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随着数字中国建设的快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务。在此背景下,作为检察职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检察,如何运用数字赋能,构建行政检察新格局,成为新时代行政检察研究的新课题。
首先,数字赋能行政检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社会治理结构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模式,行政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承担着主要责任。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从法治维度保障社会治理有效开展的关键。此外,行政检察监督涉及的主体广泛,利益多元。数字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可以为案件的监督处理提供充足的法律研究样本,透过类案监督溯源发现深层次的社会治理问题,促进社会问题得以从源头开展治理,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发挥驱动性作用。
其次,数字赋能行政检察监督是深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践表明,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数据连接和互动有待进一步加强,由其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检察机关难以有效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借助数字赋能的手段,通过搭建数据互通平台,打破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拓展行政检察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推动法律监督模式深层次变革。
最后,数字赋能是行政检察提质增效的必然路径。近年来,行政检察虽发展迅速,但仍需持续深化。2022年6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数字赋能行政检察意义重大。其一,数字赋能有助于行政检察实现依法监督。在监督线索获取上,通过收集、筛选和分析海量数据,主动发现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实现主动监督和多元协同。其二,数字赋能有助于行政检察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数字技术可以将个案数据中的共性特征抽象为类案数据,在批量类案中发现执法司法存在的问题。其三,数字赋能有助于行政检察更加具有穿透性、精准性。大量案件数据的整合分析可以促进行政检察监督由量变向质变跨越。
新时代的行政检察形成了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为基石,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监督新格局。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司法、行政的数据共享以提升检察监督的精确性。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为例,检察机关还需要金融系统数据、行政管理数据等才能增强数字化行政检察监督的精确性。但就当前的改革实践而言,检察机关在获取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数据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检察机关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数量驱动、案卷审查,以及审判机关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和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等,资源相对有限。此外,在数据安全方面,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范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导致在数据共享上存在阻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数据获取。
数字行政检察是人和模型的结合,它以检察官为主体设计理念,深化信息科技与法律监督的全域融合。当前,数字赋能行政检察监督面临着技术应用与行政检察业务之间的隔阂。一方面,行政检察人员需要深化对数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认识。数字赋能并不等同于信息化,行政检察模型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数据统计手段。另一方面,数字检察人才培养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需要聘请技术人员为数字行政检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因为专业面向的不同,聘请的技术人员更专注于技术,而对行政检察人员来说,这些技术超出了传统的行政检察业务范畴,导致数字监督的开展存在一定困难。此外,检察机关在推进数字化改革中构建的行政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需要在系统性、智能化等方面不断提升。
此外,构建行政检察监督算法模型是数字赋能行政检察的应然走向,但算法可能会给行政检察带来潜在的影响,阻碍数字化行政检察改革。一方面,行政检察监督模型中将“法律代码化”的过程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偏差的产生。同时,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偏差也会影响模型的构建。另一方面,行政检察监督大模型中算法黑箱的存在,也给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
数字赋能行政检察的首要前提是实现数据的共享,构建综合性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一是盘活检察系统内部的数据,将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数据打通。行政检察作为“四大检察”的一部分,需要加强与检察系统其他业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其掌握的案件信息和线索,加强检察系统内部数据的整合,并将其作为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重要部分。二是加强公开数据的收集与利用,并进一步拓宽行政检察数据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当前各级政府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平台数据均可以接入行政检察的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此外,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对接,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促进跨部门信息交流共享。三是强化数据共享的安全性和规范化。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构建需要检察机关重视数据安全,并积极推动规范数据共享的立法工作的展开,以保障平台数据的合理利用。
行政检察还需要培育相应的赋能环境,为数字化行政检察改革奠定基础。一是引导行政检察人员正确认识数字赋能行政检察是新时代行政检察改革的需要。面对大量的行政检察案件,传统的依靠人力推动办案的模式需要向数据驱动发展。通过数据信息的共享、案件材料的移送、案件线索的分析等,将行政检察人员从案件录入、数据统计等机械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调查核实等工作中。二是培养精通数字技术和行政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新时代行政检察人员需要具备建立数字行政检察监督模型的能力,掌握以数字赋能行政检察的方式方法,从而突破技术与业务之间的隔阂。
另外,针对数字化可能带来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当结合算法的具体应用场景,健全技术应用规则。一是坚持行政检察人员为主导的理念,制定标准化算法应用模板,拓宽数据来源,避免算法偏差。数字赋能行政检察并非完全以算法主导行政检察工作的展开,而是利用技术手段为行政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因此,数字化行政检察仍要强调行政检察人员的主导地位,在案件调查、证据审查等重要环节,必须保证行政检察人员的充分参与与决策。此外,标准化算法应用模板的制定可以明确算法风险责任分担,确保各级检察院数据来源的均衡性,从而避免算法偏差的产生。二是从法律规制和技术监督等方面合力应对算法黑箱问题。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即提出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实现全流程监管。此外,构建算法评估、主动告知被监督者以及赋予被监督者救济和质疑等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算法监督机制,也十分必要。
(作者喻少如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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