刘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所有检察官的基本价值追求,蕴含着检察工作的高标准、对检察人员的严要求,把注重办案质效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

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而言,如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公益诉讼检察重在突出“精准性”“规范性”。他还提出,公益诉讼检察要突出抓好法定领域办案工作,多办有影响、效果好的案件,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这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高质效基本内涵和要求的清晰界定,也是我们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中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标准。

滕州市检察院是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通常被称为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基层检察官与老百姓接触最为紧密,基层法律监督质效越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越足。如何以公益之心践行人民至上?对我们而言,要找准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的切入点,应集中精力办理有影响的、体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价值的案件,把司法办案成果转化为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要求我们办理案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和遵循案件办理规范流程,保证“精准性”建立在公权力依法规范正当行使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