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的几名不法分子无视法律规定,合谋生产邻酮。在邻酮滞销的情况下,他们竟转而制造并销售制毒物品,最终受审获刑,锒铛入狱。
邻酮是一种黄色或褐色的油状液体,可作为原料用于合成各类羟亚胺。其中盐酸羟亚胺是制造毒品“K粉”的重要原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未通过正当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并获得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私自生产、销售邻酮和盐酸羟亚胺。
李某伟、赵某洪、赵某平都是江苏常州人,赵某洪和赵某平是兄弟关系。李某伟、赵某平是瘾君子,曾因吸毒受到行政处罚。赵某平和赵某洪曾分别因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刑罚。
赵某洪认识一个叫黄某峰的人,两人曾一起干过非法买卖制毒物品(邻酮)的勾当,并因此于2017年2月被判刑入狱,后于2019年出狱。
赵某洪刑满出狱后,经常到李某伟家喝茶聊天。李某伟说:“据说你是因为贩毒入狱的,那应该被判得很重啊。”赵某洪对他解释说,邻酮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其本身不是毒品。当初自己犯的不是贩卖毒品罪,而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所获刑罚比贩卖毒品罪轻。不久后,赵某洪把李某伟介绍给黄某峰认识。
2020年4月的一天,由于出狱后没有生活来源,经济拮据,赵某洪和黄某峰(另案处理)相约在江阴见面,商量着重操旧业。两人思量,现在合伙做“生意”难在没有本钱。于是两人商定,先游说李某伟出资购买原材料,再由黄某峰联系会制造邻酮的何某平(另案处理)负责生产和加工。
几天后,两人来到李某伟家。黄某峰向李某伟介绍了生产邻酮所需的成本和能获得的利润,称市场上每吨邻酮可以卖到80余万元,除去原材料、设备、人工等成本20余万元,利润高达50余万元。黄某峰表示,前期投资最少要300万元。如果原材料充足的话,一个月最少能制出10吨邻酮,完全可以收回投资,还能赚几百万元。两人向李某伟承诺,届时将销售得款优先返还李某伟的投资,然后再平分利润。
10多天后,李某伟向黄某峰和赵某洪表示,愿意“一起发财”。与此同时,黄某峰说服何某平加入了这个团伙,并与其谈妥了待遇等细节。
几天后,这几人相约碰头,商量分工及利润分成等事宜。他们商定,赵某洪负责居间联络、寻找生产场地以及销售产品;李某伟负责提供资金;黄某峰负责生产和销售。利润三人各得30%,剩下的10%用于给何某平发工资,以及作为备用资金。
赵某洪做“生意”,自然不会落下他的弟弟赵某平。他安排赵某平负责联系生产邻酮的场地,以及后续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赵某洪通过一个朋友谢某,在山东东营租下一家化工厂的一间厂房(下称“案涉厂房”)。这伙人专程进行了实地考察,一致认为符合生产条件,于是决定在案涉厂房中生产邻酮。他们与厂方商定,每月支付租金18.6万元,租期3年。
一切准备就绪后,这伙人就开始实施事先商量好的生产和销售邻酮的计划。黄某峰在案涉厂房中安装好设备后,便与赵某洪一起购买了生产邻酮的原材料。黄某峰经手买来了市面上不常见的主料。赵某洪则按照黄某峰写给他的单子,到市场上购买了一批常规化工辅料,并让卖家将货发到案涉厂房。
原材料到位后,2020年7月中旬,何某平在黄某峰的安排下,带领3名工人(均另案处理)在案涉厂房从事生产,并于2020年10月生产出第一批1.6吨邻酮。出乎他们意料的是,邻酮在市场上并不受欢迎。赵某洪花了3个月时间联系买家,但一直没人愿意购买。
邻酮滞销严重影响了投资款的回收和工人工资的发放,这让出资人李某伟忧心忡忡。然而,赵某洪和黄某峰似乎对此早有预料,表现出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两人安慰李某伟说:“邻酮没人买不要紧。下一步咱们可以生产盐酸羟亚胺,再当作原料卖给那些制造‘K粉’的人,照样能赚大钱。”他们忽悠李某伟追加投资,拿出完成下一步工序所需的100万元,用于生产盐酸羟亚胺。
到这时,李某伟才明白两人的真实意图。他心想,一不做,二不休。自己已经投了300万元,总不能就这样血本无归。于是李某伟于2021年2月追加投资100万元。这伙人开始谋划用邻酮作为原材料生产盐酸羟亚胺。黄某峰特意联系到一个叫李某华(另案处理)的人——此人熟悉盐酸羟亚胺的oudVesmiJJjhU8rGICfBJw==生产流程。
2021年2月的一天,赵某洪、黄某峰、李某伟和李某华商定,将此前生产出来的邻酮全部用于生产盐酸羟亚胺。销售得款后,先归还李某伟的总投资400万元。由李某华提供生产盐酸羟亚胺所需的其他原料,并负责销售。利润分成比例为李某华占50%、李某伟占30%、赵某洪和黄某峰各占7.5%、赵某平占5%。
李某华把生产工艺流程单交给黄某峰,单子上的内容包括生产盐酸羟亚胺需要的原材料、工艺、工序、温度条件等,其中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有邻酮、乙甲胺和盐酸等。
原材料全部到位后,2021年5月,黄某峰、赵某平、何某平及3名工人再次去案涉厂房从事生产。李某华没有去案涉厂房,他叮嘱黄某峰,如果在生产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和视频通话的方式与其沟通。
由于这伙人没有经验,试产的3锅盐酸羟亚胺都报废了。黄某峰将这一情况告诉了李某华。于是李某华整理了一份新的生产工艺,通过赵某洪转发给黄某峰。按照新的生产工艺,这伙人终于试产成功。他们发现,生产出来的盐酸羟亚胺是一种浅黄色粉末状颗粒物,气味很呛人。
2021年6月的一天,黄某峰打电话给赵某洪,说盐酸羟亚胺还需要完成一道叫作“通氯”的工序,才能达到性能要求,并让其提前购买“通氯”的原材料。赵某洪在案发后称,他到那个时候才知道生产盐酸羟亚胺还需要“通氯”。于是,赵某洪赶忙找熟人订购“通氯”所需的原材料,并于2021年8月亲自押车,将6吨原材料送到案涉厂房。赵某洪供述称,这批盐酸羟亚胺的生产跨度达6个多月,到当年11月才完成。
2021年11月,这伙人把生产出来的盐酸羟亚胺分批从案涉厂房运送到常州,放置在李某伟的家中、车库中,以及赵某洪租下的某村的一间门面房里,开始对外销售。
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赵某洪、李某伟总共向他人出售含有盐酸羟亚胺成分的制毒物品45袋,每袋约25千克,共得赃款人民币817万元。
被告人赵某洪、李某伟、赵某平于2022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2023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案件经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溧阳法院经审理,查明了3名被告人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组织生产并销售盐酸羟亚胺的犯罪事实。法院同时查明了被告人李某伟于2022年7月间的三次涉案金额累计达180万元的洗钱行为。
2023年11月1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洪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一审宣判后,作为出资人的被告人李某伟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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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