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跑路引预付式消费者维权

2024-12-31 00:00:00尹伊
检察风云 2024年24期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美容店在消费者已办理预付卡且尚未消费完后突然关门停业的情况。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新近审结的一起美容消费服务纠纷案,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尽可能找到经营者依法向其索赔。

美容店售卡后经营者跑路

“卡上的钱还在,办卡的店却没了。”近些年来,不少消费者遭遇了类似美容店办理预付卡后跑路的情况。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的20余名消费者便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

杨某某、张某某都是福建人,储某某为江苏人。3人曾是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一家美容店的同事,后因这家美容店关门,3人都被卷入一起因消费者储值后消费无门引发的维权纠纷中。

杨某某等3人就职的这家美容店叫“武进区雪堰诗柏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诗柏店”),经营范围为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诗柏店于2021年4月注册,虽然工商登记显示经营者为储某某,但实际经营者是杨某某。诗柏店成立后,招聘了一批员工,其中张某某担任店长。

诗柏店营业期间,通过宣传充值送项目等优惠政策,吸引了当地大批消费者充值预付消费。徐某金是常州市武进区人,他的一番陈述道出了诗柏店的充值消费案情。

2021年9月的一天, 徐某金到诗柏店理发,接待他的是一名自称高某的女员工。徐某金称,高某当时告诉其该店二楼还有保健服务,并称如果充值办卡的话可以享受优惠。后在高某推荐下,徐某金办了一张诗柏店的金卡。徐某金称,其前前后后在该店充值了近2万元,并陆陆续续在该店用金卡消费了一些项目。2022年12月29日,徐某金又在该店洗了一次头,结算完后显示其金卡上还剩下余额 1079元,另有价值6215元的套餐还没有做完。然而,过完年后等其再去消费时,却发现诗柏店已经关门了。原来,2023年2月8日,诗柏店已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2月14日,杨某某与案外人徐某龙签订了店面转让协议,将店铺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徐某龙。2月24日,徐某龙在诗柏店原经营场所开设“武进区雪堰乔治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乔治店”)。

尽管乔治店与诗柏店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美容店,但根据杨某某的供述,其在与乔治美发店的转让合同上写明原来的会员可以继续消费。然而,当有消费者到乔治店要求继续使用原诗柏店的消费卡消费时,乔治店却提出需要在其店里继续充值后原来的卡才能激活并继续使用。当时有消费者按照乔治美发店的要求继续充值,并在该店继续使用之前在诗柏店办的消费卡,然而这个乔治店不久也玩起了与诗柏店一样的招数,于2023年5月底张贴“装修通知”后,便一直处在停业状态。

消费者与经营者对簿公堂

徐某金等在诗柏店办理消费卡的28名消费者经协商及投诉维权未果后,遂于2023年8月1日,以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为共同被告,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进法院”)提起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

徐某金等28名消费者的诉求引起了当地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关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进检察院”)和常州市武进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武进消协”)分别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加入上述民事诉讼。武进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徐某金等28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未消费的金额280091元,赔偿因受欺诈而致的损失840273元,并支付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利息。该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各被告应否承担及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徐某金等28人名原告诉称,被告在未通知原告、未与原告协商消费卡内余额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诗柏店停止营业,在将经营场所转租给他人后注销营业执照,此后便消失无踪、无法联系。原告等众多消费者通过武进区雪堰镇政府、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进公安局等多个渠道要求诗柏店经营者退回未消费金额,但均无法联系到被告及其他营业人员。

徐某金等28名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依法应当增加对消费者赔偿3倍的金额。

武进区检察院、武进消协支持起诉称:这是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群体性事件,商家行为显属欺诈,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未消费金额并承担3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希望通过此案的公正判决震慑美容美发行业内的其他商家,促使其他商家守法诚信经营。

消费者被判获3倍赔偿

武进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为:被告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是否存在欺诈包括28名原告在内的众多消费者的事实。

关于被告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武进法院认为,诗柏店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外经营,被告杨某某在庭上自认其为实际经营者,责任由其承担。

被告储某某作为工商登记经营者,虽提供了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挂名免责协议》,但该协议属于其与被告杨某某的内部约定,不影响对外责任的承担。

对于被告张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张某某提出其实质上系员工,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张某某始终未能提供证明其仅系诗柏店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结合张某某实际占有并支配诗柏店的营业款,以诗柏店名义支付店铺租金及电费,并因消费者投诉多次被公安机关调查等细节分析认定,张某某以其仅为员工为由推脱责任难以令人信服,故其应以经营者身份对案涉争议负责。

综上,法院确定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应当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欺诈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诗柏店歇业前虽然张贴通知,并称未消费金额可在受让店铺乔治店继续消费;但当消费者至乔治店消费时,该店称接纳预付消费客户的前提是消费者须再行充值才能“激活”原预付卡,该附加条件有违消费者在诗柏店预付充值的初衷和意愿,已实质性变更了原服务合同之内容。故在28名原告拒绝接受上述变更合同内容时,应视为诗柏店在停业、歇业后未能对消费者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服务又无法联络(即视为欺诈),对28名原告要求退还预付消费金额并赔偿3倍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024年7月12日,武进法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徐某金等28名消费者预付款28万余元及利息;被告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某金等28名消费者8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案后思

针对美容店充值后关门跑路的问题,我国一些省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了关门前对消费者应当提前通知,且应当对尚未消费的消费卡作出合理安排,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有这方面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