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学位制度对规范高校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衡量标准有着重要意义,是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位制度走过了40多年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创立到成熟、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过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迈上了发展新台阶,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重启学位立法工作。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正式颁布,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较为完备的学位立法,是我国学位制度规范化运作的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也于1980年底经国务院批准后正式成立,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
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了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课程与学位论文水平、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等。随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文件,包括《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在学位设置、学科与专业目录、学位授权与授予程序等方面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学位制度的内涵。
1995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统筹规划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教育,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硕博连读”。同年,省一级学位管理机构的建设也得到了实质性推进。1997年,国家教委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指出尚未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至此,省级学位委员会作为国家学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主体,经历了由试行建立、扩大建立到自行建立的政策性历程,在学位制度的实践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确立专业学位授予制度,同年发布了《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随后颁布1997年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对同等学力人员实行逐级申请学位的政策,并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权力交由学位授予单位。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指出,研究生培养可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培养方式,实行弹性学制等。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学位条例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学位条例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确定主体以及备案主体作出了调整。
至此,我国有关学位制度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已初步呈现广而全的特点,学位法律制度的建设在学位条例的方向性指引下已初具规模。
尽管学位条例具备了一定的覆盖性,但在回应现实需求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其一,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重视程度有差异。学位条例主要强调对学术学位的授予规则,而缺少对专业学位的规范。我们需要理论基础扎实的研究型人才,也需要符合行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专业学位虽与学术学位的分工不同,但皆需在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其二,学位三级工作体制未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确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管理的三级主体,虽然不同法规曾分别规定不同主体的职责,但未系统性地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学位三级工作体制。其三,学位授予自主权受限导致高校办学活力不足。学位条例及配套规范“重组织,轻调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校形成以学术为先的发展模式,难以进一步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其四,学位授予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完善。一方面,学位条例对学位授予条件等表述较为模糊;另一方面,学位条例及配套规范对救济程序不够重视,导致在有效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上存在一定弊端。
认识到学位条例存在的不足之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多部关于学位制度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学位制度的规范建设。
首先,出台学位发展规划,明确学位制度的发展方向。2017年,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发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后又于2020年发布《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为学位工作的体制建设提供了保障。
其次,规范学位目录设置,优化学科结构。2018年,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立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加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再次,完善学位授权与授予的资格、条件、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出台《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等,不断调整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促进高等教育强国建设。
最后,注重人才培养与学位管理过程,保障学位质量。立德树人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宗旨之一,对此,教育部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等,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实现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制度得到了高度重视,尤其是2024年学位法的出台,更是使学位制度的法治建设由碎片化走向了体系化、精细化,在回应现实需求的同时保持了前瞻性。例如,针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学位法在总则中明确两类学位体系的同等地位,保障了专业学位的管理与授予有法可依。在学位三级工作体制上,学位法将其法定化,明确了各主体职责,在形式上对学位管理与学位授予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从实质上进一步推进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针对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制度,学位法巩固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中关于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改革成果,使学位授权自主审核从政策层面走向了法律支持;并细化了学位授予的标准与程序,实现了对学位授予主要环节的覆盖,在激发高校办学活力的同时保障了学位质量。另外,学位法为争议解决与学位申请人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学术复核”的提出是学位法在学位制度发展历程中的又一大进步,为学位授予的争议解决及程序提供了法治基础,也切实保障了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学位法在学位工作体系、学位授予资格、授予条件与程序、学位质量保障等多方面整合现有法律规范的同时,做好顶层设计,满足了改革实践与现实需求,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迈上了发展新台阶。
(作者李迎寒系南京警察学院基础部讲师,侯竣泰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